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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族群的进化(之七)

已有 1353 次阅读 2019-4-18 14:26 |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中华族群的进化(之七)
——秦朝-清时期

 

秦朝-清朝时期(BC221-AD1911)

 

由石器到铁器

——经济为历史的重心

 

顾颉刚《春秋》中说,“据近人研究,商代的农具似乎只是木制或石制的,到了周代才用铜制的耕器。直到春秋时,铁器应用渐广:至迟在春秋中后期以后,当已有铁制的农具了。又古代耕种的情形,是用脚压踏耕器入土又用手推而工作,多半是两人合作的,这就是所谓‘耦耕’。大致也到春秋中年以后,才有牛耕的发明(古代的牛市专作拉车用的)。孔子的弟子有名“耕”而字“牛”的,可以为证。”

“无论哪种社会组织,都逃脱不了被经济状况所决定。‘经济为历史的重心’这个原则,是近代东西史家已经证明了的。在幼稚的农业生产状况之下,所产生的社会组织是什么呢?这便是历史上有名的‘封建社会’。......摧毁封建社会的原动力,是产业的发达。铁制耕器和牛耕的发明与农业技术的进步,是农村日加开发。同时铁器又使手工业进步。农业与工业的发展又促进了商业的发达。进步的农工商业便提高了人民的地位,使上层阶级格外容易倒塌。到了大夫取代诸侯的地位,武士成了文人,吸收下层阶级的优秀分子,另组成一个社会中最有势力的阶级时,封建社会的命运一大半告终了!”【《春秋》.顾颉刚186

 

劳动组织由氏族到家庭

 

“前三五九年(孝公三年),孝公用卫鞅颁布第一次的变法令。其中的富强的新策规定:家有两男以上不分居的纳加倍的人口税。”同时期李克替魏文侯改定税法。从他自己所述这新法的提议中,很可以看出当时农民生活的情景:“善为国者,使用,民无伤而农益劝。今一夫挟五口,治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与有四十五石,石三十(每石值三千),为钱千三百五十”【《中国史纲》P74-77】。我们关注的重点是上述法令中的劳动组织单位——家庭,不再是商朝和西周时期的氏族,如《诗经.七月》描述暗含的氏族劳动单位截然不同的情形了。并且氏族演化为家庭不仅是商鞅或李克人为改造的临时产物,而是一个大趋势,是劳动组织形式适应劳动工具的进化。自此之后氏族逐渐消失,家庭作为适应铁器的劳动工具在中华历史上存续了2000年之久,直至现代科技劳动工具的出现才消失。吕思勉《中华政治五千年》说“在古代,主要的生业是农业,农业的生产方法,是由粗而趋于精,亦即由合而趋于分的,于是形成了井田制度,因而固定了五口、八口的小家族,使一个团体之中,在分为无数利害对立的小团体。从前在一个团体之内,利害不再对立的氏族制度,因此而趋于崩溃了。”

秦晖在《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说“上至秦汉之际,下迄唐宋之间,今天所见的存世“生活史料”涉及的几百个实际存在过的村庄,包括湖南(长沙一带)、湖北(江陵一带)、四川(成都平原)、中原(洛阳一带)、河西走廊(张掖-敦煌一线)等诸代表性区域类型—从内地到边疆,黄河流域到长江流域,全是非宗族化的乡村,其非宗族化的程度不仅高于清代农村,甚至高于当代乡间一般自然村落,而与完全无宗法因素的随机群体相仿。在这许多案例中没有任何一例聚族而居或大姓届优的。当然,没有发现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也许今后人们会找到典籍中那种族居乡村的生活实例,但在编户齐民的乡村中几乎可以断言其比率不会高,尤其在王朝稳定的年代。这个时期的确存在家族组织与大族政治,而且可以相信汉隋间正是其在历史上登峰造极之时。但与所谓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的说法相反,这种大族活动恰恰是“县以上”的高层政治现象,而与“县以下”的平民社会几乎无关。....国权归大族,宗族不下县,县下唯编户,户失则国危,才是真实的传统”【《传统十论》P36】。

瞿同祖在《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论述家的规模时说:“家应指同居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二个或三个时代的人口,一般人家,尤其是耕作的人家,因农地亩数的限制,大概一个家庭只包括祖父母,及其已婚的儿子和未婚的孙女儿,祖父母逝世则同辈兄弟分居,家庭只包括父母及其子女,在子女未婚嫁以前很少超过五六口以上的。古人说大功同财,所指的便是同祖的兄弟辈而言。秦时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又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史记》六八《商君列传》】,可见那时兄弟与父母同居是很普遍的事。

