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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变化中的北极 北极原住民

已有 4381 次阅读 2021-5-4 16:25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文章来源:转载

【给力热点】北极原住民的权益诉求:气候变化下北极原住民的应对与抗争

邹磊磊 付玉 民族学与人类学Anthropology 2019-02-20

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imestamp=1620116055&ver=3047&signature=mtqHtxBbd718xJeXoIYwLvCPRQEkq2lV6ekMTplfL84cLppjaDixJYnsxPka9yjbL3IxSwoZMxkpwPAz1JP5iZTT6XMkLJSaINUSfXljevZEsPSIfAxZImR3ZlNgwCyq&ne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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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邹磊磊, 副教授, 博士, 上海海洋大学海洋政策与法律研究所;付玉, 副研究员, 博士, 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

【摘要】气候变化对北极的影响日益显著, 北极的人类活动也日益频繁。在这样的大环境下, 为维护本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 就土地权、环境保护、生计与文化传承和北极治理, 作为北极主人的北极原住民提出了权益诉求。北极国家与国际社会对北极原住民的权益诉求日益重视, 虽然现阶段维护北极原住民权益的法律制度并未健全, 但相关的制度构建正在逐渐完善之中。缔造“和谐北极”需要北极原住民、北极国家与国际社会的共同合作。

关键词】气候变化; 北极; 北极原住民; 权益诉求

    考古数据显示, 北极地区2万年前已经有人类居住。这些人类就是北极原住民, 他们在北极这块严寒之地不断与自然抗争, 并顽强生存下来。虽然北极原住民的祖先几乎均从遥远的亚洲或中欧迁徙而来, 但由于定居区域的不同, 逐渐形成不同的北极原住民民族, 各民族拥有各自的政治、经济、社会特点, 但又有着相似的民族特征及发展轨迹。北极原住民人口数的统计结果悬殊较大, 这主要是由对北极地区范围界定的不同而引起的。北极原住民人口数约为136.5万上下。 以迁徙的时间和最后定居的区域而论, 大致可以分为北美、北欧和俄罗斯三大板块。北欧部分主要是指分布在挪威、芬兰和瑞典的萨米人, 以及格陵兰的因纽特人。北美的原住民主要是指分布在加拿大、阿拉斯加的因纽特人、阿萨巴斯卡人 (Athabaskan) 和哥威迅人 (Gwich’in) 。在阿拉斯加, 还居住着一些阿留申人。俄罗斯北极地区的原住民数量较大, 约在百万上下。历史上, 北极原住民远离喧嚣、偏居一隅, 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19世纪殖民者开始踏足北极, 大肆搜刮资源, 北极原住民平静的生活被打破。随之, 各国政府也把目光投向蕴含丰富资源的北极, 并加快对北极的管辖和掌控。比如, 世代居于加拿大北极的因纽特人就是在“不知不觉”中落入政府的管控, 没有协议, 没有战争, 没有征询因纽特人的意见。        

    1939年政府宣布将因纽特人纳入联邦政府的管辖, 随后政府理所当然地控制了因纽特人的土地与资源。冷战之后, 随着气候变化对北极的影响日益显著, 北极再次进入国际社会的视线, 不仅因为其丰富的资源宝藏、炙热的地缘政治博弈, 而且因为北极原住民作为世代居住于北极的主人所发出的权益诉求。

一、北极原住民的诉求

    本文将围绕着北极原住民对土地权、环境保护、生计与文化传承、北极治理的诉求进行评述。这些诉求反映了北极原住民维护本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地位的愿望。值得关注的是, 北极原住民在维护权益过程中, 也不断用科学、可持续性理念武装自己的权益诉求, 使自己不断成长为称职并重要的北极管理及治理的参与者。

