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教授怒斥留美的某中国学生剽窃其作品还狡辩
2011-8-7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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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抄袭, 美国教授, 中国博士, 狡辩
蒋高明
我与西方人打交道有二十五六年了,与西方人通信也有二十一二年了,面对面的交流不计其数,朋友中,纯正蓝毛黄眼的就有英、法、德、美、意、比、荷、俄,还有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如埃及、伊朗、伊拉克、印度、约旦、突尼斯、巴基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叙利亚,包括非洲朋友,日韩朝蒙朋友就更多了,可谓阅洋人千面了。从我了解的洋人来看,他们对中国人大都是友好的,即使是他心里瞧不起你,也不会流露出来,更不会轻易写在纸上。当面呵斥那就是撕破脸皮了,即使十分恨你,还是亲爱的相称的。但亲爱的与亲爱的不同,下面的亲爱的就让人感觉到十分不对劲了,脸皮稍微薄一些的会受不了的。20年前我在英国时,中国留学生枪杀了美国大学校长、教授还有秘书等一干人,中国留学生给美国人的印象一度不好,但还是过去了,美国人重又理解了中国学生。那个时候,中国学生大都学成不归,英国教授们心里明白怎么回事,然都不当面说开。我只是在美国才听说一餐馆的美国女孩说了实话(我总去那家餐馆吃饭,与她聊熟了,她才肯说的),大意是中国学生赖在美国不回,It's a shame. 但那样难听的话,我只是听过一回。从我了解的美国教授用如此严厉的口气,呵斥自己的博士生,可谓六亲不认、大义灭亲了。到底是什么惹怒了美国教授。并采取公开信的方式表达对他曾经一墙之隔的中国学生不满那?公开信中的主人公中国人都非常熟悉,列位看官,还是您们自己来看,自己来判断吧。
如果读英文,照样看不出教授真的火冒三丈,翻译成中文,一些含蓄就暴露了。感谢廖俊林先生辛苦翻译,让我们当了一回看客。此事重大借鉴意义在于:中国学生在国外,拿不拿学位是次要的,做人第一位啊,不要给中国人丢脸才是正道。堂堂华夏礼仪之邦的后代,沦落到被洋人教训,丢人现眼呢。
卢伯斯顿教授致方是民公开信:汉语授权版
转载廖俊林博客
【由于此公开信较长,属于正式文件,翻译传播此类文件需要获得授权。卢伯斯顿教授书面明确授权我翻译此公开信,并允许我在博客上全文登出。】
致方是民公开信
罗伯特*卢伯斯顿博士,美国密西根州立大学生物学教授
地址:East Lansing, MI 48824 USA; 电邮:rootbern@msu.edu;2011年8月3日
不少人,包括我自己,指控你抄袭了我的作品。你及你的支持者否认了这一指控。让我们基于这些不同的观点来学习什么是抄袭,看我们是否可以达成一致。
在我开始前我要说明,我的观点是基于世界通用版权协议,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都遵守此协议。
1)你承认你使用了我的《论界定科学理论》一文作为你一篇文章的基础,该文在1995年发表在互联网你的博客上,后来收录在一本书中。我的文章的详细文献索引信息是:Root Bernstein, R. S. "On Defining a Scientific Theory: Creationism Considered," in Evolution and Creationism, Ashley Montagu, ed. (Oxford: The University Press, 1984), pp 64 94.) 牛津大学出版社进行了版权登记。
2)你以及四位你的中国同行给我寄送了四份不同的你的文章的翻译件。尽管译件语言各有不同,但都显示同样的论述结构,循着同样的逻辑顺序并使用了同样的例证。
3)根据版权法,一个人可以用多种方式剽窃别人的作品。首先是复制语言而不归功于其创造者。其次是未从版权拥有者手中获得允许而采用了超过一定量的内容。比如,在美国,如果未获得版权拥有者的同意,即使适当归功于人,从同一源作品中引用文字仍然不能超过250字。有人告诉我,在中国作者不能引用超过3%的内容,而如果抄袭超过了25%,就会被剥夺学位。第三种剽窃包括不告而取,抄袭别人的观点与例证。因此,即使没有原文语言的复制甚至指明了出处,你也可能算抄袭,尤其是涉及的论点与例证有独特性,占据了涉嫌作品的很大一部分时。
4)其他人宣称,我也认同,你采用了所有的上述三种方式剽窃了我的作品。让我们来逐项检验吧。你宣称因为你没有复制我的语言,你就没有剽窃我的作品。从一种语言把思想与文字翻译为另一种语言对剽窃案例产生一个特别的问题,因为语法与文化用语习俗的不同必然产生跟原文字的差别。再将译文译回本来的语言又会产生更多的变异。虽然采用译文难以证明文字的复制,你文章中大量的句子跟我的原文一样有同样的结构与相同的先后顺序,这高度提示你复制了我的原文。因此,在鉴别译文剽窃时我们不能仅仅只看精确地复制用词。
