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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土壤描述与采样野外手册(第3版)》(2012年首印,2021年重印)中,土层深度记录每个发生层的上边界和下边界的深度;深度单位首选厘米(cm),例如15-24 cm;从“地表”开始(零基准)向下记录。注意:“地表”不一定是矿质表面(在1993年之前,除泥炭或腐泥等深厚有机层外,零基准位于矿质表面的顶部。相对于矿质表面,有机层记录为上,矿质层记录为下)。
例: 相同发生层的零基准
目前: Oe 0-5 cm,A 5-15 cm,E 15-24 cm
1993年以前:Oe 5-0 cm,A 0-10 cm,E 10-19 cm
所谓“地表”,被认为是可以支持植物/根系生长的第一层的顶部边界。这相当于:
a)对于裸露的矿质土壤:空气/细土界面;
b)对于植被覆盖的矿质土壤:可以支持根系生长的第一层的上边界;
c)对于有机物质覆盖土壤:与b)相同,但不包括新鲜的植物凋落物,而包括已经压实并开始分解的凋落物;例如Oi层;
d)对于淹水土壤:与b)相同,但指的是水/土接触界面,并从岸边延伸到有根植物的极限;
e)对于岩石覆盖层,例如荒漠砾幂、碎石:与a)相同,除非表面岩石覆盖的面积百分比大于80%,否则土壤顶部是岩石顶部的平均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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