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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献:
(发表于《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6年第4期)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战略研究中心,北京 100038)
摘 要:经过几十年的摸索和发展,日本官产学研合作初见成效。如何提高官产学研合作的绩效,使企业真正从中获益,并乐于保持与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关系,是日本政府十分关注并且正在认真研究的课题。日本在推进官产学研合作过程中所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对于我国目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来说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官产学研合作 研发 产学合作 日本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文献中,日本的学术体制曾被称作“学-官-产” (“学”指大学,“官”指政府及其研究机构,“产”指企业),这种提法突出了大学在科研方面的作用,相形之下,企业的地位较低。有趣的是,近年来,“学-官-产”的提法变成了“产-学-官”,有时索性只是强调“产-学”合作的重要性,这意味着民间企业的学术研究活动在日本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地位有所提升。例如,“三菱综合研究所”、“富士综合研究所”等影响力较大的民间研究机构,虽然都是由日本大企业建立和扶持起来的,但其研究范围早已超出本企业的范围,涉及日本经济、科技、福利、教育等各个方面,被称为日本社会经济发展的“智囊团”。经过几十年的摸索和发展,日本官产学研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何提高官产学研合作的绩效,使企业真正从中获益,并乐于保持与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关系,是日本政府十分关注并且正在认真研究的课题。
1 日本官产学研合作面临的障碍
企业和大学合作应该是一种优势互补的合作。大学相对于企业而言,有雄厚的科研力量,但科研经费不足,科研成果多以论文的形式出现,不能直接转化成产品。企业配备了开发产品的科研经费,但科研力量相对不足,难免走弯路,有时会错过占领市场的最佳机遇。企业和大学合作,大学科研机构既可以从企业获得充足的科研经费,直接参与产品的开发,又可以把科技发明转化为推向市场的商品,可谓一举两得;企业凭借新产品打开了市场,会得到更大的发展,反过来又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支持大学的科研活动[ ]。
因此,长期以来,日本政府的一个明确的政策倾向就是鼓励产业界、大学和政府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为了加强产学研合作研发和促进产学研之间的技术转移,日本政府出台了很多制度和事业,例如,原新技术事业团从1961年开始实施“委托开发事业”,委托企业开发重要的新技术;1996年原工业技术院出台了“新产业创造技术开发支援制度”,从区域的立场出发,以培育具有世界竞争力的企业群为目标,支持有助于新产业创造的技术开发。
日本政府希望通过这些制度和事业加强产学研之间的合作,但一些事实表明,日本产业界更倾向于和国外大学而不是日本大学合作。过去,日本政府的产学合作制度规定,企业委托国立大学教授进行研究只能签约1年,如研究项目需进行2年以上,则每年须重新签约;企业的委托研究资金每年上缴国家和地方政府,大学教授如申请有关经费,必须每年向文部省提交详细的预算报告;研发经费使用若有剩余,需转入下一年使用时,必须经过一套繁琐的手续。企业委托研究经费剩余部分被国家或地方政府收缴的情况也很多。因此,许多日本企业对委托研究方式敬而远之。对于当时的委托研究制度,产学双方都颇有意见,要求改革的呼声很高。有的日本企业明确表示,只要政府不改革制度,委托欧美大学进行研究的情况将会继续下去,因为这样做更有灵活性,更具有吸引力。
而在日本大学内部,反对产学研合作以及对产学研合作表现消极的教员占绝大多数,热心于推进产学研合作的教员只是少数派。很多日本大学教员从内心来讲并不乐于同企业合作,即便是接受企业的委托研究,也是迫不得已,是为了获得研究经费才与企业合作。而且,日本企业是以事业拓展和获取利润为目标,注重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而大学以教育和研究为第一要务,注重基础研究,因此二者在研究内容上的分歧不可避免。另外,日本企业界对日本大学培养出的人才也表示不满。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曾在《关于通过产学研合作加强培养高级信息通信人才》一文中指出,日本目前缺乏高级信息技术人才,大学培养出的人才不符合产业界的需求,建议通过产学研合作培养产业界所需的人才。而日本大学对此建议不以为然,认为自己的任务不仅仅是为产业界培养IT人才,还应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各学科领域的人才,因此对产学研合作也是冷眼相待。
