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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跑马圈地圈歪了让某高科技公司支柱产品裸奔至今!--发明毁于专利系列-2

已有 3360 次阅读 2020-8-5 15:45 |个人分类:专利相关|系统分类:博客资讯| 专利

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跑马圈地圈歪了让某高科技公司支柱产品裸奔至今!--发明毁于专利系列-2

原创 任永利 




1、 引言—暴利且市场巨大的牙科耗材


看牙贵!


看牙在美国很贵,很多定居在美国的中国人甚至不远万里来中国看牙,即便加上往返机票,也比在美国便宜!


就是在中国,看牙也不便宜,不说在北上广深一线城市,即便二线城市,做个根管治疗+打桩加烤瓷冠,最便宜的,没有几千块钱也下不来。


看牙贵,不仅人工费高,齿科耗材也是贵的吓人!例如,还是在2014年,笔者牙疼在某医院治牙时,齿科大夫向本人后槽牙打了两根细小的玻璃纤维桩,长度两厘米不到,直径几毫米不到,但可别小看这两个桩,一看账单,材料费就高达人民币近1000元!据牙科医生讲,这还算是便宜的, 因为选择的是某国产品牌,进口的更贵。


下图是玻璃纤维桩及其在齿科治疗中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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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螺纹纤维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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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光下的螺纹纤维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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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牙齿修复:打桩加冠示意图

 

成年人有28-32颗牙,每颗牙坏了后只要是打桩加冠型治疗,都要用这种玻璃纤维桩,每人一生就要贡献28000-32000元买这种玻璃纤维桩。姑且不论全国14亿人口都用,仅考虑北上广深一线城市和众多省会等二线城市,保守估计有消费意愿且有消费能力的人口合计也在1亿左右,这可是几万亿的市场容量啊!哪怕市场份额只占1%,其收益也绝对不容小觑。由此可见生产和销售这个玻璃纤维桩,绝对是一门很棒的生意!粗略计算下,笔者恨不得立马改行去做齿科耗材生意!


然而,且慢冲动,理性和职业习惯告诉我,至少应该先看看玻璃纤维桩现在是谁在生产,是否有专利保护,自己贸然冲进去究竟能有多大市场空间?即便是打工,也要分清行业老大老二,看给谁打工更有前途。


2、专利检索-找到产品对应的专利


已知产品,求其对应的专利,这个是难不住我们专利代理人的。


一通检索猛如虎,很快,该产品对应的专利付出水面,还真是有专利保护滴!

以下为北京欧亚瑞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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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该公司官网上的宣传图片,嗯,跟专利附图能够严格对应,看来就是它了!而且,这产品还是该公司当前重要支柱产品呢,看来市场前景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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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利规避分析-重头戏


既然真有专利保护,那这转行的事情就不能轻易干了,先看专利把我封锁到何种程度,或者说专利给我留了多少操作空间再说。


该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1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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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我眼尖,马上发现一个非显性技术特征(见图中红色实线所示),把坯体材料的制造方法限定进去了,心中窃喜。【关于非显性技术特征的危害,请读者关注本人下周推出的发明毁于专利系列专题文章及案例,这里读者只要先知道结论“非显性技术特征危害巨大”就够了】


,只要我采用了第四种坯体制造方法,或者我就采用这三种方法之一但专利权人不能举证证明我用了这三种方法,我就不担心了,看来该专利拦不住我,法律层面上没有障碍!


细看还有惊喜,原来该专利遣词造句不严谨,跑马圈地还圈歪了(见红色虚线所示),hia~hia~,我很不厚道的笑了,这下心里更有底了,将来我生产的“螺纹纤维桩”产品中的“纤维”绝对不会“采用纤维增强树脂基符合材料作为坯体”的,该专利权已经不足为惧了!


不过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万一只有专利中提到的三种方法适合做这种坯体呢?万一这种加工历史在成品中留有痕迹而容易被专利权举证呢?万一法院法官主动作为把歪曲的专利权又给掰正了来判案呢?


