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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评价等级的认识

已有 1945 次阅读 2024-3-15 16:41 |个人分类:评述|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以下内容-关于生态评价等级的认识,摘自2011年8月,部评估中心关于2011版生态“导则修编过程和主要考虑”,原文如下:

l  评价工作的等级应当反映的是评价工作的难度,而不是环境影响的严重程度—如占用基本农田的评价。

l  由于对“影响区域生态敏感性”的判断可能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对某些项目评价工作等级的认定不一致,即有可能表现出某些“灵活性”。

l  我们认为:环境影响是客观的,评价工作等级是主观的,人为划定的。把问题(环境影响)说清楚、解决好是最重要的。

l  设定评价工作等级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不是“为了等级而等级”,所要求的图表也是为了更好地表现工作成果。导则的目的是指导评价单位做好评价工作,更多地体现出来的指南和范例的作用;

l  应当正面看待评价工作等级:项目影响区域是---,涉及---敏感目标,应当做---级评价;而不应当倒过来:这算在影响区域内吗?没有涉及---敏感目标吧?用得着做---级评价啊?

l  技术审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判断预测结果的对错和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不是为了审倒别人。不应当是对照导则进行的一图一表的检查与核对,应当是指导和帮助

l  专业人员做,专业人员审,彼此的判断应当差距不大。

编者按:2022年发布的《生态导则》是在2011版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对评价等级的认识不应离其宗,而且可推广到其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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