关于产学合作研究所产生的专利权的处理方式,日本的大学与企业也存在分歧。企业与大学以共同研究等方式产生了研究成果,在共同申请专利后,专利权通常归双方共同所有。但日本企业一般是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专利,而大学无法实施专利,如果与之合作的企业不实施专利,那么大学只有通过将专利转让给其他企业才能确保自己的经济权利,如果合作的企业不同意大学转让专利权,则大学一般会向合作企业索要“不实施补偿”。日本企业界一直对“不实施补偿”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通信、电器和汽车领域的大企业甚至明确拒绝给予大学“不实施补偿”,而日本政府对此的态度也不明朗。结果,日本大学对于同企业进行共同研究和委托研究表现不积极。对于大学来说,这些合作形式只不过是企业的转包作业,双方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享。上述种种状况导致日本的产学合作进展得不是很顺利,日本大学从本国企业获得的研发经费一直都比较少。1999年日本大学的研发经费总额为32091亿日元,其中产业界向大学提供的研发经费为716亿日元,仅占2.2%左右,日本大学约一半的研发经费都来自政府。
2 日本政府为推进产学研合作所采取的措施
日本政府主要通过立法和经济援助等方式引导企业和大学开展合作。早在l983年,文部省就建立了大学与民间企业的共同研究制度。其宗旨是促进高等院校与民间企业等开展共同研究,促进优秀成果的产生。具体内容规定:通过订合同的形式,大学接受企业的研发人员,由大学教师与企业研发人员就共同感兴趣的课题,利用大学的设施等进行合作研究;研究一般在大学的研究机构里进行,至于合作所需经费,大学负责提供共同研究需要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费用,而民间企业除了向大学交纳共同研究费以外,还要负担为完成共同研究所需的酬谢金、差旅费、消耗品等直接经费,研究取得的成果为双方共有。
此外,日本政府还先后建立了委托研究制度、委托培训制度、捐赠制度、研究室制度、经费划拨与使用制度、人员互派制度等一系列一度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制度一方面使企业界向大学提供的课题数、研发经费有了明显增加;另一方面,大学向企业界提供的研究成果、咨询人次也逐年上升。1997年,日本政府同意将产学共同研究的场所设在企业,并且放宽了对国立、公立大学教师到企业兼职的法律限制。1998年,日本国会通过了促进大学技术研究成果向民营企业转让的相关法律《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和《研究交流促进法》的部分修正案。根据《研究交流促进法》的部分修正案的规定,民间企业在国立大学及国立试验研究机构等所在土地(均为国有土地)上建设共同研究设施,其土地使用费给予优惠。截至2005年11月,根据《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获得认可的技术转移机构达到41家,这些机构为促进大学科研成果的专利化、实用化和商品化研究做出了很大贡献,在大学与企业之间发挥了桥梁作用。据经济产业省调查,2004年日本技术转移活动中的专利费收入达到29亿日元。2004年4月,日本开始实施国立大学法人化制度,以推进产学合作。此外,日本政府还通过设立“高科技市场”等中介机构来促进大学科研成果向民间企业转移和研究成果产业化。“高科技市场”由日本科技厅所属的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现称为日本科技振兴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科研人员所进行的研究如果得到“高科技市场”的经费资助,其所获专利将与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共有,有关科研人员可获得专利收入的50%-80%。
为了消除产学研合作过程中显现的种种障碍,日本政府也在不断地酝酿和推出一些改革措施。例如,2000年6日,日本政府出台了加快尖端科技领域产学合作的新制度,以便鼓励企业委托大学进行开发研究,促进企业与大学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方便大学研究人员对有关经费的有效使用。通商产业省也在2000年提出一些具体的改革方案,如将企业委托大学的研究经费作为企业向大学捐赠的奖学金处理;大学使用捐款时根据有关财政法特例规定,无需向文部省请示,可由校长审定;但为防止经费滥用,须建立严格的会计监查制度。2000年日本政府颁布的《产业技术力强化法》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大学教员可以接受顾问费,在将自己的技术发明商品化的过程中,可在企业兼职;获得认可的技术转移机构可以免费使用国立大学的设施。2001年,经济产业省开始实施“中小企业支援型研发事业”,促使企业与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及其研发人员开展合作研究,对拥有可望迅速实用化的萌芽技术的企业给予资助。2003年,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启动了“产业技术研究培育事业”,凡产业界希望在大学里开展研究课题,年轻研究人员向企业提出了高质量的科研建议,年轻研究人员和中小企业相结合组成了研究团队,都有望获得资助和补贴。
有学者认为,日本产业界和科学界之间的关系正在经历一场重大的变革,其中包括国立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结构性变化过程,目的在于取消原有的一些财政、管理和人事制度,因为这些制度束缚了它们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 ]。
