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斌
碳排放权有可能成为一项基本人权吗?
2011-12-15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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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碳排放, 基本人权

数日前,我在博文中提到,欧洲人开始从per capita来理解中国问题,是一个好的开端。如果考虑人均碳排放,对中国一定有利,特别再同时考虑人均累计排放量,那就更有利。要求这样考虑显然是合理的,特别上升到人权的角度,完全可以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式来回应那些一直在宣扬人权的国家。可惜,一直以来,人家并不这样来理解中国问题,中国自己在这方面也经常模糊这个概念,比如我们经常拿GDP总量来与世界比较,鼓励国民的信心,这无可厚非的。比如:中国GDP总量跃居世界第二,政府财政收入将很快突破10万亿人民币。但若谈到人均GDP,可能其结果就大相径庭了:若按市场的美元计算,中国的人均GDP仅相当于日本的1/10,即使是按实际购买力平价折算,中国的人均GDP也仅相当于日本的1/5。

 

世界的财富是可以创造的,而且越多越好。而对于引起地球大气层人为温室效应的温室气体排放,则总量是应该受到控制的。要控制总量,显然各个国家都有“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因此,首先关注排放总量问题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既然有区别,对不同的国家,在考虑多种因素下采取不同的策略,这也体现了某种意义上的平等权。现在中国的发展齐头并进,不仅GDP总量跃居世界第二,而且碳排总量也从数字上超过美国,成为第一排放大国(考虑国际贸易的碳排转移,中国实际对碳排的贡献应该是第二或者更靠后一些)。因此,为了让这个数字不那么显眼,有国人提出用人均碳排来计算。但这个概念也不是由中国人发明的,据说1991年美国人就提出了这个概念。今年早些时候,德国科学与政治基金会弗里德曼·穆勒也指出:“我认为在全球只有一个概念可以使人们达成共识,那就是基于人均来考察碳排放,因为每一个人都有权利把碳排放到环境之中。有人认为这种看法可能有负面影响,但是我提出,这是唯一能够达成共识的途径。想要达成共识的话,你就不能说:相比中国人,每个美国人可以排放两倍的碳,或者他们有权利对环境造成两倍的污染。这样的看法,全世界都没法理解。”如果全世界都能这样理解,我们国家的减排压力几乎微乎其微。但是,问题远没有那么简单,如果任由中国人均碳排增加,估计在2030甚至2050年,中国也不会超过美国,也就是说几乎不会受到限制,那么全球共同努力,在保证发展的同时,减少的碳排,远远低于中国一个国家增加的,还有其他发展中国家,人均排放也很低,那么也无限制增加碳排,其结果就可想而知了。全世界,包括中国显然也不会答应这么做。既然如此,人均碳排放就只能是一个概念而已,根本就不可能在这个层面上发展出任何实施方案。所以,在这个问题进行深入考虑,是没有基础的。如果将人均碳排放作为一种权利,或者上升为基本人权,那有没有可能呢?


为了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基本人权包括哪些内容。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宪章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基本人权至少有以下十二种固定化类型【根据互动百科的内容整理】:
1)生存权。主要形式有生命权、健康权、尊严权、财产权、劳动权等。生存权的主体是个人,也包括民族和国家。
2)平等权。国与国、民族与民族、不同的人与人,都应该享有应然和实然的平等权利。
3)社会保障权。每个人享有社会保障权,以使国家、社会和国际合作努力实现每个人的个人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各种权利。特别要强调对广大平民百姓和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
4)环境权。使人类有权在一种能过着尊严和互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人人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基本生活权利。
5)自决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
6)发展权。旨在推动、促进和实现社会福利、进步和发展。发展权的主体包括个人、民族和国家。
7)知情权。现代民主制度及信息化社会建立的基础性权利。该权利被认为是社会走向光明的保证。
8)接受公正审判权。该权利要求国家和国际社会重构司法制度,把司法的功能限定在权利救济上,把司法的价值定位于追求公正和效率上,把司法的性质定位于被动与判断上,以期通过接受公正审判而达到社会公正与正义。
9)安全权。政府和社会应采取最有效的措施,使一国之内的所有人生活在安全、和平和自由的环境之中。
10)基本自由。包括政论自由、经济自由、文化自由、人格自由、人身自由等。当然,经济自由等基本自由也受法律和国际规则所限制。
11)接受教育权。接受教育的权利。
12)和平权。就世界范围而言,和平权利已发展为各国关心的基本人权。

 

在这12条基本人权中,“环境权”与我们考察的问题似乎最接近,但只说了一个方面,就是享用环境的权利,并没有说破坏环境的权利,而碳排放是一种破坏环境的权利。

 

其实在社会分配中,创造财富以及创造财富的同时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两个重要的权利(可类比于上面讨论的GDP与碳排放),但这并没有包括在基本人权中。我们这里先暂时称为“财富权”和“碳排权”。没有找到其定义,这里也模仿定义一下。财富权:每个人都拥有获得相同财富的权利;碳排权:每一个人都有权利把碳排放到环境之中。很明显,人生来拥有的财富就是不同的,获得财富的难易程度也是不同的。尽管人有获得财富的权利,但财富的分配不可能平等,特别是在不同的国家之间进行比较时,更是如此。同样,关于碳排的权利,也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获得同样的权利将碳排放到环境中。一般来说,拥有更多财富的人,他们的权利更大,因为他们有足够的财富来兑换这种特权。但是他们在用财富兑换这种特权的时候,没有财富的人并不是接受这些财富的主体,难于体现碳排权的平等性。也就是说,这个权利人人可以有,但不是平等享用的,这样的权利有和没有,又有什么差别呢?

相关专题:环境问题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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