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槟榔与四磨汤
李连达李贻奎
近有报道槟榔是一级致癌物。四磨汤含有槟榔,是否应该一律禁用?
一、槟榔是合法中药材
槟榔入药有2000多年,收载于我国《药典》,有200多个复方制剂含有槟榔。《药典》收载有毒中药材83种,其中大毒10种,有毒42种,小毒21种,均无槟榔。至今尚未发现药用槟榔及其复方制剂诱发癌症的临床报告。
二、咀嚼槟榔确可引起口腔癌
印度有33℅的人经常咀嚼槟榔,其口腔癌发生率为世界第一。巴布亚新几内亚有60℅的人经常咀嚼槟榔,其口腔癌发生率世界第二。说明长期、大量咀嚼槟榔确可引起口腔癌。为什么“咀嚼槟榔”可引起口腔癌,而“药用槟榔”至今未见致癌的临床报告?不能确定其致癌作用?可能有以下原因:
1、原料及药用部位不同。“咀嚼槟榔”用槟榔幼果、果壳;“药用槟榔”则用成熟果仁。
2、加工不同。“咀嚼槟榔”用石灰水浸制,加用香精、香料等辅料,有强碱性、刺激性,增 加其毒性及致癌性,对口腔黏膜有严重的化学性损伤。而“药用槟榔”经过炮制、提取、除杂等处理以减毒,对口腔黏膜无化学性损伤。
3、食用方式不同。“咀嚼槟榔”在口中长时间咀嚼,对口腔黏膜有强而持久的机械性损伤及化学性损伤,双重的严重损伤。常可引起黏膜下纤维化、白斑、扁平苔藓等癌前病变,进而恶变为口腔癌。“药用槟榔”是吞服,一饮而进。不会对口腔局部造成机械性及化学性损伤。不会引起口腔黏膜的癌前病变及口腔癌。
4、疗程不同。“咀嚼槟榔”长期食用,甚至终生食用。四磨汤疗程为2-5日,不会引起蓄积中毒、慢性损害及癌前病变。
5、用量不同。“咀嚼槟榔”用量很大,无剂量限制。“药用槟榔”有剂量限制,用量较小。我国《药典》规定槟榔每日限量为3-10g,驱绦虫、姜片虫时,剂量为30-60g。中药四磨汤每日食入的槟榔为2.25g,远低于安全限量。
6、“咀嚼槟榔”无适应症、禁忌症等限制,男女老少,健康人与患者皆可食用。而“药用槟榔”有适应症、禁忌症等限制,并非男女老少皆宜。合理用药可以趋利避害,发挥其治疗作用,避免其有害作用。
7、“咀嚼槟榔”致口腔癌。是槟榔内在成分的作用?还是外加的辅料(石灰水、香精、香料等)起作用?还是两者相加的作用?尚不清楚。谁是“罪魁祸首”尚待进一步研究、证实。
三、奇怪的现象
一般规律是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比对药品安全的要求更严格。“咀嚼槟榔”是食品,已证实可以引起口腔癌,未遭禁用,在很多国家地区可以合法生产、销售、食用。我国宝岛台湾有“槟榔妹”专卖“咀嚼槟榔”,成为推荐旅游景点之一。
有致癌作用的食用“咀嚼槟榔”可以合法食用。尚未证实致癌作用的“药用槟榔”却遭质疑,是一个很奇怪的现象。
四、有些西药、中药可以致癌,并非一律禁用
西药氯霉素、土霉素、氯仿、非那西丁、APC、去痛片、环磷酰胺、氮芥、硫唑嘌呤、氨甲蝶呤、砷化物、乙烯雌酚、黄体酮、利血平、保泰松、苯妥英、苯丙胺、苯巴比妥、焦油软膏、右旋糖酐铁等,均可致癌。大部分仍在临床广泛使用,并非一律禁用。
中药千里光、滑石、五倍子、八角茴香、桂皮等,有致癌成分。甘遂、三棱、巴豆、苏木等,可能有辅助致癌作用。这些中药(或食用调料)仍在使用,并非一律禁用。
有致癌作用的中药或西药,是否一律禁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的原则是权衡利弊。利大于弊者仍应使用,如抗癌药、急救药、疑难重症的特殊用药等,仍需使用。但应严格控制使用,控制适应症、不适应症、禁忌症、用法、用量、疗程及给药方式、注意事项。力求充分发挥治疗作用,防止不良反应,特别是致癌作用。切忌盲目、大量、长期、过度用药。而弊大于利者,应坚决禁用。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药用槟榔”在合理使用情况下,仍是临床常用的有效中药。至今尚未见到口服“药用槟榔”致癌的临床报告。有关部门也未规定禁用槟榔及其制剂。因此,槟榔及其制剂在我国是合法药物,允许合理使用,并无禁用、限制使用的规定。当然应该合理用药。严禁盲目、长期、大量的不合理用药。并应在药品说明书上注明处方、用量、功能、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等。不允许虚假宣传,夸大疗效,隐瞒不良反应,欺骗群众。
对于“咀嚼槟榔”的不良习惯,应该通过科普宣传,逐渐改变这种不利于健康的嗜好。防止口腔癌的发生。
五、应该进一步研究确保广大病人的安全用药
应该进一步研究槟榔的化学成分、药用价值、合理加工、质量控制、临床试验、合理用药、趋利避害等措施,确保广大病人的安全用药,十分重要。
此外,吸烟的致癌作用超过某些西药和绝大部分中药,目前只能“控烟”,不能“禁烟”。酒精饮料,发霉食物的黄曲霉素,大气污染,水源污染,有害工作环境(如矿井、化工厂、医院、核电站、炼焦场等)都含有大量致癌物及致癌因素。应加强防护措施,避免或减少接触,防止受害致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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