5)在精确用语复制之外,我们还要问原文中究竟有多少被用于新的语言文字,以及新的语言文字是否复制了原文中的语言逻辑、论点陈述、以及特别的例证。对于你的文章来说,包括了所有这些剽窃形式。你的许多句子(译回英文后)跟我的原文一样拥有相同的逻辑结构与排列顺序。这高度显示了你在复制我的作品。更有甚者,此种逻辑与顺序的雷同肯定超过了250字,你显然未取得我的同意使用我的作品。最后,无论是否可以确证你简单地复制了我的作品,显然可以证明你所表达的论点与论据顺序跟我原文中的一样,提供的例证大多数也一样。因为这些论点与例证几乎是我原文的全部内容,也几乎是你的文章的全部内容,我只能结论说你的文章是我的原文的拷贝。从语言逻辑、论点排布、以及例证选择上说,你的文章复制了我的原文。
6)你及你的支持者宣称你用了数个例证代替了我原文中的例证。这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你从我的原文中窃取所有论证结构、要点的确切先后顺序、以及大部分的例证这一事实。
7)你及你的支持者也争辩说你的确在发表文章中提及我的名字,但你提供的唯一证据是从没有注明日期的一本书中的所摄的一页中文照片,其中显示了我的名字。此证据不足之处有二,一是我们争论的焦点不是你在书中是否提及我,而是你在你1995年的最初博文中是否引用了我。我得到证据表明你并没有在你最初的博文中引用我,而你在被揭发剽窃时才随后修改了你的刊登文章提及我的名字。即使你在最初的文章中提及我的名字甚至给出我原文文献索引信息,如同现在你的书中所示,剽窃指控仍然成立。因为你采用了我原文的同一逻辑、同样的论述结构、以及很大程度上同样的例证选择,还因为你除此外再无新内容。你的文章就是我的作品的一个翻版,你仍然需要获得我的书面明确授权,才能以任何形式发表该文。
8)此外,你及你的支持者宣称我自己的原文《论界定科学理论》本身就是科普或者其他学者的著述的“总结”,因此不受学术作品一样的版权法方面的保护。我推测你相信你能在其它地方找到我的文章中所表述的内容,我的文章就是派生品,因此属于没资格享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从两个角度来说这都荒谬至极。首先,牛津大学出版社的确对我的文章进行了版权登记,它受法律保护。实际上,任何普及性作品都受版权保护。其次,我的文章不是普及性作品。它是一个重要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更进一步而言,你找不到其他作者论证一个科学理论需要同时满足四项要求:逻辑、证据、社会学、与历史学。你可能找得到其他学者讨论其中的一到两个要求,我知道没有人把其中三个并列,我确信自己是第一个提出历史证据也必须是系列要求之一的学者(请参见我的书《发现》牛津大学出版社1989年)。因此,我的文章代表着一个独特而重要的针对科学研究的学术贡献。通过剽窃我的著作,你因此偷窃了我的独特的针对理性思想的学术创造,它从未出现在其他学术或者普及性的作品中。换而言之,你不能在其它地方找到这些思想,你也创造不出这些思想。
9)你及你的支持者也声称普及性作品并不采用学术文章与书籍与引用规范。这个说法跑题千里。普及性作品作者不能剽窃任何他人作品,不管他是否引用该作品。
简洁地说,我认为无论你是否用了我的原有文字,你显然剽窃了我的著作,抄袭了我的独特学术论点、其内在逻辑、用来佐证的要点、以及我辛苦搜获的例证。我进一步申明因为你的全文都来自剽窃的内容,你在你的博客以及书面文章都实实在在地剽窃了我的作品。由于你剽窃程度如此之重,此种剽窃指控无论你在博客或者书面文章中是否提及我的名字都成立。换句话说,鉴于抄袭量之大以及你在我的著述基础上并无其它内容,你的文章是我的著作的一个不可被接受的抄袭之作。这种层次的复制,在你登出博文或发表文章前,你按律当求得我的明确的书面允许。
言至于此,我需要从你那里得到什么?答案很简单,一个道歉。我是一个教师,我很高兴用此机会教导人在智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复杂性与细节。我们都会犯错。重要的是我们会从错误中学习。你需要学得的一课是你所需要的无非是寻求我的允许,让你将我的文章普及化,我肯定会说,“没问题!”毕竟,你在1995年写该文,当时我跟你在密西根州大学仅一墙之隔。进一步而言,我跟其他多数学者一样,非常高兴有人使用我的作品——只要我被认可做出了那份贡献!因此,我对你及其他学者的建议是我在事业起步之时认识的一个真理:把对自己思想的贡献归功于人,于已毫无损失;相反,忘记别人的贡献总让自己得不偿失。寻求版权许可从不于已有损,即使你可能并不一定需要它;但未得许可而试图蒙混过关则总是陷已于不义之中,难免召损。
我期待你的答复!