不行,保险起见,还得再找找其破绽。


真是功夫不负有心人,这个专利似乎是怕我侵犯它时有顾虑,又送给我一颗定心丸:果然又一个巨大破绽暴露出来,见以下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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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一下,头部斜螺纹槽长度+直段的长度+尾部锥型部分长度=12-18cm,嗯,够猛!真不知道这纤维桩是往人的牙根里塞的,还是往霸王龙的牙根里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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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再加上这个破绽,妥妥地不用惧怕这个专利了,既然您的专利保护的是往霸王龙牙根里使用的螺纹纤维桩,我就生产尺寸小一个数量级的往人牙根里使用的螺纹纤维桩好了,你保护你的,我卖我的,我们井水不犯河水,您这专利可告不倒我!法律障碍已经完全不存在,剩下的事情就是找钱、找技术和找人了,哪位懂得高分子材料精密机加工的兄弟愿意跟我一起干?


4、尾言兼花絮—不得不说的几句话


1)、该公司的真实产品尺寸如下,绝对是给人类牙齿使用的,截图来自该公司官网http://www.oyaricom.com/  产品中心纤维桩产品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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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不用担心自己的牙根不够长了!


2)、本案例是本人偶然发现的一个例子,非常典型且通俗易懂,于是拿过来论证“发明毁于专利”这个主题。但实际上,不是所有的发明都毁于专利,也不是所有的专利都毁了发明,也有发明与专利相互成就的情况(比较少见)正确的表达应该是“成也专利,败也专利”或者“高价值的发明毁于未经认真撰写的专利”。


3)、本人无能力也无意真的转行,请专利权人不要当真,贵司多年积累的技术和市场优势不是我一个外行人说赶上就能赶上的。但其他人就不好说了,至少贵司专利目前来看是制止不了贵司竞争对手对你们核心支柱产品的仿制行为的,这是典型的“有专利,无保护”!。


4)、给专利权人的善意建议:专利里面的这些漏洞显然影响了专利权的行使,贵司重要支柱产品事实上处于无专利保护的“裸奔”状态。由于专利已经授权,很难再修改权利要求,但并非不可能,专利权人真要想弥补,还有一线机会,例如可以主动对自己的专利发起无效请求,然后修改权利要求以消除上述缺陷。当然,还有其他方法,具体操作可以咨询任何一家正规的专利代理机构。


5)、本专利最开始是北京化工大学与欧亚瑞康共同申请的,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也是经北京化工大学科技处招投标确定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费用据我所知十多年来一直是2650元/发明,包干撰写 + 1-n次审查意见答辩+ 全部流程事务性工作。哪个代理机构不愿意做高质高价的买卖?但现实是,质量高了成本就要高,但报价高了在当前“不顾质量、低价中标”的游戏规则下可能根本没法中标,很多代理机构出于生存压力也只能被迫参与恶性的低价竞争。如此低廉的费用,专利代理机构不偷工减料能顺顺利利走完全部程序给弄授权了已经算是尽力了,不要再奢望他们提供更多高端服务,因此,不要过多责备原专利代理机构和原专利代理人,他们偶尔低价高质可以,但长期低价高质显然是不可持续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也是受害者,他们本有能力写出更严谨的专利的。


6)、事实上,我还专门查看了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其他专利申请文件,例如同样给欧亚瑞康代理的专利CN101803958A---《齿科修复用一体化纤维桩及其制备方法》,权利要求写得还算是中规中矩,算是尽职尽责了,该专利最后也授权了。无论如何,本文仅为个案,不能据此全盘否定原代理机构和原专利代理人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


7)原始专利权人北京化工大学和欧亚瑞康公司显然是“低价中标”政策的直接受害者,后续接盘的当前专利权人欧亚瑞康公司也稀里糊涂地成为低价中标政策的间接受害者,当前专利代理行业“低价中标”游戏规则下,发明人、专利权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三方都是输家,只有专利规避者才是最大赢家!这个幽默很黑色!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与其说“发明毁于专利”,不如说“专利毁于最低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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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发明毁于专利,绝非仅仅这一种毁法,后续文章还会给出更多五花八门的毁法,敬请读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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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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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贾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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