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当下大学中,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大学学术权力完败于行政权力,这有点让人感叹不已。为何呢?在世界绝大多数的国家里,学术权力是大学中最为显著的权力,行政权力的履行主要是为学术权力服务。在中国民国时期的大学中,大学同样最为受人尊崇的是学术权力。甚至在上世纪的80年代,行政权力的位置经常无人愿做,特别是让学术权威来做行政职务,有时就像与虎谋皮。可时过境迁,行政权力完全畅行于大学之内。大学内的行政权力,可以包办所有事务,不管是应该由行政决定的还是应该由学术决定的。
为何会这样的?我国提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也有几十年了,为何在大学这样一个学术机构中,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博弈,输掉的竞然是学术权力?
在世界的大学中,学术权力一直尊重的是学术发展的规则,采用的是学术共同体的共议模式。学术权力除了学术利益之外,没有学术权力执行人的任何个体权益。这是学术权力受人尊重、学术事业发展的前提。行政权力尊重的行政规则,一般也是为学术服务,为学校的最高利益服务。各国的大学为了维护两者的平衡,大都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大学章程》,以使学术权力不会走偏。《大学章程》普遍规定了学术事务的决定程序、决定权力行使。
在中国当下的大学中,却没有大学的章程,或者说没有真正的大学章程。而中国大学的外部环境又大都是科层制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大学当成自己的一个部门,大学把政府当成自己的顶头上司。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模式在不自觉地影响大学内部的运行模式。在大学内部,行政权力掌握着大学资源的分配、大学内行政和学术位置的安置、大学教师的聘任与评价,如此等等。可以说,在大学中行政权力的效益是即时的、当下的、决定性的。行政权力的边际成本大,影响深远。而学术权力基本上倚托行政权力来执行:如大学的学术委员会、学科发展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一般包括各类“长官”:校长、院长、处长,他们是委员会的主要力量,就算其中有几位“民意教授”,他们的声音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学术权力对行政权力的依赖,其学术权力失去自己的独立人格,失去自己的学术立场。而行政权力的占有者在行政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时又往往最先考虑的是人的因素,而不是考虑的是事情的基本运行规律。学术问题行政化、学术权威官员化、学术事务利益化、行政官员权威化,就成为中国大学中最大的问题。
学术权力的张扬是大学发展的基本规律之一。要使学术权力得到张扬,得到合理行使,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律保障。最为基本的《大学章程》,大学章程应该原则规定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范围、边界,两类权力行使的程序和原则;同时大学章程也应对大学中的权力进行合理的分设、制衡和监督。而大学内各个学术性的委员会必须对其成员进行严格的限制,决不能让行政的各类“长官”,代替学术权力,必须由学科的带头人来行使大学的学术权力。只有这样,才能使大学走向大学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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