|||
帮朋友、同学之忙,于情于理,皆受其托,且尽力助之。我们经常帮一些托人之忙。那么有两种情况:
1. 一个陌生人,找你的朋友帮忙,但你的朋友又托你给这个陌生人帮忙。
2. 在第一种情况中这个“陌生人”(注意这个引号)不是真正的陌生人,你们认识,只是相对关系一般的朋友,甚至是同学。他找你的朋友帮忙,但你的朋友又托你给他帮这个忙。
我不知道大家区分过这两种情况没有,这两种情况的实质一样吗?那么我认识这两个实质是不同的,而且较为复杂的也是第二种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下,问题的实质是:针对你来说,受助之人仅仅是朋友一人而已。而第二种情况相对你来说,受助之人会是两个人,一个是你朋友,另一个是那个所谓的“陌生人”,特别地这个“陌生人”是你认识的或是你的同学。这里做简单的标示:A君代表这个“陌生人”,B君代表你朋友。
因为第一种情况显得常见而且处理比较简单,所以我们重点分析讨论第二种情况。在第二种两种情况下,你往往脑子里为这个A君帮忙的份量要远大于托付给你的朋友B君。因为你清楚的知道这其实是在给A君帮忙,因为你认识。自然地,你直接充当了A君忙的成当着。这样的话又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A君始终不知情这件事是你给他办的。二是A君知情是你最终帮了忙。(当然主要渠道是通过B君了)。第一种情况少见,因为B一般情况也会告知A君。(除非他“忙”顾不上,要不就是不想再转让这个人情给我们)所以第二种情况比较常见,但是这时候你的责任感就“上升”了,呵呵,而且这个B君好像也自然地从当了“司法监督”的角色了。那么A君又该是怎么样一个角色了呢?我认为,A君要做一些人之常情的“义务”:(老同学,更应该。如果你们不是关系很尴尬,或是“仇人”)
1. 知情第一时间内应该与行助人取的联系,告知行助人帮忙的具体内容,询问行助人是否有条件(时间,地点,是否力所能及等)行助。还有就是怎么样的一个结果算是帮忙完成。(重要)
2. 尽量做到考虑周密、设身处地,告诉行助人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或资料(包括资金),怎么样一个程序。这样可以避免浪费行助人的时间,和不必要的程序!(重要)
3. 尽可能保持电话通话状态,因为行助人有权阶段性的通知你办事进程,受助人不宜催促行事,即使事情紧急下也须注意言语。(重要)
4. 言谢!(次要)
如果,假如,这个受助人没有做到上面这几条人之常情的“义务”,那么这个“义务”的履行完全由B君来完成!(B君获知A君所需帮忙的详细内容,及程序,按上面“规则”通知行助人)。当然,作为认识的同学,很可能觉得这不重要,但是我觉的,正因为是同学、朋友认识的人,才更需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
晓知以理,动之与情,人之常情!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9-27 06:03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