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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一直是国家重视和鼓励的事情,但是这件事情的进展一直不令人满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发明人往往不具有专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其中的各种情况,咱们可以一一说一下。
首先,国家设立专利的最终目的是国家和全社会受益,发明人和非营利性机构也属于一员。非营利性机构包括学校、研究所、基金会、各种协会等非营利性为目的的机构,运行经费大多来自国家和社会。
第二,必须要有一个实体来代表国家行使专利所有权和处置权。现有的机制是非营利性机构代表国家来行使专利所有权和处置权,而非发明人。
第三,为什么发明人不能代表国家行使专利所有权和处置权?只要他一直呆在国内。
第四,现在的运行情况。已经有一些非营利性机构和发明人共同科技成果转化,收效明显。但是大部分非营利性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很低。
第五,成果转化率很低的原因。责权不一是核心,责任归发明人,权利归非营利性机构。成果转化往往非常曲折,收益周期长,而且往往伴随各种纠纷,非营利性机构很多时候在没有受益的情况下吃很多官司,自然积极性不高。所以很多非营利性机构会设立一系列隐形条件,使得成果转化更加困难。这个不能怪非营利性机构,因为他本身就不是那个功能。比如高校的主要职责是教育和科研,不是成果转化,既不擅长,也没时间。硬是把成果转化的重担交给非营利性机构,反而然乱了他们的主责主业。
第六,破局的关键:发明人代表国家行使专利所有权和处置权。非营利性机构只是服务,国家设立一个统一的服务费标准,用于补偿申请、年费等费用。
第七,收益形式。现有的收益链条是发明人通过转化过程收益,非营利性机构通过专利转让费,分红等收益,国家通过就业、税收等收益。改进之后,发明人和国家的收益形式不变,非营利性机构通过奖励、捐赠、管理费等收益。关于捐赠,如果以后抵扣部分的税款,那么可以相信很对人还是愿意回馈原工作单位的。
第八,成果转化积极性。现有的情况是发明人和非营利性机构的积极性都不高,双方都觉得在做很多跟主业无关的事情,而且还有很多风险。改进之后,非营利性机构实际是被松绑了,不用再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不用再背负成果转化的重担,不用再被人指责是成果转化的绊脚石,从而回归他最擅长的教学和科研。发明人的积极性更高了,可以自由的对接企业,或者自己实施成果转化。国家得到了大量的税收和就业,科技发展得到了促进。
第九,例外情况。这里有个根本原则,毕竟这是职务发明,发明人是代表国家行使专利所有权和处置权,最终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归于国家。专利在国内使用可以完全由发明人负责,但是一旦有外资参与,或者专利的实施地点到国外,那么非营利性机构就要出来行使管理权,决定专利的处置方式,是转让、授权还是入股等。原则就是肉可以烂在锅里,但是不能外流。
第十,农村的“包产到户”已经几十年了,专利的“包产到发明人”还要多久呢?难道我们科技领域的制度进步还要继续落后农村几十年?专利的属性跟耕地资源的属性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撂荒的结果就是一无所获。专利的情况更差,随着时间流失,专利的价值也在不断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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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5-12-12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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