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子勋
多年来,土地制度改革是国内争论不休的话题,尤其是在“三农”问题长期难以解决的情况下,是否能让农民从土地改革中获益,更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显然,按照宪法,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不可能涉及到土地的所有权。这里有必要弄清农村土地产权的意义。所谓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是指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一切关于土地财产的权利的总和,是由各种权利组成的土地权利。完整的所有权包含使用、收益和转让权利。土地承包责任制明晰了农村土地的使用和收益权利,但土地仍是集体所有。这里面的麻烦就在于,土地流转的最终权利界定模糊不清。农户固然可以经营和享有自己承包土地收益的权利,但要转让自己这两项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从土地承包到现在,各地方农村土地流转现象层出不穷,土地也多有向大户集中的情况。但农村土地流转现象以耕地向建设用地转换较多,此类土地流转虽多有违法乱纪行为,但暴利所趋,各方动机强烈。而耕地集中向大户,从事农业专业化生产,此间也多有所闻,但基本是在当地习俗和惯例下运作,难以享受法律保护,大户对农业进行产业运营的风险较大。
可见,现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财富积聚的客观形势,已经使得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成为一种必然,而土地承包期延长对土地改革是极富意义的。承包期限延长遏制了发包方收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并且足够长的使用期限使农民能够保证自己或者其后代能够收回在土地上的投资。不过,现实中承包土地的供求关系变化更加灵活,涉及面更广、更复杂,一纸法令难以平衡其中关系。而且,一些地方政府在现实利益的诱惑下,以各种方式蚕食农民的承包土地,农民的利益更难得到保证。
从现实情况看,农民土地承包政策已受到冲击,应对新的形势,国家应该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在笔者看来,以下配套措施必须跟进:
首先,要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推进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依法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要积极探索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的机制和办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基本农田。
第三,要进一步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完善土地征用程序,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及时兑现资金,保证被征地农民不因征地而降低原有生活标准。
第四,继续深化粮食直补改革,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断加大补贴力度,建立促进粮食增产的长效机制。
第五,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因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对承包经营者权利的损害,也为多方主体对农地经营进行干涉,在其承包的土地上附着太多的义务提供了政策上的可乘之机。因此法律要更好的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探索其物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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