真诚地,
鲍勃 卢-伯斯顿博士,生物学教授,密西根州立大学
致方是民公开信
罗伯特*卢伯斯顿博士,美国密西根州立大学生物学教授
地址:East Lansing, MI 48824 USA; 电邮:rootbern@msu.edu;2011年8月3日
不少人,包括我自己,指控你抄袭了我的作品。你及你的支持者否认了这一指控。让我们基于这些不同的观点来学习什么是抄袭,看我们是否可以达成一致。
在我开始前我要说明,我的观点是基于世界通用版权协议,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都遵守此协议。
1)你承认你使用了我的《论界定科学理论》一文作为你一篇文章的基础,该文在1995年发表在互联网你的博客上,后来收录在一本书中。我的文章的详细文献索引信息是:Root Bernstein, R. S. "On Defining a Scientific Theory: Creationism Considered," in Evolution and Creationism, Ashley Montagu, ed. (Oxford: The University Press, 1984), pp 64 94.) 牛津大学出版社进行了版权登记。
2)你以及四位你的中国同行给我寄送了四份不同的你的文章的翻译件。尽管译件语言各有不同,但都显示同样的论述结构,循着同样的逻辑顺序并使用了同样的例证。
3)根据版权法,一个人可以用多种方式剽窃别人的作品。首先是复制语言而不归功于其创造者。其次是未从版权拥有者手中获得允许而采用了超过一定量的内容。比如,在美国,如果未获得版权拥有者的同意,即使适当归功于人,从同一源作品中引用文字仍然不能超过250字。有人告诉我,在中国作者不能引用超过3%的内容,而如果抄袭超过了25%,就会被剥夺学位。第三种剽窃包括不告而取,抄袭别人的观点与例证。因此,即使没有原文语言的复制甚至指明了出处,你也可能算抄袭,尤其是涉及的论点与例证有独特性,占据了涉嫌作品的很大一部分时。
4)其他人宣称,我也认同,你采用了所有的上述三种方式剽窃了我的作品。让我们来逐项检验吧。你宣称因为你没有复制我的语言,你就没有剽窃我的作品。从一种语言把思想与文字翻译为另一种语言对剽窃案例产生一个特别的问题,因为语法与文化用语习俗的不同必然产生跟原文字的差别。再将译文译回本来的语言又会产生更多的变异。虽然采用译文难以证明文字的复制,你文章中大量的句子跟我的原文一样有同样的结构与相同的先后顺序,这高度提示你复制了我的原文。因此,在鉴别译文剽窃时我们不能仅仅只看精确地复制用词。
5)在精确用语复制之外,我们还要问原文中究竟有多少被用于新的语言文字,以及新的语言文字是否复制了原文中的语言逻辑、论点陈述、以及特别的例证。对于你的文章来说,包括了所有这些剽窃形式。你的许多句子(译回英文后)跟我的原文一样拥有相同的逻辑结构与排列顺序。这高度显示了你在复制我的作品。更有甚者,此种逻辑与顺序的雷同肯定超过了250字,你显然未取得我的同意使用我的作品。最后,无论是否可以确证你简单地复制了我的作品,显然可以证明你所表达的论点与论据顺序跟我原文中的一样,提供的例证大多数也一样。因为这些论点与例证几乎是我原文的全部内容,也几乎是你的文章的全部内容,我只能结论说你的文章是我的原文的拷贝。从语言逻辑、论点排布、以及例证选择上说,你的文章复制了我的原文。
6)你及你的支持者宣称你用了数个例证代替了我原文中的例证。这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你从我的原文中窃取所有论证结构、要点的确切先后顺序、以及大部分的例证这一事实。
