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为什么无权自杀?
李 侠
看到科学网上吴宝俊同学关于研究生自杀的文章,不由得引起我的兴趣,觉得有必要说两句。联想到这几年我一直在给研究生上公共课,期间每次都在课上和同学们聊起这个话题,至于我的解释是否有道理,也只能留给时间来评判,值得欣慰的是我教过的同学中还没有出现这类极端事件。关于自杀的成因很多,一时难以一一道来,目前关于自杀的解释,我认为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的《自杀论》仍是不可逾越的经典,有兴趣的同学可以找来一看。
我个人的观点是,自杀是个体内在意义系统崩溃的结果,有些人甚至没有内在意义系统,那么这种自杀就是依赖型自杀,因为他只能凭外在意义系统存活,一旦外在意义系统出现问题,个人就容易出现极端情况。自杀的人大多对于痛苦与死亡进行了计算,一旦觉得痛苦大于死亡带来的恐惧,那么自杀就容易发生。活着有时是很难的事情,它所面临的痛苦,有时甚至远远大于死亡本身,这才是我们强调建设个体内在意义系统的根本原因。我们每个人在一生中都会遇到诸多思想危机的时刻,也都曾有过稍纵即逝的想了结自我的念头,不过大多时候挺过来了,只是个别人没有挺住。关于这些,这里不再赘述,仅仅就我在课上的观点总结如下,下面谈谈你为什么没有权利自杀。
根据第一种观点,你无权自杀。按照康德老先生在《实践理性批判》(1788年,第二批判)里的说法,不自杀是个人对于自己的完全义务,所以你不能自杀。他的不完全义务是指,你不能不提高自己。这是来自于绝对命令的要求。这种观点过于哲学,很多人并不明白。
第二种观点,你无权自杀。根据宗教的观点,你的生命(灵魂)是上帝赋予你的,你自杀是对上帝的不敬,也是一种恶,所以你不能自杀。对于中国这样的缺少宗教信仰的国家来说,这种观点,没有多少市场。
第三种观点,你无权自杀。根据功利主义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在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都是与其他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变相地地等同于我们与我们有关系的其他人签订了一份社会契约,理应相互要遵守契约。你的自杀相当于违约行为,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你的主动违约给与你相关的人带来了损失,这是不允许的,所以,我们无权让别人因为我们的选择而造成他的损失。这种观点对于当下的中国来说,很有解释力。
我们经常遭遇到的问题是:自杀是否是我们的一种权利,换言之我们是否有自杀的自由?这次给本科生上课又遇到了这个问题。前一种问法的关键是关于权利的界定。如果我们搞清楚权利是在与他人的关系中界定的,那么就可以回到第三种模式来解释。现在的难题是关于自杀的自由问题(安乐死除外)。其实,这里涉及到对于自由的理解。自由总是在框架内的自由,这也就是卢梭所谓的:人生而自由然而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深意所在。自由是自律的结果,而不是他律的产品。明白这些,我们还需要追问一下: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其实,对于个体而言自由更多地体现在消极自由层面,即我们不做什么的自由。好了,不啰嗦了,马上出去办事,不论你遭遇了什么,你都无权选择自杀。上述三个理由至少有一个是符合你的吧,或者,按照中国的庸俗主义模式:你无权让那些与你有关系的人利益受损!诗人里尔克曾云:人生哪有什么胜利可言,挺住就是一切!与那些正在遭遇困境的朋友们共勉!
2012-5-9于南方临屏匆匆涂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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