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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贴:人大言微,百姓命贱,行政戏法

已有 3174 次阅读 2016-12-23 22:44 |个人分类:杂谈|系统分类:生活其它| 恐怖主义, 法制社会, 党中央, 雷洋, 命贱

年关贴:人大言微,百姓命贱,行政戏法




   2016年快结束了。其实和任何一年都一样,要说不一样,其实不一样。


   雷洋被打死了,风浪看来就这样平静过去了。解决问题并不等于还原真相。北京丰台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按这个决定发布内容:

1、“当晚21时许,雷某在位于龙锦三街23-13号的足疗保健店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也就是说,检察院认定雷洋接受性服务。那么,检察院有资格认定吗?需要在发布认定的时候提供依据吗?如果这个认定不合乎程序,是不是对整个不起诉决定构成否定?希望雷洋家属和律师从这个方面抗诉!践行党中央提出的法制建设口号。

2、“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专项行动部署”、“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足疗保健店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专项部署却在人离开时采取行动!这是这些人违反部署、不在现场抓现行吗?还是部署不要现场抓现行?对警察来说,这应该是抗命,严重玩忽职守!

3、当时媒体舆论关注的执法仪、足疗女,事实是什么?难道一句“事发后,邢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做虚假陈述,引发公众质疑,并与其他四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就完事了?警察妨碍侦查、制造一系列违法证据,也算轻微情节?


   如果说昌平警察局错了一次是知法犯法,那么丰台检察院这个决定可以算助纣为虐,难道还要再加一个法院,彻底和中央的法制化社会建设对抗到底吗?


   2016年,只有想不到的,没有不可能的。昌平法官在家被打官司的惨杀,凶手被严惩!昌平警察当街打死平民,丰台检察院决定免于起诉。中关村二小学生被扣厕所垃圾桶,学校认定不构成欺凌。老百姓的命和尊严不值钱,当老百姓也认为自己的命不值钱,活着没有尊严的时候,他就会用不值钱的东西去置换那些被认为值钱的东西。不知道这个地球不同文化、不同制度、不同发达程度下,所谓的恐怖主义者是不是沿着这个市场交换逻辑?那么,谁才是真正制造恐怖主义者的?!


高山博主的分析判断值得一读:看来雷洋案又要拿钱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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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察:【权威发布:北京检方依法审查认定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综合全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邢某某、孔某、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玩忽职守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经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7日晚,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专项行动部署,东小口派出所时任副所长邢某某带领民警孔某、辅警周某、保安员孙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昌平区龙锦三街涉黄足疗保健店附近执行便衣蹲守、打击任务。当晚21时许,雷某在位于龙锦三街23-13号的足疗保健店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邢某某等人立即追赶,示明警察身份后进行盘查。因雷某试图逃跑,遂对其拦截并抱腰摔倒。在制服和控制雷某过程中,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用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等行为,后邢某某违规安排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独立驾车押送。在车辆行驶至龙锦苑东五区南门内丁字路口西侧转弯处时,雷某试图跳车逃跑,并呼喊挣脱。邢某某等人再次对雷某进行制服和控制,并使用手铐约束,再次向雷某示明身份。其间,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等行为,致使雷某体位多次出现变化。后雷某出现身体瘫软和不再呼喊挣脱等状况,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待后送到医院抢救时已无生命体征,于当晚22时55分被宣告死亡。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雷某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事发后,邢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做虚假陈述,引发公众质疑,并与其他四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邢某某等五人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息;不履行职责,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碍执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同时,检察机关已向纪检机关通报有关涉案党员违纪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并移送相关材料,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开展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信息,多次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按规定启动人民监督程序进行监督评议,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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