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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2024年5月21日)收到某体育学硕士研究生(ref.)的反馈,针对不久前在点评的、林志义、康益豪、杨海晨(2024)之《扎根理论在体育学研究中的适配议题及理论基础》一文,反馈内容如下(见图):
费老师,我读了[林志义、康益豪、]杨海晨[(2024)]那篇文章觉得有几个有疑问的地方,还请你批评指正。
1、“近年来,以建构理论为旨趣的扎根理论(grounded theory)因其“程序的确定性”而备受包括体育学科在内的众多学科青睐,大有成为一种“时尚方法”的趋势”
疑惑:譬如说……就不是以建构理论为旨趣。
2、“扎根理论更偏向于本体论与认识论右侧,认为理论是行动者们对现象的一种解释,且存在多种现实的可能[34]。
疑惑:这部分内容,我认为有一些歧义,因为没有看见引用的到底是哪个文献,但是根据图表,作者也同意偏向建构主义和解释主义,那显然没有交代清楚
3、“研读文献发现,体育领域的程序化扎根理论成果主要存在非互动化体育议题错配问题,而建构主义扎根理论则存在着非互动建构倾向”
这里我比较疑问的是,是否需要强行去区分适合程序扎根理论和建构主义扎根理论的议题,他们的操作程序和认识论都是不一样的,特别是建构主义的部分操作程序也说去借鉴程序扎根理论的典范模型,那这样的话,同一个议题怎么去判断更适合哪个版本的扎根[理论]
费:谢谢反馈,非常好,这就是这篇文章里的错误和问题。我会稍做补充后分享你的观点,如果你不介意的话。这是典型的“学术自慰”(Lowe, year?)。
正如反复指出的,所谓程序化版本就不再是以理论建构作为唯一的研究目的(Corbin & Strauss, 2008),换句话说,仅仅描述也可以。
林志义、康益豪、杨海晨(2024)不知道提出所谓另一个版本(Strauss & Corbin, 1990)的斯特劳斯和他的女学生、科宾之间的婚外情、师生恋,我完全可以理解,因为我们最近才公开。
林志义、康益豪、杨海晨(2024)不知道(1)提出所谓另一个版本的斯特劳斯(Strauss, 1987)明确指出的、扎根理论还得要参考格拉泽的做法,(2)所谓另一个版本(Corbin & Strauss, 2008)不再以建构理论作为其唯一的研究目的,(3)所谓建构主义扎根理论(Charmaz, 2006)里的问题和错误,我无法理解,因为(1)+(2)这些都是在英文文献里讲得非常清楚,而且都是斯特劳斯和科宾的原话,(3)只需认真读英文原著就能发现的问题和错误,比如,到底是扎根理论、民族志还是扎根理论民族志(grounded theory ethnography)(Charmaz, 2006)。
是没有深入地了解扎根理论这一方法论还是闭口不谈上述的(1)、(2)、(3)呢?
我真的为这位体育学的硕士研究生(ref.)感到高兴,开始有能力有理有据地进行批判性阅读,而不是篡改或捏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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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6-16 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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