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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餐厅标准新思路
【按】本文2018-03-20,发布于“生态餐厅标准与推广”微信群(已更名为“生态餐厅促进会”)。《生态餐厅标准讨论稿》基本遵循“第三方机构担保”模式,新的思路是“自我担保”模式。
各位老师朋友好:
关于生态餐厅标准问题,这几天征求了多位朋友意见,发现分歧较大。有朋友主张严格,有朋友担心太严了做不到。都很有道理。但考虑到目前发展阶段,我更倾向于“倡导为主,规范为辅”。现综合大家意见,加上我自己思考,提出以下想法:
1.暂不制定标准。一是目前生态餐厅发展还很不充分,标准很容易限制发展。二是我们也不具备制定规则的资格。
2.如何解决规范问题,如何绘制餐厅地图。可以借鉴@刚好介绍给我们的国际生态创意市集的办法,进行适当改进。不给生态餐厅评定等级,而是要求餐厅如实公开与安全相关的全部信息。比如食材、餐具、洗洁用品、垃圾处理等。需要公开的信息都有哪几类,可以在标准讨论稿基础上增减修订。
3.具体操作,不设立专门的检查监督机构,而是借鉴生态社区熟人模式经验,实行“信息透明,公开承诺,自我担保”方式。将安全信息贴在餐厅显眼处,并在网上公布。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到哪家餐厅就餐。
请大家指正。谢谢!
田畔
2018年3月20日
【附】20180-03-20请教法学朋友
田畔:
D教授您好,有事请教。
我记得法律分为倡导式,规范式。前者规范性不强,操作性不强。
是不是这样。用什么术语表达。
谢谢。
教授:
法学界对法律分类,的确有“软法”和“硬法”之分,前者以倡导性、原则性条款居多,多见于社会性(福利性)立法、经济宏观调控立法,该类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职责)主体多为概括性的群体概念,缺乏明确的指向,在条款表述上表现为如国家……,社会……;法律责任条款缺乏,主要功能是为后续具体立法提供原则、方向或框架,在性能上能够应对过于复杂的各种社会现象、变动性过强的社会领域。硬法则刚性十足,有明确的、细致的权利义务条款,并伴有细密的法律责任条款体系,执行性、可操作性强,如刑法、民法。仅供参考。
田畔:
我们今年推动生态餐厅建设,正在商讨生态餐厅标准。
就目前发展阶段,我觉得应当是倡导为主。
教授:
法律还分为一般法律和技术性规范,后者虽不规定权利义务关系,但却可以作为权利义务标准的依据,据以评判行为人是否享有权利义务、是否违背了权利义务、履行的义务或行使的权利是否合格。技术性规范不能独立起到规范性作用,得配合一般法律来发挥作用,一旦一般法律指向了技术性规范,那么技术性规范的法律规范作用就十分明显了,这在医药卫生领域的立法中很常见。越是重要的一般性法律,对与其配合的技术性规范也要求越严,所以,如果要制定生态餐厅标准,那么标准的明确性、具体性是很有必要的。一点建议,不一定对,供您参考。
法律的“软”或“硬”,通常用来评价一般性法律,不用于评价技术性规范或标准。
田畔:
谢谢。
教授:
我的浅见是,生态餐饮方面,可以是倡导性、宣示性的,但生态餐厅标准是细致、刚性的。可以号召社会选择生态餐饮服务,社会自己决定是否选择,但是一旦以生态餐饮服务的名义提供服务,那么就必须严格符合技术标准。
田畔:
是。没有规范,就乱套了。
但考虑到发展阶段,以及食品领域的复杂性。
参考以前的经验与他人方式,准备按照熟人模式,提出一些标准,请餐厅自确定做到了哪些。
还有一个原因,我们并不具备立法资格。
我的目的是推动起来再说。只要推动起来,会有专业人士进入主导的。
教授:
这项工作功德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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