    (一) 北极原住民的土地权诉求

    近几年北极原住民不断发出自治自决的呼声, 希望能以北极世代居住者的主人身份维护自身的北极权益。其中, 土地权是北极原住民诉求的重要权益之一, 因为土地权将最大程度保障其政治、经济、文化诉求。历史上, 北极原住民始终以狩猎为主要生计手段, 在不断迁徙的过程中没有占据土地的概念, 在北极原住民看来, 他们世代居住在广袤、荒芜、远离人烟的北极, 是这块土地的主人。他们没有意料到, 气候变化使人迹罕至的北极突然之间吸引了世界的关注, 而他们世代居住的土地、土地的资源成了世人关注的热点。历史上的北极经历着政权交替, 而生活在北极地区的原住民则是在政权交替之间被忽视的一个群体, 没人在乎他们是这块土地的主人。一千年前, 挪威人发现了格陵兰岛, 之后宣布该岛为他们所有。1380年, 由于挪威与丹麦结盟, 格陵兰岛由盟国共同管辖。1841年盟国分治, 格陵兰岛划归丹麦管辖。1596年, 荷兰航海者发现并命名了斯瓦尔巴岛 (Svalbard) , 这座巴伦支海峡与格陵兰岛之间的小岛吸引了荷兰、英国、丹麦和挪威的共同关注, 纷纷诉求该岛的主权。1920年, 14个国家签署《斯瓦尔巴条约》, 承认挪威对该岛拥有主权。从16世纪始, 俄罗斯人把位于喀拉海和拉普捷夫海之间的北帝群岛据为己有。1867年, 英国议会通过《不列颠北美法案》, 使加拿大成为了英国的一个自治领地, 英属北极群岛也随之附赠给加拿大。这些政治事件、领土分割、土地占据发生时, 作为北极主人的北极原住民甚至未发觉自己世代居住的土地已经掌握在别人的手中。然而, 随着社会发展, 北极原住民开始争取自治和自决权, 认为自己拥有北极土地权。北极国家在对待北极原住民土地权诉求的表现不尽相同。

    1867年俄国人以720万美元的价格把阿拉斯加卖给了美国人, 而居住在阿拉斯加的北极原住民认为阿拉斯加是属于他们的居所, 不承认俄美之间的土地买卖。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 阿拉斯加原住民与美国政府开始谈判, 他们认为, 国土属于国家, 但作为这块土地的世代居住者, 他们拥有使用北极地表资源的权利。几十年的抗争后, 美国政府通过了相关法律, 以阿拉斯加开采油田的面积给予北极原住民相应的利润提成。且在《阿拉斯加原住民定居权法案》 (Alaska Native Claims Settlement) 下, 美国政府把阿拉斯加1/9的土地划归原住民所有, 并给予原住民约10亿美元的赔偿金。

    在过去的一二十年里, 加拿大北极因纽特人持之以恒地向政府诉求土地权, 包括土地及其资源的管理权和所有权。在气候变化的大环境下, 因纽特人生活及生存状态发生改变, 为了维护本民族的独立性及独特性, 他们通过诉求土地权以最大程度上维护其北极权益。 因纽特人认为他们拥有丰富的北极经验, 诉求土地权是为了更好地参与北极治理。这一类权益诉求很容易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 也一定程度上迫使加拿大政府重视北极原住民的诉求。总体而言, 加拿大政府对原住民土地权诉求抱着尊重与理解的态度。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之前, 加拿大国内法对原住民权益并未做详细论述, 仅笼统地指出原住民的权利应受到承认与尊重, 但之后发生的几起原住民权利诉求案却推动了加拿大法律对原住民权益确认及保障的步伐:政府必须征得原住民同意才能改变土地权。这不仅体现政府对原住民土地权的尊重, 也反映北极原住民在权利诉求上所获得的成功。1999年4月1日, 努纳维特 (Nunavut) ——加拿大北极因纽特人的重要聚居地——实现自治, 努纳维特自治政府是以非暴力的谈判协商、民主投票方式成立的, 体现了加拿大政府对原住民的包容和关爱。加拿大对北极原住民土地权的认可是北极各国中较为突出的。虽然在国家主权及原住民自治权之间还存在着需要协调的空间, 并且原住民的自治能力有待提高, 但加拿大政府所表现的温和与包容是和平解决双方土地权争端的关键因素。关于北极原住民是否拥有世代居住土地的资源处置权, 各国政府及其北极原住民之间进行了长期的争论和谈判。一般而言, 政府更趋向于认同原住民有权使用和占领土地, 但政府是土地产权的所有者, 因此政府对土地拥有征用权, 甚至在很多时候, 政府超越土地征用权无偿占领原住民的土地。前联合国原住民工作组主席埃里卡-艾琳·戴斯 (Erica-Irene Daes) 曾经批评国家占领原住民土地的行为, 认为这种国家行为纯粹是出于经济利益。过去, 原住民所认为的土地权更多意味着原住民作为一个民族对土地的一种归属感, 土地是他们被上天眷顾而获得的一种集体福祉, 是维持其文化传承的一个重要前提。但是, 随着北极资源价值的凸显、政府的政治渗透, 原住民意识到, 他们所认为的土地权正遭受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政府占领原住民土地, 并可以随时终止原住民土地使用权, 使北极原住民所认为的土地权形同虚设, 且政府赋予他们的土地使用权随时可以被政府收回。与此同时, 北极原住民也深刻认识到, 土地权与民族自治自决息息相关。原住民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似乎是政府对他们的特殊优待, 但当其行使土地使用权时却受到各种限制。埃里卡-艾琳·戴斯就此曾评论过, 政府赋予原住民的土地权具有“瑕疵, (处于) 脆弱和次等的法律地位”, 因为这种土地权未能使原住民自由支配和经营土地, 原住民获得的仅是名义上而非实质性的权利。随着北极人类活动的日益频繁, 北极原住民的生存空间受到了干扰和挤压,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 虽然可以预见北极原住民的土地权诉求将遭遇重重困难, 但却是势不可挡。

