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道德是否会屈服于现实需要?
1、犯人之禾,怎么处理?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863718
《礼记·檀弓》:“季子皋葬其妻,犯人之禾。申详以告,曰:请庚之。子皋曰:孟氏不以是罪予,朋友不以是弃予,以吾为邑长于斯也,买道而葬,后难继也。”
《礼记·檀弓》的这段记载,字面上并无特别难解的地方。它大致是说:鲁国季子皋埋葬他的妻子,踩坏了别人的庄稼。申祥便把这个情况告诉他,并说:“请赔偿人家的损失。”季子皋说:“我的主子孟氏不为这事责罪我,朋友们也不为这事抛弃我,就是因为我是这个城邑的长官。要是花钱买路去出葬,恐怕以后当邑长的很难继续照办吧!”
季子皋是孔子的学生,七十二贤人之一。这样一个贤人兼地方长官,在埋葬亡妻的过程中,踩塌了别人的庄稼,却不予赔偿;而且被领导和亲友都视为做得对、理所当然。这件事情成了公案。历来的孔门弟子都设法怎么把这个事情合理化,但是一直苦于没有一个很好的说法。很多解释都是差强人意的。
直到吕思勉的时候,给出了一个今天看来可以接受的大大方方的说法——“此事可见井田废,阡陌开之渐“。原来,在井田制施行的时候,田间是有纵横交错的“阡陌”,这原是供行走的道路。到春秋时期,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的压力,原先的耕田越来越不够用了,庄稼的耕种就逐渐侵食到了田边的道路,于是“阡陌”之上就种有了庄稼。结果,季子皋葬妻由原先的“阡陌”上通过时,因这些道路已被种植了庄稼,而发生践踏人家庄稼的事。
这时候,就出现了两难的问题:如果不赔偿被践踏的庄稼,可能是不道德的事情。损害他人财务,哪有不赔偿的道理?但是,明明是当时的人们非法占据了原来的道路,如果赔偿那不是助长非法占据公用地而作私用吗?
所以,季子皋没有赔偿,他的领导和亲朋也没有责备他。而且,这种“不赔偿”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否则以后的人们可就难办了。
这里实际上处在一个变革时期,即旧有的道德约束在意识上还存在(井田制),但是人口压力这种新情况已经出现了。实际上,到了出现新的规则(道德或法律)的时候了,可惜还没有建立。
如果是你,你是维护旧的规则,谴责占据阡陌的人呢?还是从实际需求出发,主动发起改革呢?季子皋采取了一种中庸的态度。好像不算很坏,但还算能够接受。
2、印度的“水妻”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863718
印度教义里面要求人们施行一夫一妻制度。但是在印度马哈拉施特拉邦的丹噶马尔村,干旱缺水却是一个无法改变又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为了维持家庭的正常运转,采访中的几个家庭都出现了“水妻”,即这个妇女进入这个家庭的原始目的不是源于男女情爱和传宗接代,而是作为家中专事取水的仆人——但是名义上是妻子。
这种做法违背了当地人的印度教信仰,但是却很普遍。没有供水系统,取水的劳动力和劳动量需求很大,于是就出现了这种看起来变态的家庭。
不过采访中还注意到一个情况,即很多所谓的水妻实际上是之前的寡妇。他们如果没有新的家庭接纳,很可能难以独立生活甚至被要求殉葬。在生存面前,宗教约束又算得什么呢?
事实上,教义的约束可以视为当地普遍的道德或者法制观念;而取水对劳动力的需要、寡妇迫于生计对“水妻”身份的接纳,这是一种现实需要。面对道德观念与法治约定同现实需求相冲突的时候,你选择什么呢?
3、某些地方的一起多夫制
曾看到一些材料,说中国目前在西南某些地还残存“一妻多夫”制。其最早的起源,可能是农奴时代奴隶主以家庭为单元收税,而农奴的适应性选择就是不分家。怎么能做到不分家呢?就是家庭中的几个男子(兄弟)共娶一个妻子。
一本杂志上的较新的一个报道,记录一个这种家庭的日常。三兄弟娶了一个共同的妻子。老大在家中照料日常,老二在离家较远的山上种地放羊,老三则负责从家里给山上送粮食,并从山上运回产出然后送到城里卖掉换钱。这篇文章大致说,这里资源贫瘠,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即便是当前,全靠农业收入很可能无法正常运转。遗憾的是,我找不到这个材料了。
这个故事里,倒没有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但是在与外界交通以后,从外界文明的眼光看,他们的做法简直不可理喻。但他们做出了与当地环境相适应的选择。
4
对这几个故事不做评论。但是确实有很多发人深思的地方。
比如,面对在东莞的失足女,除了谴责,我们还有没有别的事情要做?
另外,隔岸观火的人,与火中挣扎的人,其实心态很难相通。
我想这些事情干嘛呢?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11-9 07:12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