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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觉悟与道德良知
政治觉悟是基于趋利避害之生物本能的觉醒,正是这种人的本能的觉醒,促使趋利避害的生物本能转化为人所特有的自私自利心,人就是依靠这种自私自利心,对外界事物做出利弊得失的权衡,进而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这种自利性选择的明智度,就是所谓政治觉悟水平——其选择的明智度越高,其政治觉悟水平就越高,反之亦然;
道德良知是基于对人的自私自利心的超越而对人的类本质的觉醒,正是这种人的本质的觉醒,促使人的自私自利心转化为道德主体所特有的利人信念,人就是凭借这种利人信念来选择自己的行为,做出有利于他人的行为决定,这种利他性决定的稳定度,就是所谓道德良知水平——其决定的稳定度越高,其道德良知水平就越高,反之亦然。
政治与道德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政治是唯利是图的利己决定和利己行为,所体现的是处于一定经济关系中的人的权利水平;道德是唯义是图的利人决定和利人行为,所体现的是处于伦理关系中的人的权宜(义)水平。
政治权利与政治智慧
政治权利存在于经济关系中,是经济关系的集中表现。一个人的政治权利的大小,取决于他在经济关系中所处的地位的高低。
在机会均等的竞争性经济关系中,每个人在经济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是不确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较低地位向较高地位转化,或由较高地位向较低地位转化,并且由于这种条件对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意义,即它使每个人具有均等的选择机会,因此,在这种经济关系中,每个人的政治权利都是平等的。
政治权利平等的实质就在于:人们在一定经济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具有可转化性,并且其转化的条件对他们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意义,从而其经济地位能否转化以及怎样转化,仅仅取决于他们各人对其转化条件的认识水平和基于这种认识而对这种条件下自我选择机会的把握程度,即仅仅取决于他们各人的政治智慧。
这意味着,只有在机会均等的竞争性经济关系中,政治智慧对于个人来说才是具有关键意义的,即决定其政治权利水平的自我根据。
这当然也意味着,在非竞争性经济关系中,抑或在机会不均等的等级(阶级)性经济关系中,人们的政治权利是不平等的,从而政治智慧对于个人来说也不具有关键意义,亦即不是决定其政治权利水平的自我根据,因为在这种经济关系中,他们的政治权利是各由其所在的等级(阶级)所决定的。
在等级(阶级)社会里,不同等级(阶级)各有其不同的政治智慧,这些智慧在不同等级集团(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是互不相通的。在各人的政治权利各由其所处的不同经济等级(阶级)所决定的等级(阶级)社会中,政治智慧的意义仅仅在于它是各人在其本等级(阶级)内部为争取自己更多的经济利益所必备的主观条件。
等级(阶级)社会里政治觉悟和道德良知
在等级(阶级)社会里,处于统治地位的等级集团(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即为了维护由这种经济统治地位所决定的政治权利(特权),总是也必然要千方百计地教育被统治阶级(老百姓)安守其本阶级(等级)的本分,这种安守其本(等级)阶级的本分的“本分意识”和相应的“本分行为”,就是统治阶级所要求被统治阶级具有的“政治觉悟”。
为了使被统治阶级具有这种“政治觉悟”从而不逾越其阶级(等级)本分而“犯上作乱”,统治阶级建立自己的军队和国家暴力机关并制订了符合其阶级(等级)根本利益的社会制度和相应的行为规范,对一切触犯这种制度和偏离或违背这种行为规范的“作乱行为”予以各种形式的惩处,包括法律的惩罚和纪律的处罚;而对一切遵守这种制度和符合这种行为规范的“模范行为”予以各种形式的褒奖,包括奖金、奖状、奖章和口头表扬等。
面对这种可能降临到自己头上的惩处和褒奖,趋利避害的生物本能驱使人们不能不思考自己与外界事物之间的利害关系,正是这种思考使人的趋利避害之本能上升为趋利避害的自我意识,即人的自私自利心。在等级(阶级)社会里,被统治阶级成员的政治自觉本质上是人的自私自利心在统治阶级压迫下的特殊表现形式,它是被统治阶级出于对统治阶级暴力的畏惧而不得不接受统治阶级的统治的无奈心理的反映,这种政治自觉所隐藏着的是被统治阶级成员内心的痛苦,它是以他们对这种痛苦的忍耐为心理基础的,他们的政治觉悟的高低,是反映着他们对由于统治阶级的压迫所造成的痛苦的心理承受力的高低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素有关于“忍”的文化传统,正是这种文化传统,决定了中国的被统治阶级成员对由于统治阶级的压迫所造成的痛苦普遍具有高度的心理承受力,以至于这种承受力只要在尚有“观音土”及树皮、草根之类可食用的条件下都是坚定不移和牢不可破的,也因为如此,中国传统社会才以一种“超稳定结构”的方式存在。