    (二) 北极原住民的北极环境保护诉求

    北极是资源宝库。油气勘探已经在北极蓬勃开展, 在北极各国管辖区域内的油气开采或蓄势待发、或紧锣密鼓进行;北极航道缩短了欧亚及美亚之间的海上贸易通道, 且每年通航船次也持续上升; 在指日可待的未来, 北极捕鱼船队可能就出现在北极原住民家门口。上述人类活动带来的潜在的北极环境危害不言自明:海底油气矿产的开采必然伴随着相关海洋生物的被动迁移, 开采设施的建设也将造成环境的干扰, 施工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的事故会给北极带来致命的生态破坏;北极航道通航将干扰北极海洋生物生境, 漏油危机随时发生, 船舶垃圾排放和噪音也是棘手问题。北极日益频繁的人类活动不仅带来了环境污染, 也引发原住民的忧虑, 一方面他们希望维持家园的平静、洁净和稳定, 一方面却无力抵抗外部不断北上的步伐, 只能寄希望于实现自治, 或作为利益攸关者参与北极治理及开发, 以此影响并参与北极利益的分配。气候变化下的北极给原住民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深层次、长远并可能是永久的。随着对气候影响认识的不断加深, 北极原住民的权益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2005年因纽特人北极圈会议向美洲人权委员会提交申诉, 抗议美国作为最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者加剧了全球气候变化, 进而影响北极自然环境, 置北极原住民于危险之中, 有悖于人权所保障的生存权利。虽然申诉最终被驳回, 但是在北极原住民维权史上却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这是北极原住民首次把环境因素作为违反其人权的原因向国际社会宣布, 并表达其维护自身权益的决心, 也使国际社会深刻反省自身行为并重视原住民的呼声。事实证明, 国际社会也确实日益关注气候变化下北极原住民的权益问题, 并积极制定各类管理制度、开展关爱行动以帮助他们适应气候变化下的生活生存方式的转变。

    (三) 北极原住民的生计与文化传承诉求

    随着社会发展、气候变化、资源开发等的影响, 北极原住民悠久的生计与文化遭受巨大挑战。

    1. 生计传承危机气候变化下的北极海冰融化, 海洋生物生境随之发生变化, 海水侵蚀陆地, 陆地生物生境也发生改变。

    海洋及陆地生物数量、分布、生存的变化将影响原住民世代相传的生计方式。原住民一般以居住地的特色资源作为生活来源和生计内容, 但北极生态的变化却改变了这一切。作为原住民生计猎食的海豹会由于海冰融化而面临失去家园的生存危机, 而海豹生活习性的改变也将改变原住民的捕猎习惯。北冰洋及北冰洋边缘海的鱼类种群的结构及分布也可能发生变化, 虽然未来有鱼群从次北极海域北迁北极海域的利好前景, 但也可能面临着由此引发的海洋生态失衡的利空可能,原住民的渔业生计将受影响。有迹象表明北极边缘森林带也在悄然北移, 原住民的狩猎经验正在失去原有价值。同时, 气候变化下的海流、风、雪、冰等自然现象也会发生变化, 北极天气状况变得不可预测且无规律,北极原住民的生境随之发生深刻变化, 可能对他们的生存构成威胁。气候变化下北极冻土层也将悄然融化, 对原住民现有的房屋、交通道路设施等都带来了致命的影响。另外, 海水侵蚀陆地, 对原住民的淡水供应也带来潜在的危险。如何在气候变化下维持原住民居住地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也是一个挑战。适应气候变化下的生计变化是北极原住民未来必须面对的一个挑战。随着北极油气开采、旅游业、航道开通、渔业等的开展, 北极遭受环境压力的同时, 也迎来了很多潜在的就业机会。北极环境恶劣, 生存困难, 劳动力稀缺, 原住民是北极各项开发及建设活动的现成劳动者, 这些就业机会使他们不可避免地卷入现代社会生活, 放弃传统的生计方式。随着气候变暖, 北极甚至可能出现农业耕作, 为居民提供了另一种生计可能。多种潜在的就业机会使北极原住民单一的狩猎生计得以拓展, 但是福是祸, 尚难定论。