自然历史上也有累世同居的义门,包括数百人口的大家,在这种情形之下,同居范围便扩大及于族,家族不分了。但这样庞大的家实为例外,只有着重孝悌伦理及拥有大量田地的极少数仕宦人家才办得到,教育的原动力及经济支持力缺一不可,一般人家皆不易办到。一般的情形,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单位,每一个家自为一经济单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P3

直到近代,费孝通在《江村经济》研究劳动组织单位家庭时指出:...尽管大部分对中国的研究强调中国大家庭制度的重要性,但非常奇怪,在这个村里,大家庭很少。在家的总数中,我们发现一对以上已婚夫妇的家庭不到总数的十分之一。最常见的类型是,以一对已婚配偶为核心,再包括几个依赖于此家的父系亲属。村中,一个家的成员平均为4人。这说明这种群体是很小的,而且这绝不是一种例外的情况,从中国其他农村地区的材料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中国农村家庭,平均的认数大约是在46人之间【R.H.托尼(R.H.Tawney),《中国的土地和劳动》,第43页,注1.】。所谓大家庭,看来主要存在于城镇之中,很明显,它们具有不同的经济基础。就现有材料看,可以说,这个村里的家是一个小的家属群体,以一个家庭为核心,并包含有几个依靠他们的亲属。”【《江村经济》P41-42

从上述可以看出,从石器时代的夏商周进入铁器时代的秦朝-清朝后,劳动组织有氏族演化为家庭是个客观的事实。

 

侯国—县

——由神权式侯国演化为律令式的县

 

铁制劳动工具替代石器劳动工具,推进了劳动组织从氏族演化为家庭的同时,公共产品生产组织——神权信仰下的侯国也演化为君臣伦理的县,或者说由氏族式的侯国演化为家庭式的县。

张荫麟《中国史纲》说春秋战国时期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促使原来的封建候国,演化为有皇帝直接派知县管理的官僚帝国。

“三晋建候和商鞅之死,是世便程途中的两大块“记里石”。环这两大事件的一世纪左右(约前四二0至前三二0年)是一个大转的时期。在我国史上,恐怕只有从鸦片战争到现在的一段可以和他相比。不独春秋的四霸在这个时期里先后蜕区封建的组织而变成君主集权的七雄............所谓七雄这,其中除燕国在春秋末期和战国初期的历史完全是空白外,其余赵、魏、韩、田齐、楚和秦,我们都知道是曾起过一番政治经济的大变革,曾把封建组织加以人工的有计划的摧毁的;前四国本身并且就是政治革命的产物。【《中国史纲》】

三晋和田氏,在地盘的扩张中,各把国内林立的小封君陆续兼并了,最后连公室也消灭了。在建国之前,即在竞争生存的时期,它们为免实力的分散,不能把新得的土地多所割封。齐晋旧有的小封君于是逐渐被非世职而无采邑的地方官吏多替代。当四氏建国时君主集权的局面同时成立,它们没有回到旧路的需要,而且权利这东西史易握难放的,虽然此后这四国和同时的其他各国,偶然也把土地封给功臣或子弟,但受封的人数既绝少,每个封区若不是寥寥的数城或十数邑便是荒野的边地,绝不足和中央抗衡的。战国时代的国家,先后都向君主集权的路走,而最先走上这条路的是三晋和田齐。”【张荫麟.《中国史纲》.72-74

 

《侯马盟书》

——由神权到律令

考古发现,春秋时期有神权向律令的过渡时期的盟书,生动的说明了三晋中赵国的行政方式由神权转化为律令的过程。

“《侯马盟书》中写到:“将巫(女巫)、觋(男巫)、祝(祭主赞词者)、史(掌管记载者)献于‘皇君’(神君)。”这里的巫、觋、祝、史都是掌管祭祀活动的人。本来盟誓参加者是在自己所属的本国祭祀场所举行祭祀活动的,其中‘史’便是前面提到的负责记载的史官。各国都有类似的祭祀专职人员,所以可以在会盟后将盟书带回本国,在祭祀举行的时候盟书的内容也得以确立。

这些祭祀官现在全部聚集到了赵氏门下,这其实就是将地方的祭祀活动在赵氏手下重新洗牌编制的过程。这种洗牌一旦完成,中央和地方之间便开始了文书来往,也就是文书行政,也意味着曾经作为国与国联系纽带的盟书的消亡。代替盟书出现的是法令(律令)。通过法令可以解决在推行文书行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地方的祭祀,则被中央派遣的官僚掌控起来。”【《从城市国家到中华帝国》P231

 

春秋时各国的侯国演化为县的情况

 

