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阳
环境资源问题的深度解析——环境法学教师视角 精选
2013-2-5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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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赞同科学网部分博主的观点,科学网人应该用理性的观点、科学的术语去关注重大公益性科学问题。随着灰霾天气在全国的持续蔓延,公众对我国环境问题的关注日益提高。大部分民众往往侧重于环境污染现象的描述、污染源的确定、污染物人体的健康效应等浅层次的分析,缺乏对我国资源与环境问题的深度解析。作为从教10多年、具有自然科学背景的环境法学教师,从国情的约束、环境问题复杂性、环保法制的不足3个方面,深入剖析我国环境资源问题产生的根源,帮助网民进一步理解我国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不足之处,敬请法律界、环保界博主指正。

一、国情的约束

俗话说,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中国日益严重的资源破坏、环境污染问题是与我国特定的国情密不可分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国情主要体现在低下的公民环境素质、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状况、巨大的就业压力。

公民素质的制约 中国具有上下5000年的历史,真正开始城市化、工业化的历史只有改革开放后的区区30多年,余下的绝大部分都属于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在这种社会成长的公民,具有2个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缺陷:卫生习惯差、环保公德意识低。只要看看表遍布各大风景区游客乱扔纸屑、乱丢垃圾、乱刻乱画、乱摘花草的现象,就可对这种低下的公民环保素质有个一管窥豹的整体印象。

经济发展水平的束缚  虽然我国的GDP早已跃居了世界第二,但由于巨大的人口基数,人均收入仍居世界120名左右。如果按照人均1天消费1美元的国际标准,中国的贫困人口总数仅次于印度,列世界第二位。按照最新的中国贫困人口收入标准(人均年纯收入2300元),全国贫困人口数量1.28亿人,占农村总人口的13.4%,占全国总人口的近十分之一。温饱线之上的城市居民,面临着住房、医疗、教育的三座大山。在这样一种收入水平的国度,按照马斯洛的层次需求理论,大多数公民关注更多的是生存问题,购买商品优先考虑的是商品的价格,更高的环保要求很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这里可以从并不缺乏市场的价廉物不美的毒牛奶、假鱼翅、地沟油就可以看出来,这种收入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绿色产品、环保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就业的巨大压力 在快速工业化的中国,每年数以千万的农民工进入城市、数百万的大学毕业生走出校园、数十万的复转军人需要安置,巨大的就业压力已经构成了威胁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笔者曾经采用美国的社区人口调查数据进行过空间数据挖掘,发现犯罪率的发生与就业率呈正相关。按照一个未经证实的理论,GDP每增加1个百分点,就可以创造200万人就业。要消化每年新增就业劳动力,GDP的增速至少保证在8%以上。因此,GDP成了可以一票否决的考核领导政绩的重要指标,发展可以吸纳大量劳动力的化工、钢铁、冶金等重污染企业,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首选项目。

二、环保问题的复杂性

普通的网民在关注环境问题的时候,由于缺乏专业背景,往往抱着美好的愿望,仿佛只要政府下定决心,雷霆万钧的环保风暴之后,环境问题的解决能够一蹴而就,而忽略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调查取证的困难性、污染机理的模糊性、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健康效应的长期性。

环境监测的复杂性 在一个公民的环保法制意识单薄的国度,资源破坏、环境污染往往呈现出点多、面广、突发性强的特点。现有的环保监测机构在人员设置、监测点空间布局方面很难适应监测复杂。偏远山区冶金企业发生的重金属污染、河流上游化工企业的排放的有毒有害废水,很难及时监测发现。以南京为例,建筑工地扬尘对灰霾天气的贡献率为31%,南京市有3700个建筑工地,市区空气监测站只有9个,这样的监测水平,是难以对违法施工企业进行实时监督的。前几年在南京主城区发生的恶臭事件,在国家环保总局的督办下,南京环保部门排查了一年多,都没有查出污染源。污染源都难以明确,环保责任的追究更是无从谈起。