但是,在等级(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成员中,不仅有从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为了维护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反对对被统治阶级采取巧取豪夺或竭泽而渔的剥削方式,主张实行放长线而钓大鱼的惠民政策的人,还有从人道出发,为了维护人类的尊严,要求以对待自己的方式来对待其他一切人的人。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前一种人是统治阶级中“以民为本”的提倡者,后一种人是统治阶级中“爱人如爱己”的提倡者——前者以儒家为代表,后者以墨家为代表。
如果说儒家是基于对统治阶级的阶级性(统治阶级成员之间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自觉而主张“以民为本”的话,那末,墨家则是基于对人的类本质(统治阶级成员与被统治阶级成员的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觉醒而主张“爱人如爱己”的。在墨家对人的类本质的觉醒意识里,人的类本质是以“天志”的宗教意识形式表现出来的,这种宗教意识中的“天志”是超越阶级性而反映不同阶级之间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即人类根本利益的普世价值,与此相应,“爱人如爱己”的道德主体所特有的利人信念是本于对“天志”的宗教信仰,唯具有这种宗教信仰的人,才能提倡和坚持超阶级的普世价值,并在这种普世价值指引下去履践“爱人如爱己”的道德。
墨家“爱人如爱己”的“兼爱”和基督教的“博爱”在根源上具有相似性,即对人类来说,“兼爱”乃是“天”的要求:“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墨子·非命上》);“博爱”则是“上帝”的要求:“我赐给你们一条新命令,乃是叫你们彼此相爱,我怎样爱你们,你们也要怎样相爱。”(《新约·约翰福音》)“爱是从上帝来的。凡有爱心的,都是由上帝而生,并且认识上帝。”“凡爱生他之上帝的,也必爱从上帝生的”(《新约·约翰一书》)。
正因为“兼爱”和“博爱”都是神的要求,“兼爱”者和“博爱”者都是按神的意志行事,故他们的爱心及其行为都会得到神的奖赏。墨子说:“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別相恶,交相贼,必得罚。”(《墨子·天志上》)而按基督教的教义,人类是有原罪的,所以“人只有信奉上帝,按上帝的要求(契约)改恶从善,才能得到上帝的保佑,得到善报。上帝在末日审判时,才会把你升入天堂,才能成为上帝的选民”(杨育华:《儒学基督教对话--折射中西方文化本源的精神特质》,《管子学刊》2006年第1期);反之,“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新约·雅各书》)。
当然,“兼爱”与“博爱”毕竟有所区别,即在道德动机上,基督教的“博爱”是出于“爱神(上帝)”,其“爱人”是“爱神(上帝)”的具体表现;墨家的“兼爱”则是出于对区别于动物的人的生命的关切和尊重,其“爱人”是人自尊自爱的表现。可以认为,基于“天志”信仰的墨家宗教是属于崇拜超阶级的人性实体的世俗性宗教,而基于“上帝”信仰的基督教则是属于崇拜超自然的神性实体的超越性宗教。然而,无论其具体形式有多么不同,其信仰中所包含着的“爱”是同一的,即都是对一切人的无差别的爱,这种爱的自觉意识就是人的道德良知。
但是,墨家从接受“独尊儒术”的汉武帝时代起就开始衰落了,曾经为墨家所唤醒的人的道德良知被儒家所唤醒的统治阶级的阶级良知所取代了;并且从此以后由于墨家一蹶不振,儒家的阶级良知一直假冒着人的道德良知而成为中国传统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在政治上的表现就是“以民为本”的“仁政”意识,在伦理上的表现就是“爱有差等”的“仁爱”意识。也因为如此,几千年来深受儒家思想薰陶和影响的中国人向来只有作为对统治阶级之阶级性的自觉形态的政治良知,却缺乏作为对超阶级之人性的自觉形态的道德良知,即只有被迫屈从于统治阶级的统治而自觉忍受其压迫的政治觉悟,却缺乏出于维护人的尊严的道德良知。
阶级性对人性的压迫,是造成中国人普遍缺乏道德良知的文化根源。体现阶级性的政治对体现人性的道德的直接干预,则是达成阶级性对人性的压迫的文化途径;而政教合一的体制则为政治对道德进行直接干预提供了制度保障。如果没有政教合一的体制,从而政治无法直接干预道德,则即使在有阶级(等级)的社会里,超越阶级性的道德良知仍有可能以某种方式存在并在一定范围内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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