    另外, 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以及动物保护的呼声日长, 对北极原住民捕杀动物行为的批评声此起彼伏。比如, 作为生计及文化传承的一部分, 北极原住民的捕鲸并不等同于以商业利益为目标的捕鲸行为, 相关国际组织就原住民的生计捕鲸行为会网开一面, 但是, 也须在严格的配额制度下进行。随着国际社会生态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 北极原住民赖以生存的各种狩猎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在各种监督和限制下进行, 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世代传承的生存生计方式。

    2. 文化冲击过去, 北极原住民群体居住在相对封闭的地理区域, 秉持本民族的风俗、信仰, 而现在, 北极内外的交流使传统和现代必须协调。

    1997年美洲人权委员会通过的《美洲原住民权利宣言草案》明确土地权对原住民生计、生存、文化传承的关键作用, 但纵观北极原住民争取土地权的历史, 他们并不是这场和国家之间无硝烟战争的绝对胜利者。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渗透到这些地区进行统治, 在向这些地区提供教育和贸易机会的同时, 也悄然改变着原住民的思维方式及传统生活模式。另外, 由于外界更多的就业、教育、医疗机会的出现, 年轻的原住民的流失也将成为必然。电脑网络发展使拥有高度文明的现代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可以预见, 当未来北极原住民也端坐在电脑前纵览世界变迁时, 他们的生活状态、价值观念、思维方式也将产生深刻变化。日益频繁的沟通交流与互动使北极原住民面临着外界的文化冲击, 虽然这些冲击在某种程度上对原住民的生存与意识形态有着致命的影响, 但不可否认, 这些冲击也会带来原住民社会、经济、政治方面的进步与革新。原住民在外界文化冲击下艰难地传承着文化, 抑或逐渐被外界影响、甚至同化, 均是无法预见的未来。但是, 有一点可以确认:北极原住民正在经历现代文明所带来的冲击, 承受着内心的迷茫和心理的落差, 正确的引导和疏导至关重要。

    (四) 北极原住民参与北极治理的诉求

    现阶段, 北极原住民参与北极治理的最好例证就是作为北极理事会永久参与方参与北极事务。永久参与方分别为阿留申国际协会、北极阿萨巴斯卡议会、哥威迅国际议会、因纽特人北极圈会议、俄罗斯北方土著人民协会、萨米理事会, 代表了6个主要的北极原住民民族。虽然并未赋予实质性的表决权, 但原住民至少能通过上述组织在北极地区最重要的国际论坛直接发声。事实证明, 北极理事会确实给予原住民重要的发言平台, 因为永久参与方可以参与理事会的所有活动和讨论, 理事会的任何决议应事先征询其意见。在制定北极航行安全规则之前, 北极理事会于2004年着手开展北极海洋船运评估项目 (Arctic Marine Shipping Assessment) , 在随后的2009年评估项目报告“人类影响” (Huaman Dimention) 章节特别指出原住民的北极治理参与将很大程度上确保北极船运产业开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北极理事会使北极各原住民民族就其北极家园的治理与国际社会开展广泛的交流, 借助该平台, 各北极原住民组织可以开展联合行动以更有效维护其权益。同时, 不可否认, 北极原住民组织的参与也使北极理事会参与北极事务的合理性、合法性均得以提升。回顾历史, 同样不可否认, 北极原住民有力推动了1991年北极环境保护战略的形成和发展, 而北极理事会正是借助该战略项目的实施而得以成立。北极原住民在这一重要北极治理机制构建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因此, 北极原住民与北极理事会是在合作中成就彼此。

