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武
中国有多少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我提供一例。
2017-3-27 13:14
阅读:5793

中国有多少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我提供一例。


最近的辱母杀人案,除了聊城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之外,社会舆论和法律界人士几乎一致认定该案中的于欢是正当防卫,按照法律原则应该无罪释放。联想到之前南京的彭宇案件的荒唐判罚,感觉中国这类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实例不少,或者说太多。本人非法律人才,但是也通晓法律原则,本人之公司也遭受过这样的待遇,在此不妨拿出来让科学网各位鉴别。

一项法律判例已经不单单是该案件的结果,而是可能形成法制社会人们普遍的共识,错误的判罚必然引起社会对法律制度的再认识,或者说,失望于该法律制度,转而对非法律制度的诉求,比如暴力,不作为等等。社会良知者有必要去批评明显错误的法律判例。

我公司所遭受的法律判决比较简单:2014年我在天津开发区注册了天津万斌赛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因为天津没有人员,仅仅是注册,所以该公司承租了天津泰达发展集团的一间无窗户房间作为注册地之用。按照合同,天津泰达发展集团约定给房屋仅作注册之用,不能有其他用处,故一直未做交接。也就是说我天津工作除了使用该房屋作注册之用,未使用、未占用该房屋。当然,该房屋钥匙也从来未交接于我公司。我公司一次性付天津泰达发展集团半年租金,然后再未有付款。鉴于这些,我公司在注册完后,多次口头告知天津泰达发展集团不再使用该房间,要求终止合同。2016年天津泰达发展集团将我公司告上天津滨海新区法院要求我公司支付自公司成立起到诉讼日的全部租金和违约金,并办理交接,交换被占用房屋。实际上,我公司除了注册之用,从未使用或占用该房屋,该房屋也未交接于我公司。我以为我公司无义务支持所有租金,也无办法交接该房屋,因为该房屋本身就从未交接给我公司。可惜,这么简单的逻辑,天津滨海新区法院一位从刑警转业的法官却裁决出如下的判决书:不仅要我公司支付从未使用房屋的租金,还要我交接从未占用的房屋。         MISSION IMPOSS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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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10 条评论
上面的实际的例子是这样的:成立基金A,然后又特意成立基金B,基金B完全是为了投资基金A,然后又成立了管理公司C,其实这些公司目的就是基金A,但是把A、B、C注册到一个地址,很麻烦。
刘学武 回复 基金公司很复杂,有前置要求,和一般小公司不一样。
2017-03-28 11:44
 条回复 >

2017-03-28 09:59
[1]wangshoujiang3  2017-3-27 13:42   
会不会是因为公司注册在那?一个房子被一家公司注册后,影不影响另一家公司注册?不知道将公司注册地从那个房子搬离了没有?
博主回复(2017-3-27 19:46):以前有这种情况,现在已经不限制了,也就是一处营业房可以多家公司注册。注册费用,我已经支付了9000元,2015年天津政府已经取消一户一公司的限制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这样看,博主看开点,你确实利用人家的房子获得利益了。
我知道一个真实例子:
基金和这个基金的管理公司注册到一个地方,是很费劲的。
基金实际是没有人员办公的,基金实际是管理公司在运营的。一个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管理多支基金。
如果博主真的没有把公司注册从那弄出来,出租方没让你弄出来吗?如果那样,博主就找到根源了。
刘学武 回复 我已经交了9000元,这个价格已经比较高了,北京注册也就5000元。
2017-03-28 11:44
 条回复 >

2017-03-28 09:11
吴炬赞+1
我觉得这就要看最初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怎么约定的,这上面通常要约定交钥匙的时间。如果逾期没有交钥匙,则是租赁方违约。但如果租赁方违约,承租方又没有异议,则依据合同,很可能视为租赁方已经履约。我好奇,这钥匙交没交,怎么证明啊?
刘学武 回复 吴炬钥匙没交,原告也承认钥匙没交。合同约定房屋交接后合同才能起效。法官不理这个。但是原告有交接通知单。也就是通知我可以使用房屋,但是我没有拿钥匙,这个怪不了他。
2017-03-28 11:43
 条回复 >

2017-03-28 09:08
历史的车轮又转了一圈。

2017-03-28 04:05
“鉴于这些,我公司在注册完后,多次口头告知天津泰达发展集团不再使用该房间,要求终止合同。”
牵涉到钱财,权利,光“口头”,没有文字凭据是要吃亏的。

2017-03-27 15:02
会不会是因为公司注册在那?一个房子被一家公司注册后,影不影响另一家公司注册?不知道将公司注册地从那个房子搬离了没有?
刘学武 回复 以前有这种情况,现在已经不限制了,也就是一处营业房可以多家公司注册。注册费用,我已经支付了9000元,2015年天津政府已经取消一户一公司的限制了。
2017-03-27 19:46
 条回复 >

2017-03-27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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