有侯国演化为县,是春秋战国时期国与国之间竞争的结果。“县的名称一致沿到现在。在春秋时似乎只有秦、晋、齐、楚等过有之。最初秦、楚两强以新灭的小国或新占领的地方为县,直属于国君,有他派官去治理。这种官吏在楚国叫做县公或县尹。他们在县里只替国君征收赋税,判断讼狱。他们即使有封邑,也在所治县之外。这种制度是后世郡县制度的萌芽。秦在前六八八年灭邽、冀戎,以其地为县,次年以杜、郑伟县。楚国在前五九七年左右,至少已设有九县,每一县即旧时为一小国。晋、齐的县制较后起,它们的县不尽是取自它国的土地,也不尽属于公室。晋国在前五三七年左右有四十九县,其中九县有十一氏室;直属公室的县各设县大夫去管,如楚国的县尹。前五一四年,晋灭祁氏和羊舌氏把他们的田邑没归公室;分祁氏田为七县,羊舌氏的田为三县,各置县大夫。齐国在春秋时有县的唯一证据乃在灵公时代一件遗器(《齐候镈钟》)的铭文,内记灵公以三百县的土地为赏。【《中国史纲》.张荫麟】

   而进入战国之后,各国先后都走向了君主集权的帝国,把原来的封建的侯国,转变为官僚直接统治的县,随之原来的封建国家演变为郡县帝国,这是国与国生存竞争的选择的结果。

 

由夏商周的封建国家到君主集权国家不但体现在政治上的演变,也体现在资源的集中方式由“纳贡”到“律令征收”的转变。

 

资源集中的方式——律令征收

 

我们把秦朝-清朝看作一个“稳定态”,我们以明清朝为例,看看税收方式的转变。黄仁宇在《明代的漕运》说,明代财政管理的指导方针为:县是一个基本的税粮征收单位,府是一个基本会计单位,省是一个中转运输单位。县衙所在地与其周边距离尽可能的以一天的旅程为限,所以县的面积或多或少被事先确定了。P26县—税收单位】。在征收地税时,明廷规定每府要征收多少土地税。数量定好之后,只是偶尔做一些调整,税额就永久规定下来。在实施这一基本规则时,明政府做了一次全国的人口普查,登记人口总数。居民一旦登记注册后,未经官府批准,既不能随意改换行业,又不能随意迁移住所。他们的子嗣,也只能沿袭户籍和父业。在明王朝统治早期,明廷规定用粮食来呈交土地税,全国税额总说接近2950万石。在理论上,2950万石永远是最高限额。在整个明王朝统治时期,都不应该突破此限额。基本税率经常下降,很少上升。

2950万石中,有1200万石由地方政府支配,作为官俸、行政费、抚恤金和养老金之类、赈济费、官府学校费和地方粮仓储存费。另外800万石,主要在政府花费。【69《明代的漕运》

孔飞力在《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中说,清代的税收制度由明代继承而来,使用两种登录系统。一种是土地清册,记录了所有应纳税土地的数量、质量以及拥有者。另一种是户口清册,记录了包括田赋和劳役在内的应纳税额。征收田赋时的主要任务,在于确定税款征收者的责任,由他们从已知土地上收取数目已约定俗成的税款。P79《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

上述公共资源的聚集方式—律令征收,相比于夏商周时期的《禹贡》中公共资源集中方式—纳贡,看似相同,事实上已发生了质的变化。这其中的区别要从后文的信仰模型看中华族群进化中才能区分清楚。

 

变化中的不变性

——三级“人为状态”聚落结构和“人工生态系统”保持不变

 

由夏商周的石器时代演化到秦-清时期的铁器时代,三级聚落结构和人工生态系统的结构未发生改变,改变的只是构建聚落结构和人工生态系统的工具。

夏商周时期(BC2000-BC221),这个时期是个“稳定态”【张光直】,人工生态系统的结构形式是稳定的,劳动工具是石器、组织工具是纳贡、生产组织单位是氏族(生态系统的生产者)、第二级聚落组织是侯国(是生态系统中的消费者和生产者)、第一级聚落组织是封建国家(是生态系统中的消费者和生产者);秦-清时期(BC221-AB1911),这个时期是个“稳定态”,生态结构形式是稳定的。相比于夏商周时期的人工生态系统,这个时期生产者的劳动工具从石器演化为铁器、组织工具从纳贡或奴役演化为命令、生产单位从氏族演化为家庭、第二级聚落组织(生态系统中的消费者和生产者)由以纳贡组织资源的侯国聚落组织演化为由命令组织资源的县聚落组织、第一级聚落组织(生态系统中的消费者和生产者)封建国家聚落组织演化为集权帝国聚落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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