    除了北极理事会, 其他重要的北极相关组织及论坛也乐意接纳北极原住民作为重要成员, 不仅提供平台让原住民表达治理理念, 也让他们的北极知识及经验运用于北极治理中。比如, 2010年2月, 巴伦支海欧洲-北极理事会 (Barents Euro-Arctic Council) 及巴伦支地区理事会协调下召开了第一次巴伦支北极原住民大会。这次会议上原住民向国际社会再次宣称其参与北极治理的权利, 且参加上述两个理事会的相关工作组, 为北极治理提供可贵的经验和建议。同时, 近年来具有区域特征或主题功能特征的原住民组织的数量也不断增多, 对所在国的国内事务及国际事务的影响力也不断增强,这些组织的目标是一致的:维护北极原住民权益, 保护北极家园。历史上, 当各国政府把北极原住民家园纳入管辖范围时, 均未征求原住民意见, 在未被告知、未被咨询的境遇下, 他们被莫名其妙剥夺了北极主人的地位, 其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地位一直被忽视。随着社会发展, 在崇尚自由、民主与人权的大环境下, 北极原住民参与北极治理的意愿得以表达, 并得到一定的尊重。囿于北极原住民自身教育文化背景与现代社会的不匹配、原住民融入社会治理主体的机制也不完备, 现阶段他们参与北极治理的诉求不能得以完全解决, 但是, 他们的北极知识和经验必定是北极治理不可或缺的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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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社会对北极原住民权益的态度

    得益于社会的进步, 国际社会对北极原住民权益诉求越发重视与尊重, 相关的权益保障制度也正在不断健全。

    (一) 重视北极原住民权益问题

    1993年北极部长级会议发表了关于北极原住民事务的宣言, 在宣言前言中表明“由于原住民所拥有的生活生存知识及经验, 他们在环境保护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各国应该承认并重视原住民的地位、文化及兴趣, 并营造机会以使原住民参与维持环境可持续性发展的进程”。随后的1996北极部长级会议则进一步明确了北极原住民及其组织对北极环境保护战略实施的重要性, 并宣布欢迎他们成为北极环境保护战略永久参与方。随后同年成立的北极理事会践行诺言, 赋予相关北极原住民组织永久参与方的议席。2011年联合国土著问题常设论坛第十届会议报告则指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原则” (Free, prior and informed consent) 适用于涉及原住民的各项事务。虽然, “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原则”是软法, 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却显示了国际社会对保障原住民权益的重视。就以北极地区资源开发而言, 根据该原则的精神, 除了可以在拥有生计使用权的区域开发资源, 原住民在其他的北极资源开发事务方面也拥有一定的话语权:“自由同意原则”意味着“在不受胁迫、恐吓或操纵的情况下表示同意”, 这也意味着, 原住民可以通过评估该资源开发活动对其生存环境的影响而发出自己的呼声, 该呼声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事先同意原则”则要求“尽量提前在最终批准和执行活动前征求同意”, 意味着原住民的意见对资源开发项目最终能否启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知情同意原则”是指原住民需“在了解有关活动或决定所引起的各种问题的基础上表示同意”, 这也意味着原住民有权利知晓北极环境评估活动的评估结果, 以便对特定的资源开发行为做出相应的判断和抉择。上个世纪60年代美国政府决定在阿拉斯加北部沿海开采石油, 引发了与当地原住民关于资源归属的争议, 最终美国政府在1971年通过了《阿拉斯加原住民定居权法案》, 确定把1/9的阿拉斯加土地划归原住民, 且赔偿原住民约1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 而几乎一半的赔偿费来自于本地的石油收益, 这是北极原住民较早参与北极资源开发收益的案例。另外, 马更些 (Mackenzie) 天然气项目是加拿大在北极地区开展的首个大规模资源开发项目, 在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定义阶段, 北极原住民就积极以利益攸关者的身份参与相应的项目决策过程, 且要求参与收益分享。可以预见, 随着北极资源开发时代的到来, 相关法律及制度在保障原住民收益的同时, 还将保障原住民实质性地参与资源开发的决策过程。