2001年1月,日本政府对一些研究院所进行了重组,以便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业政策与技术政策的融合,推进产学研合作。例如,经济产业省将其下属的工业技术院的15个研究所重组为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2001年4月,随着国立研究机构独立行政法人化政策的实施,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也成为独立行政法人身份,这一身份有助于增强其与产业界的合作,因为独立行政法人能够直接从产业界获得资金,不再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与产业界、学术界的合作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通过共同研究开展合作;通过普及研究成果开展合作;通过与其他机构的人才交流开展合作;通过信息交流开展合作;通过技术服务开展合作;通过地区研究所与地方产业界、地方学术界开展合作。总而言之,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通过共同研究、普及成果、技术咨询等与产业界合作;通过共同研究、接收研究生等方式与大学合作。其中,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与产业界、学术界的合作基本上都是委托型分工合作。对于产业界来说,通过大型项目,可以从国家那里得到研发经费和信息,并且可以培养年轻的研究人员,扶植拥有最先进技术的骨干企业等等,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竞争对手往往也参与同一个大型项目,这就不便进行公开的信息交流。因此,合作伙伴之间不是完全的共同合作,而是分工合作。
另外,日本科技振兴机构在推进产学研合作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它通过开展委托开发、创新技术开发研究、专利化支援等事业,推进日本的产学合作。为了更加积极、有效地推进产学研合作,日本科技振兴机构于2005年1月15日创办了《产学研合作杂志》,为产学研合作相关人士提供了讨论和交流的场所。与此同时,日本科技振兴机构还建设了“产学研合作支持数据库”,支持企业、大学、研究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向它们提供有关产学研合作的各种信息。该数据库由三个子数据库组成,分别是“产学研合作事业与制度数据库”、“产学研合作从业人员数据库”和“产学研合作机构数据库”。此外,日本科技振兴机构还将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内阁府以及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有关产学研合作的政策、建议和报告都公布在自己的网站上,以便相关人士查阅,还在网站上报道日本国内最新的产学研合作信息,这些信息多引自《日刊工业新闻》和《日经BP》报纸。
目前,日本经济产业省和文部科学省正在日本各地联合推进“产业集群计划”和“知识集群计划”,这有助于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作用,使之成为技术研发创新的支柱,同时促进这些企业和大学等机构的合作,吸引大型企业参与,使日本的产业集群作为技术创新的基础充分发挥作用。
今后,为了推进和加强产学研合作,日本政府将采取如下举措:(1)通过以技术突破为目标的产学研合作来发现和确定研发课题。至关重要的是,为产学研相关人员提供积极对话的场所,同时明确研发目标,绘制实现目标的路线图,切实评价各阶段的技术进展,建立将评价结果反馈到研究计划中的体制,并进一步推进搞活经济的研发项目以及以企业提供资金为前提的共同研究和委托研究。(2)有效促进研究成果的社会转化。尽快细化包括海外研发活动在内的专利申请支援制度,使原则上归机构所有的大学研究成果以专利权的形式得到灵活利用。(3)鼓励大学创办风险企业。(4)加强支撑产学研合作的组织并培养相应的人才。(5)
推进人才培养及灵活利用方面的产学研合作,进一步落实公开招聘制和任期制。
在日本政府2006年3月出台的“第三期科技基本计划”中,产学研合作被视为日本实现创新的重要手段,并提出要建立持续发展的产学研合作体系。该计划指出,在过去的技术转移活动的基础之上,产学研各方要在研究课题立题阶段就开始对话,立足于长远的观点开展共同研究,建立产学研之间的信赖关系,提高合作的效果。文部科学省根据“第三期科技基本计划”中关于推进产学研合作的要求,出台了“产学共同研究成果创新化事业”、“独创性研究成果实用化事业”和“产学研合作活动高度化促进事业”三项事业[ ]。
3 大学加强与企业合作的举措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日本的一些大学相继创建了“共同研究中心”,作为国立大学与产业界联系合作的窗口,推动与企业的合作创新。共同研究中心除了与民间企业开展共同研究和委托研究外,还为企业技术人员提供研修机会和技术咨询。迄今为止,日本全国43个都道府县中已有52所国立大学设立了共同研究中心。大学还利用从民间企业得到的捐助,在大学院系设立了“捐赠讲座”, 或在大学附属研究所设立以研究为目的的附属研究机构,开展人文、社会和自然科学等领域的研究。
表1 企业和大学在研发合作项目中的地位分析
企业 大学
研发经费 研发经费的提供者 不向合作项目提供研发经费
技术知识信息 熟悉技术的实际应用,积累了大量的技术经验和诀窍 具有知识优势,通常被认为是新技术的重要来源,具有较高的研究能力
市场信息 熟悉消费者的需求,对技术的商品化敏感 对市场需求的了解程度不及企业全面和及时。
运作管理 不容易在合作中取得主导地位 通常在合作中是研发活动的主导者
研究成果分配 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协议保护企业利益,但是在完全掌握、利用合作成果方面存在困难 享有成果出让的收益,在对成果的理解与掌握方面通常胜过企业
来源:于惊涛,武春友《关于企业合作研发项目运作管理的案例分析》