污染机理的模糊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电磁辐射、次声波、光污染等新的污染源不断涌现,由于相关科研水平的制约,很多污染物的发生机理、扩散途径、致病机理都没有明确,如SARS病毒的致病源、禽流感的传播途径、转基因食品的人体健康效应。科学研究成果是环保法律制定的基础。在缺乏坚实的科学依据的前提下,相关的法律、法规难以诞生,即使勉强诞生以后,由于诸多法律条文的规定过于粗疏,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对违法企业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  一种污染危害后果的形成往往由于多种原因造成,或者一种污染危害行为造成多种后果。同时,环境污染具有潜伏性,一些污染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有一个较长的过程。虽然肺癌的发生率随着空气污染的加剧近年来呈直线上升趋势,但肺癌的发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与主被动吸烟、工作环境、肺部慢性感染、家族遗传、大气污染等多种因素有关,所谓的一果多因。而污染的大气含有多种组分,每种组分又有多种污染源,污染源的排放在时间、空间上又存在易变性。这种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导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诉讼时效问题,使得诸多由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发起的对污染企业的民事诉讼,往往因难以取得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遭到败诉的命运,这种结局从另一方面助长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

三、           环保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问题

从立法的角度,根据《立法法》规定,与民法、刑法等基本法不同,环保领域的所有法律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160多名组成人员当中,绝大部分是离任、现任省部级官员、知名企业家、少数民族及宗教界领袖,专职的法律从业人员只有20多人,代表性不足、立法机构人员界别的约束、法律素养的欠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个对专业要求极高的部门立法的质量。从立法权限的角度,我国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驶相当大的权力,地方、部门行驶一定权力,是其突出特征。这种立法体制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针对各个地方、各个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是,这种立法体制存在的最大问题的是,法律的系统性、完整性比较差,不同级别、层次之间的法律协调性不足,法律缺位、法律冲突比较严重,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执行效率,这也是环保领域法律规章众多,但环保问题日益严重的一个主要原因。

从执法的角度,我国环保领域实行的是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综合性管理体制,国家环保部全面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公安、工商、质检、卫生、防疫等19个相关部门分管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问题。这种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的九龙治水的环保执法机构管理模式导致的后果就是,资源破坏、环境污染事件一旦发生,往往因执法部门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而无法得到及时处理,最终使环境污染事件长期化。以关系千家万户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为例,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部门来看,目前对外正式公布的就多达13个。食品最初的种植养殖环节由农业部门管,到了加工环节是工业部门管,流通的时候,又变成流通部门管,中间又夹杂着质监、食监、公安、工商、卫生部门等众多部门。再以滥用添加剂生产豆芽为例,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归农业部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归工商部门管;按照《食品卫生法》,又归卫生、质监等部门管。于是,就形成“九龙治水”的尴尬格局。

从司法的角度,由于特殊的政治环境、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的束缚,我国地方法院在法官任免、财政资金的保障等方面受制于当地政府,在环保司法领域,很难做到司法的独立性。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扮演了不惜污染环境、为当地经济快速发展保驾护航的不光彩角色。在众多的违法乱占耕地、野蛮房屋拆迁的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往往有深患GDP饥渴症的政府部门的影子,而大气污染、河流污染的始作俑者,多为当地招商引资过来的利润大户或者政府部门的政绩工程。在这种背景下,各级法院往往以主体不适格、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等各种理由,对环境污染、资源破坏案件不予受理或直接驳回起诉。多次失去了法律的最后救济,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往往采取越级上访、诉诸媒体、散步及静坐的和平方式表达不满,在某些情况下容易引发群体事件。有关研究表明,近年来,因环保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呈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的不和谐因素。

四、环境污染、资源破坏事件的未来展望

 建国后,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显现,始发于1972年春北京官厅水库的无机物污染。1973年,在周恩来总理主持下,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距今已经有整整40年的历史。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破坏、环境污染一直呈现出局部改善、总体恶化的趋势。目前面临着大气污染、水环境污染、 垃圾处理、 土地荒漠化和沙灾、 水土流失、 旱灾和水灾、 生物多样性破坏、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十大环境问题。

中国离真正的拐点还有多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邹骥教授认为,目前,经济增长与环境扰动的关系曲线上升态势很难扭转,依据现在的环境压力,环境污染高发可能还要持续10年、20年时间。中国社会科学院潘家华看来,大规模的结构调整变化,应该在2020年以后。那时工业、原材料、制造业产能趋近顶峰,不可能大幅再增,在这一水平上保持一段时间,更多的投资逐渐转向服务业,转向提高能效、改进技术的相关产业,到2035年前后,第三产业比重可以达到55%64%。这也意味着2020年极有可能是一个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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