    (二) 健全保障北极原住民权益的法律制度

    1. 亟待改善的法律保障制度在“北极热”的今天, 针对北极原住民权益的法律制度却是缺失或不健全的。

    比如, 针对北极土地与海洋的原住民生计使用权, 不仅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 而且北极各国的态度不一。美国、俄罗斯、挪威、加拿大等北极国家均开展了相应的原住民生计使用区域界定项目 (Subsistence Use Mapping) , 项目目的各异, 有的是政府为了获取更全面和科学的北极数据以制定相应政策推进北极可持续性发展, 有的是为了界定不同原住民群体的生计使用权覆盖区域, 有的是为政府在该区域的资源开发活动进行实地考察。可见, 有些项目更倾向于与北极原住民的利益诉求进行互动, 而有些项目则为了促进各国政府在北极地区的经济活动。当然, 北极原住民也积极通过相应社团或组织界定他们所享有的北极生计使用权的区域, 一定程度上督促政府重视其权益诉求, 同时也影响政府的决策。由于不同的北极国家政策、多元的原住民群体、各异的权益诉求, 保障北极原住民权益的法律制度的缺失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未来如何逐渐健全这些制度是国际社会必须面对的问题。

    2. 现有国际法对北极原住民权益的维护与保障原住民的权益诉求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已经开始, 但鉴于当时动荡的社会环境, 缺乏胜任的国际组织作为一个申诉平台, 一直到联合国成立, 原住民的权益诉求才开始为世人所关注。

    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 对世界各民族争取、维护、改善和发展人权产生深远影响。国际劳工组织在1957年通过第107号公约《原住民与部族居民公约》 (Indigenous and Tribal Populations Convention) , 是联合国第一次就原住民问题进行立法, 目的在于维护原住民权益, 保护、改善原住民生活和工作, 帮助其融入主流社会。1989年联合国通过169号公约, 该公约是在107号公约基础上通过的新的《原住民与部族民族公约》 (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Convention) , 进一步维护原住民的土地所有权、确认原住民在文化传承、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主体地位。人权事务委员会于1966年颁布《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76年生效, 公约确认所有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意味着北极原住民权益也一样拥有保障, 且该公约使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法制化。联合国把1994年定为“国际原住民年”, 随之把1994—2004年定为“国际原住民十年”, 以此提高国际社会对原住民权益的关注。2007年联合国通过《原住民权利宣言》, 这是维护原住民权利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标志着国际社会对原住民权利的关注和关怀。虽然该宣言并不具有国际法的约束力, 但却明确了原住民在土地、资源、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利, 为今后原住民相关的法律、政策、制度的制定提供了框架和标准。

    上述国际法与原住民人权保障直接相关, 但大多数时候原住民的权益是间接通过国际人权公约体系得到保障的, 《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都是该体系中的重要国际公约。当然, 区域性公约在保障原住民权益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1969年, 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签署《美洲人权公约》, 确保人民不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民族、经济地位、出身、或其他社会地位之不同而在享受权利和自由时被区别对待, 并随之成立美洲人权委员会。1997年, 美洲人权委员会通过了《美洲原住民权利宣言草案》, 进一步确认国家应承认并尊重原住民族的生活形态、传统文化、经济与政治组织。

    在上述人权公约体系保障下, 北极原住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步伐也紧紧跟上。以因纽特人为例, 2009年通过《环北极因纽特民族北极主权宣言》明确了作为一个原住民民族应该享有的权利, 特别是北极主权和与主权相关的其他权利, 其中包括最核心的自决权, 以此维护本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特色, 享有土地、领土和资源的拥有权、使用权、开发权和控制权。2011年《环北极因纽特人聚居区资源开发原则宣言》则进一步声明, 因纽特人在国家制定资源开发决策时拥有知会权、优先话语权, 得到因纽特人首肯后, 资源开发才能进行, 且因纽特人有权利参与资源开发政策制定及资源开发实践过程, 有义务保证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从上述两个宣言可以获知因纽特人对自决权的诉求和重视。随着人权意识不断增强, 原住民的自治自决意向更为明确。伴随着社会进步, 国际法对人权维护的不断完善也会提供给原住民各类权益诉求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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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气候变化下的北极近在咫尺, 国际社会在应对北极原住民权益问题上还未准备就绪。无论在国家抑或国际层面, 相应的管理及法律机制并未完备, 需要在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探索出可行之道。由于存在不同的利益相关方, 机制构建将是一个不断妥协、不断创新的过程。但在这一过程中, 共同的目标应该是确定的:为北极原住民提供最好的条件去适应变化中的北极, 使其与自然、经济与文化发展得到最大程度的协调, 从而造就“和谐北极”。社会发展与气候变化下的北极必然带来原住民生存生活方式及意识形态的变化, 不管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变化, 北极原住民均需要积极面对, 以合作的态度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这些变化。我们有理由相信, 以“和谐北极”作为终极目标, 各利益方均能在应对过程中作出其最明智、科学的抉择, 且彼此间的合作对终极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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