从表1可以看出,企业和大学在研发合作项目中的作用各有侧重,可以互补各自的不足之处,因此,二者能够建立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在科研人才培养方面,企业与大学也建立了合作关系。一方面,大学负责招收研究生,在其完成基本理论学习后进入合作企业实习,企业提供经费、场所和课题,助其完成整个学业。作为回报,企业有优先用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大学积极吸收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研究人员到大学担任研究员,让他们利用大学科研设施进行合作研究,将其视作研究生一样对其提供研究指导,以帮助企业人员掌握最新的研究动态,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以备在企业未来研发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2005年,日本开始在全国36个地区实施“制造业骨干人才培育事业”,地方的产业界和大学建立协会,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师直接在工厂传授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为大学的研究生提供实习机会。
此外,日本的大学还组建科学园,以此为载体推进产学研合作。日本许多大学都建立了科学园,其中最富盛名的是筑波大学的高技术科学城。这些科学园是以大学为中心,与研究机构、生产企业合作兴办的高技术密集区,既培养了科技人才,促进了大学教育教学改革,又开发了新技术和新产品。
表2 日本产学合作的途径
从大学到产业界 从产业界到大学
知识传播 教育服务(技术管理MOT) 接收实习生
知识生产 共同研究、受托研究 共同研究
研究成果推广 学会(公共财产)
中介机构:实施承诺(技术转移机构TLO)、孵化、创业
联系(隐性知识) 学会(公共财产)
人才供应 毕业生就业
兼职
调动 派遣研究员
客座讲师
调动
资金供应 - 奖学金
来源:原山优子《日美欧产学合作的比较》
表2进一步总结了日本企业和大学在知识传播和生产、研究成果推广、人才和资金供应方面的各种合作方式。大学与产业界的合作并非只有从大学到企业这一单一方向,而是双向的交流,这样才能产生更高的相乘效果。产业界普遍认为,利用大学为业务委托的对象,就是“产学合作”了,他们未必认识到,企业与大学之间产生的人才及创意的流动,可提高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也为各个企业带来正面的外部影响。大学希望自己不只是企业的外包研究机构,而是要与企业建立平等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
4 日本产学合作初见成效
刚开始时,日本的产学合作进行得并不顺利,但是通过政府在政策和制度方面的一些改革措施,如1998年出台的《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2003年开始进行的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等,日本的产学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文部科学省调查,日本国立大学与企业进行的共同研究和委托研究项目近几年大幅增加,2004年,共同研究项目达到10728个,为历史最高记录;民间企业通过共同研究项目对大学的投资额达到264亿日元;委托研究项目也达到15236个,民间企业通过委托研究项目对大学的投资额为1012亿日元,这两类资助额也都是历史最高水平[ ]。据经济产业省实施的“2004年大学创办风险企业基础调查”,2004年日本大学创办风险企业达到1112家。这些风险企业不仅将自己的技术商品化,还与大中小企业建立合作网络,以形成以大学为核心的创新集群。大学通过与产业界的合作,逐渐取得一些外部资金。企业通过大学的合作,在扩充技术构成、积累基础技术、确保信息源以及灵活利用人才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
5 今后产学合作的发展方向
根据日本经济产业研究所实施的《2002年度日本企业在研发方面所实施的产学合作情况调查》报告,在进行研发的企业中,约70%的企业与外部单位实施了研发方面的合作,近4成的企业与大学进行了合作;与5年前相比,产学合作的范围得到了扩大,尤其是中小企业也加入到了这一行列中。另外,许多企业表示今后要加强和大学之间的合作;关于外部合作的形式,企业主要是采取共同研究等重叠型合作,采取应用专利或引进技术等技术转移型合作的情形较少;对于产学合作效果,认为有利于提高销售额和利润的企业比较少,以“学习自身所不具备的专业知识”等提高长期技术潜力为目标的企业比较多。
东京大学尖端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副教授元桥一之认为,如果产学合作项目对企业来说仅仅是提高自身研发能力和开发其潜力的事业,那么,其资金规模就不会太大。所以,进一步推动产学合作的必要条件,并不是扩大投资规模,而是要考虑怎样才能进一步扩大产学合作的领域,特别是针对中小企业的产学合作[ ]。针对产学合作的障碍,许多企业提出“企业自身对产学合作的形式不习惯”阻碍了产学合作的发展。因此,为了有效开展产学合作,吸取大学的技术,企业自身也必须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
文部科学省研究开发局地震防灾研究课课长矶谷桂介认为,今后日本产学合作的发展方向是:以搞活经济为目标,服务于企业技术合作战略,为实现知识财产的创造、活用、储备、继承,为具有社会性的大学教育和科研服务,为建立知识社会的基础和文化而进行的产学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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