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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文先生在《吁请中国科学院保释段振豪》后的留言

已有 4079 次阅读 2015-2-14 22:03 |系统分类:博客资讯

      近读孙学军博主的《黄禹锡将在中国建实验室》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174&do=blog&id=867321,想起有关李小文先生在《吁请中国科学院保释段振豪》http://blog.sciencenet.cn/blog-531888-747661.html后的留言。我的那篇博文上传后,引起诸多网友的关注。留言55条,绝大多数人表示支持。其中李小文先生的留言特别具有建设性。    

[7]李小文  2013-12-6 21:58第四应无问题。第三可以加上“有成果可以减刑”。

   李小文留言中所说“第四应无问题”,是指拙文第四条中“吁请中国科学院出面联系司法当局允许其在狱中阅读专业文献,以免其在被保释或正式出狱时,由于长期完全脱离学术而成为科学工作中的废人。”李小文所说“第三可以加上‘有成果可以减刑’”。是针对拙文第三条:“中国特色犯罪人之“改造”,主要是通过体力劳动。但苏联经验是,知识分子刑期中可进行研究工作。如苏联内务部所属之各设计所之例。”留言体现出小文院士的政治水平、心地善良与视事认真。

   小文先生的留言后,夏新宇博主接着留言,从内行的角度提出向有关当局建议中的具体设想:


[8]夏新宇  2013-12-6 22:08

最好有人能准备一下材料,说明段的学术贡献,段不能从事研究导致的社会损失有多大。

比如我们在做石油方面工作,计算甲烷和硫化氢在地下水中溶解度的时候(这个意义可以再强调),离不开段的文章。

   

     孙学军博主的文章提醒我们,邻邦韩国在处理黄禹锡案件时,比我们稳妥得多。较低的刑期与缓刑处理,使黄能够在不太长的时间里重新这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段振豪案件的妥善处理,可以与相关政策的完善结合起来。这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的文章上传已经一年有余。不知科学院是否得到信息了。我想科学网有义务将包括李小文院士的意见在内的这一舆情向组织上传递。希望这不是空想。

 


附:敬告朋友们:有关审稿的文章一两天内写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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