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解析一下《GB/T 28001-2011/OHSAS 18001:2007》中的危险源
在《GB/T 28001-2011/OHSAS 18001:2007》中,危险源hazard是这样定义的: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3.8)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先注意一下,(1)GB/T 28001-2011/OHSAS 18001:2007,这个版本号的写法是不能错一个字符的,很多同学经常是不严格书写的。(2)根据这句话,危险源除了是导致人身伤害之外也是导致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健康损害,在我国其实指的就是职业病,也就是说在这里,事故和职业病事件是放在同等地位或者一起来说的,也即把职业病事件理解为“事故”、和传统的急性伤害事故一样定义、预防是可行的。
现在解释来这个这个危险源的定义。
(1)危险源是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这说明,危险源是事故(含急性伤害事件和职业病事件)后果即人身伤害、健康损害的根源,而事故后果一定是事故所导致的,因此,这个定义的意思实际上是,危险源是可能导致事故而不是事故后果的根源,也即,是事故而不是事故后果的根源原因。
(2)每个危险源都可能能引起事故,那每个危险源都是事故的根源原因吗?除了根源原因还有无别的原因呢?肯定不能所有事故原因都是根源原因,只有很多原因都存在、放根源位置上的那个原因才能是根源原因,一个事故有多个根源原因肯定不合逻辑,说有很多原因来源才是比较合理的。事实上,每个事故原因都是危险源、每个危险源都是可能的事故原因,说危险源是事故的根源原因,那就是说事故的所有原因都是根源原因,除了根源原因以外没有别的原因,那还何称其为根源呢?根源是具有相对意义的词,既然都是,就没有了相对意义。就像历史剧中,一朝文武都是皇上,那皇上也就无所谓皇上了是吧…
(3)所谓事故的根源原因,含义应该是,事故有很多个或者很多类原因,处于根源的位置上的原因是根源原因。可是,在历史和当前应用的各个事故致因模型中,事故原因的名字、数量、内容都不一样,某个原因是否处于根源位置,在各个事故致因模型中当然也不是完全一致的。那么危险源是事故的根源原因这个说法是值得质疑的,这个根源原因到底是在哪个模型中、指的是哪个原因?GB/T 28001-2011/OHSAS 18001:2007并未指定。没有指定事故致因模型,说是根源,其实没有任何意义,在一个模型中是根源,在另一个模型中可能不是根源。
(4)GB/T 28001-2011/OHSAS 18001:2007中的“根源”是由OHSAS 18001:2007中的“source”翻译而来,而根源再翻译回去应该是root,没有回到原词source。
综上所述,OHSAS 18001:2007定义危险源时使用的source一词,在GB/T 28001-2011/OHSAS 18001:2007翻译为“根源”,是有很大问题的,即便是已经这样翻译了,也必须得理解为“来源”或者“来源因素”,翻译为根源,相当令人费解。
关键词:危险源 再解析 GB/T28001-2011/OHSAS1800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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