7)你及你的支持者也争辩说你的确在发表文章中提及我的名字,但你提供的唯一证据是从没有注明日期的一本书中的所摄的一页中文照片,其中显示了我的名字。此证据不足之处有二,一是我们争论的焦点不是你在书中是否提及我,而是你在你1995年的最初博文中是否引用了我。我得到证据表明你并没有在你最初的博文中引用我,而你在被揭发剽窃时才随后修改了你的刊登文章提及我的名字。即使你在最初的文章中提及我的名字甚至给出我原文文献索引信息,如同现在你的书中所示,剽窃指控仍然成立。因为你采用了我原文的同一逻辑、同样的论述结构、以及很大程度上同样的例证选择,还因为你除此外再无新内容。你的文章就是我的作品的一个翻版,你仍然需要获得我的书面明确授权,才能以任何形式发表该文。
8)此外,你及你的支持者宣称我自己的原文《论界定科学理论》本身就是科普或者其他学者的著述的“总结”,因此不受学术作品一样的版权法方面的保护。我推测你相信你能在其它地方找到我的文章中所表述的内容,我的文章就是派生品,因此属于没资格享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从两个角度来说这都荒谬至极。首先,牛津大学出版社的确对我的文章进行了版权登记,它受法律保护。实际上,任何普及性作品都受版权保护。其次,我的文章不是普及性作品。它是一个重要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更进一步而言,你找不到其他作者论证一个科学理论需要同时满足四项要求:逻辑、证据、社会学、与历史学。你可能找得到其他学者讨论其中的一到两个要求,我知道没有人把其中三个并列,我确信自己是第一个提出历史证据也必须是系列要求之一的学者(请参见我的书《发现》牛津大学出版社1989年)。因此,我的文章代表着一个独特而重要的针对科学研究的学术贡献。通过剽窃我的著作,你因此偷窃了我的独特的针对理性思想的学术创造,它从未出现在其他学术或者普及性的作品中。换而言之,你不能在其它地方找到这些思想,你也创造不出这些思想。
9)你及你的支持者也声称普及性作品并不采用学术文章与书籍与引用规范。这个说法跑题千里。普及性作品作者不能剽窃任何他人作品,不管他是否引用该作品。
简洁地说,我认为无论你是否用了我的原有文字,你显然剽窃了我的著作,抄袭了我的独特学术论点、其内在逻辑、用来佐证的要点、以及我辛苦搜获的例证。我进一步申明因为你的全文都来自剽窃的内容,你在你的博客以及书面文章都实实在在地剽窃了我的作品。由于你剽窃程度如此之重,此种剽窃指控无论你在博客或者书面文章中是否提及我的名字都成立。换句话说,鉴于抄袭量之大以及你在我的著述基础上并无其它内容,你的文章是我的著作的一个不可被接受的抄袭之作。这种层次的复制,在你登出博文或发表文章前,你按律当求得我的明确的书面允许。
言至于此,我需要从你那里得到什么?答案很简单,一个道歉。我是一个教师,我很高兴用此机会教导人在智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复杂性与细节。我们都会犯错。重要的是我们会从错误中学习。你需要学得的一课是你所需要的无非是寻求我的允许,让你将我的文章普及化,我肯定会说,“没问题!”毕竟,你在1995年写该文,当时我跟你在密西根州大学仅一墙之隔。进一步而言,我跟其他多数学者一样,非常高兴有人使用我的作品——只要我被认可做出了那份贡献!因此,我对你及其他学者的建议是我在事业起步之时认识的一个真理:把对自己思想的贡献归功于人,于已毫无损失;相反,忘记别人的贡献总让自己得不偿失。寻求版权许可从不于已有损,即使你可能并不一定需要它;但未得许可而试图蒙混过关则总是陷已于不义之中,难免召损。
我期待你的答复!
真诚地,
鲍勃 卢-伯斯顿博士,生物学教授,密西根州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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