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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建筑质量恶劣开发商“黑名单”

已有 2747 次阅读 2009-2-16 15:25 |个人分类:生态人生1:生态知识|系统分类:生活其它| 黑名单, 建筑质量恶劣开发商

云南省政协委员呼吁
建立建筑质量恶劣开发商“黑名单”

2006年01月27日
                                               资讯来源:http://zqb.cyol.com/content/2006-01/27/content_1308446.htm
    

    本报讯(中国青年报记者张文凌)云南省政协委员段昌群在刚刚结束的政协云南省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上呼吁,应尽快建立建筑质量恶劣开发商“黑名单”公示制和限期处理制度。“房屋是长时间使用的耐用消费品,许多质量问题在购买时不能及时被发现,只有等到入住一段后才能逐渐发觉。老百姓倾其一生的积蓄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但不能乐业,反受其累,导致大量纠纷的出现,商品房质量问题已成了消费领域主要投诉项目之一。”段昌群说。

    他指出,目前,在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领域中,部分开发商重利轻义,购房合同变为“不平等条约”;开发过程中层层转包,层层克扣,偷工减料,使用劣质建材。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住房商品化步伐的加快,因为住房质量的评价和衡量专业性强,弹性空间大,不少居民在投诉时存在对相应的法律法规了解不深、缺乏专业知识,同时有一部分投诉存在责任主体处理不积极、投诉人难以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致使市民在维权过程中出现的不少问题难以有效解决。

    “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制度,只作用于开发商与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之间,一旦住宅在房屋保修期后出现质量问题,购房者和这些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找这些单位进行保修或索赔的法律依据不足。”段昌群说,即使法律的环节衔接上了,经过几年的营运后一旦发生建筑物质量缺陷的损害索赔,可能根本找不到责任承担者,即使找到了,也可能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他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筑质量达不到要求,或经常靠钻制度、标准的空子、打“擦边球”以牟取暴利和不义之财的开发商,实行“黑名单”公示制,并责成限期处理;并在其资质证书上标注不良记录;降低其建筑资质等级以至取消进入建筑市场的资格。同时,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制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受理质量投诉及协调处理的程序和办理时限以及开发、建设、监理等各相关方处理投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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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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