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滥的并列作者:警惕正在滋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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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1 07:19
阅读:25406
标签:发表论文, 通讯, 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 课题研究
作者是文章的写作者、艺术品的创造者,通指对作品享有署名权的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作品上署名为作者应具备3个条件:本人直接参与该作品的创作;本人直接参加该课题研究或试验,对该课题做出重要贡献;本人对该作品负直接责任。在科研期刊发表论文的署名中,排在第一个的名字为第一作者。该作者一般是该文章内容的最主要的贡献人,任何正式发表的论文论著的知识产权,最大权重归属于第一作者。一般情况下,第一作者是一项工作的主要完成人,这个当无异议。在多数情况下,第一作者也是该文章的主要执笔者。通讯作者的原本目的是为了让文章读者和作者联络方便,因为学生、博士后等人员的流动性,因此导师的固定地址常常作为通讯作者并把名字放最后。另外,通讯作者负责与编辑直接打交道,需要一定的经验。由于时代的发展,通讯作者逐渐赋予了新的含义,特别在中国人开始大量发表SCI论文的时候尤为明显,通讯作者慢慢成了导师的代名词。许多期刊甚至对通信作者署名做了界定,相对第一作者而言,通信作者具有更高的学术地位和专业水平,该项科研上作为第一作者的指导老师或重要辅导专家的身份为其提供帮助。对一篇科技论文来说,通信作者与第一作者所做的贡献是并列的,均为该文章最重要的作者。通讯作者同时也应该是论文对外责任的承担者。文章出现问题,通讯作者是脱不开干系的,这里顺便鄙视一下那些在学生的文章出现问题的时候,想方设法推脱的大老板导师们。其实,通讯作者是否为主要学术思想的提出者,则是非常难说,特别是很多的大老板导师主要时间和精力都在搞钱和拉关系,具体的学术细节不可能去过问。这种情况下,他们是指出研究方向的人,但是却不一定是具体提出思路解决问题的人(这句话来源于网络引用)。
一项研究发表时,正常的做法,当然应该是谁的贡献大谁排在第一。如果两个作者的贡献相当,就可以说明为并列作者,因此作者有权以“并列作者”发表论文。期刊论文中,作者常常有几种类型:第一作者,非第一作者、通信作者、并列作者等。曾经,并列作者在我国并不流行,而在外文期刊中,在作者简介栏经常有介绍性的说明“these authors contributed equally to these work”,说明对于该文,此两位或多位作者的贡献相当。追溯起来,1823 年在The lancet杂志中出现这种形式,其后多种期刊开始采用这种作者类型,而我国期刊从 2005 年才开始有并列第一作者形式,当然,中国人用英文写的文章,发表在国外的杂志上,应该早于这个年代。并列作者在《著作权法》被授予作者的一种权利,并被认为可加强科研人员之间的合作。如果作者真正在某研究领域开展了实质性的合作,且二位作者对文章的贡献无法区分,并列作者也无可非议。然而,许多好的形式在广泛被国人接受后,就开始发生蜕变,在科技论文的功利作用影响日益增加的今天,不少论文演变为职称稿、学位稿、课题稿、考核稿等。许多检查、验收都规定要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因此如果“并列第一作者”和第一作者一样有效,“并列通讯作者”和通讯作者一样有效,就可能滋生出空挂,没有参加研究工作,或者对论文贡献不够的也充当贡献相当人,成为并列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如果没有科学严格的审查系统,“并列作者”容易成为学术不端滋生的温床。
如果说并列第一作者可能涉及到两个不同合作单位与合作者的智力产权分配的话,这也说得过去,但并列通讯作者就让人匪夷所思了,更有甚者,还有平列第三作者,并列倒数第二作者等等的说法,真是让人哭笑不得,中国的科研人员太有创造力了!不同单位的并列通讯作者,说白了,就是大老板导师之间的利益均衡;相同单位的并列通讯作者,就是一种学术不端行为,在目前的游戏规则下,就是为了占便宜。其他的一些并列就是一种人情稿,有些规则可能就是前多少位作者都算数。
在一个人的科研生涯中,有那么一、两篇并列作者的文章,也说得过去,可是如果篇篇如此,或者大多如此,情何以堪。我最近在参加高级职称的评定会上,有些参评者居然所有的参评文章全部是并列作者,而且大都排名第二。我问这样的参评者,我承认你的并列作者的文章,但一篇只算半篇,你看如何?还有一些中级职称人员与以前的导师并列通讯作者,我也非常嘴贱地追问了一句,这个通讯作者是你送老板的,还是老板送你的?尽管被我顶真的人非常不高兴,他们的老板自然也不高兴,但大多评委还是表达了与我相同的看法。泛滥的并列作者正在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
有时候,这样的并列作者遭到批评,却还会整整有词的,“你们睁大眼睛看看,我这是什么档次的文章,是顶端刊物!如果要刻意增加文章数量,我们以后多发普通杂志好啦。”真是笑话!这里姑且不论杂志的好坏与某篇文章的好坏是否有必然关联,就算有很强的关联吧,那么这其实已经在影响因子等方面得到了体现,而且,在高影响因子的杂志文章上不当地增加并列作者的行为,实际上害处(不公平)更大,一说起来嘛,我有多少多少top的文章,非常唬人,但全是水分呀,很大程度上掩盖了潜在的弄虚作假行为,让老老实实签署作者的竞争者无意中吃了很大的亏。而且并列作者涉及到多个人,其危害和产生不公的场合将呈级数增长,所以,越是top的杂志,越不能乱来。尽管有些人认为在好杂志上添加并列作者是天经地义的,不然会打击合作,那么我要反驳说,我们以后也不要管什么行贿和受贿了,也别评什么先进了,也别评职称了(大家都可以是并列职称),因为那同样也会打击合作。这里显然争论的是论文署名权合法性的问题,作者贡献要区分出不同顺序(除非真得无法区分),也是合理性的表现。其实,说上述这话的人,已经承认了此篇文章的并列作者签署并不是智力投入无法区分,而是另有所图。不恰当地增加并列作者就是一种学术贿赂,请不要再狡辩什么。如此糟蹋并列作者的名声,难道都是评审体制的过错,参与这个游戏的人本身没有问题?
本文写作中,参照了百度百科中对相关术语的解释,同时参考了吴祝华等在百度文库中的文章《我国并列第一作者发文情况调查与分析》http://wenku.baidu.com/view/4342ef641ed9ad51f01df272.html,一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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