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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哲学所关注的创新,并不限于科学创新。在文化哲学看来,除了科学创新,文化创新还包括文学创新、艺术创新、哲学创新等等。但是,无论其具体形式如何,文化创新都同直觉思维相关,都是源于包括灵感和顿悟在内的直觉思维。
然则,饮酒与直觉到底有何关系呢?
英语中“Instinct”一词兼有“本能”与“直觉”双重含义,这反映出直觉与本能具有某种共同点。直觉与本能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都是在没有被人意识到的不自觉状态或无意识状态下发生的。但是,直觉与本能又并非是一回事,本能是一种冲动,直觉是一种领悟。进言之,本能只是一种心理活动,而不是一种认知活动;直觉既是一种心理活动,又是一种认知活动。但是,在主观感受中,直觉到底是怎样一种精神状态呢?也许是由于孤陋寡闻的原因,笔者至今未见有人进行过这方面的描述。而根据笔者的体悟,醉酒的精神状态应该就是一种直觉状态,或者说,直觉与醉酒的精神状态应该是一致的。
笔者注意到,在前年召开的首届酒与哲学论坛上,深圳大学景海峰教授曾借助于《老子》中“惟恍惟惚”一语来描述人们喝酒之后的微醺状态。笔者因故未曾参加那次论坛,但事后却惊喜的发现:景教授的描述与笔者在五年前所作酒后体验之文中的描述几乎完全一致!
“一直不知道作为人而存在的动物为何要喝酒的原因。直到最近一次的喝酒才恍然大悟:原来醉酒的状态是人的本然状态!喜欢喝酒的人是因为,每次醉酒都能使他回归到人的原初状态——恍恍惚惚的状态,被老子称为‘天下母’的‘道’的存在状态。当人进入到‘道’的状态时,自然地会产生一种感觉:仿佛自己又回到了母腹之中!人在母体中是处在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影响的绝对安全状态。在此种状态下,人是绝对无忧无虑的,因而也是人自我感觉最安逸、最放松、最快乐的。人生如旅,‘道’才是其最终的归宿。所以,能够体验到其归宿的人——爱喝酒的人,才喜欢喝酒、醉酒。”
拙文中所说的“醉酒的状态”,可能比景教授所说的“微醺状态”在程度上要更深一些,当然也决不是指那种烂醉如泥的极度醉酒状态。介于微醺与烂醉之间的中度醉酒状态,可以被描述为一种介于理智与本能之间的精神状态,此时因人的精神处于散漫游离、飘忽不定的恍惚之中,人的自我感受较诸平时是最安逸、最放松、最快乐的,而不像平常清醒的时候由于受到自己理智的控制而总会因这样或那样的缘故而顾这顾那或忌这忌那,以至于使自己的思想总会受到这样或那样的牵绊,而且由于这些牵绊而使自己常处于不安或紧张或愁苦的状态。
虽然不能说直觉就是中度或适度的醉酒状态,但是在自我体验中,最符合直觉情景的,恐怕莫过于适度醉酒状态了,或者更确切的说,适度醉酒状态是最贴近直觉情景的。
在适度醉酒状态中,理智与本能融为一体,其时看似失智,而实有非常之智,这种非常之智是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正常理智的控制而使心灵获得了相对自由的情景下发生的。所谓正常理智,在知识论意义上是指由已有知识和经验积淀所成的认知能力,在逻辑学意义上是指由于按常规来进行的思维习惯所养成的判断和推理能力。所谓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正常理智的控制,在知识论意义上就是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在逻辑学意义上就是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抛开了按常规来进行判断和推理的思维套路。饮酒而达到适度醉酒状态,正可以起到这两方面的作用,从而导致非常之智的出现。
正常理智,无论是在知识论意义上,还是在逻辑学意义上,都会在认知过程中形成思维定势——或由已有知识和经验所造成的思维定势,或由按常规来进行推理的思维套路所造成的思维定势,并由此导致理智主体陷入保守思维。所谓非常之智,就是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思维定势的智慧——一种可以使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自由创造”(free invention)的智慧。这种“自由创造”也就是通过创新思维来进行的创造。适度的醉酒,正有助于主体进入到这种创造境界。“诗圣”李白就曾自称“百年三万六千日,一日须倾三百杯”,“兴酣落笔摇五岳”——这便是常言所谓“李白斗酒诗百篇”的来历所在,反映了李白常在醉酒状态下进行诗歌创作。“草圣”张旭也有醉后进行书法创作之习,其“每醉后,号呼狂走,索笔挥洒,变化无穷,若有神助”。显然,他们的这种醉酒也是适度醉酒,而不是那种烂醉如泥的极度醉酒,因为在烂醉如泥的状态下是无法进行创作的。他们的酒后创作之例,实证了饮酒与直觉之间所存在的关联性,证明了适度醉酒是有益于文化创造的。
酒文化哲学对于饮酒与直觉之间的关系和适度醉酒与文化创造之间的关系的揭示,其意义在于为人们开示了一条由以开展文化创造的有效途径:当文化创造主体面临思维僵局或陷入思维困境时,如果其体质适于饮酒且为其当下身体条件所允许,则不妨适量饮酒至适度醉酒状态,如此有可能让自己突发新颖之念,而使自己摆脱思维僵局或走出思维困境。
依笔者之见,酒之为物,其对人的关系,犹如药物对人的关系,不能一概而论是有益或有害的关系。譬如青霉素这样的药物,有些人天生就对它有过敏反应,所以尽管青霉素有很强的消炎作用,其得了炎症也是不宜用青霉素来给其消炎的;同时,对青霉素无过敏反应的人,其有炎症时,虽然可以用青霉素来消炎,但其用量是有限度的,必须适量使用,才能安全有效地消除其炎症。这种情况说明了青霉素对人的关系,是不能一概而论其有益或有害的,而是应当就事论事:就其适用于对青霉素无过敏反应的人而言,它是有益的,而且这种有效也是相对的——当且仅当其用量适度时才是有益的,反之则是无益或有害的;就其不适用于对青霉素有过敏反应的人而言,它是有害的。酒对人的关系,也类似于此。所以,当人们利用酒来服务于自己的利益时,必须考虑到酒对人的适用范围及其用量限度,但也只要懂得了其适用范围并掌握和控制住其用量限度,就应当努力让酒充分发挥其对人类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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