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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帝国的动物保护与人性的悖论

已有 12070 次阅读 2012-11-9 05:51 |个人分类:有感而发|系统分类:生活其它| 动物保护, 帝国


            断断续续看完Boria Sax的《第三帝国中的动物》,记几句读书感想。这本书写得很干,173页的文字,引用了34百篇参考文献,很有点学院式文章的风格,无数的罗列,看起来比较枯燥费劲。该书发表2000年,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记述了纳粹德国时期对动物保护的态度,提出一个令人类思考的问题:为什么纳粹德国对动物的保护,在当时可以说是极为细致严格,但却会发动战争,屠杀犹太人,吉普赛人,同性恋者,或者他们认为生物学上“低等”的人,给人类造成如此的创伤?这对我来说,是人类一个无法解释清楚的悖论。

            人类一些族裔之间的成见,从宗教、文化乃至社会团体的利益上来看,是由来已久的。Boria Sax书中提到一个例子:中世纪末期,巴黎的一个基督徒和他的犹太女朋友被定罪,罪名是人兽交,两人被活活烧死。同样的法律原则,当时不仅适用于犹太人,也适用于土耳其人,撒拉逊人等,这些人被认为不及禽兽。什么样的人有权利认为自己是人,而别的人是兽?

            该书不仅提到“犹太狗”这样的故事,也提到狗在第三帝国中也像人一样分成两类,为帝国服务的和敌人。一个例子是在被德国占领的鹿特丹,当一只狗对一个德国巡逻兵吠叫,当即被射杀,主人也被逮捕。书中引用威廉.L.夏伊勒(William LShirer)的《柏林日记》,指出德国人的双重性格:作为一个个体,他可以把自己配给的面包拿来喂松鼠,但作为一个团体中的一份子,他可以去屠杀妇女儿童。Sax认为纳粹政府的动物保护法,最好的说明了这样一种分裂人格。Sax指出,社会学研究表明,对动物的残忍与人的反社会行为相关,但对动物友善却不一定对人类友善,后一点在纳粹这个社会实验中得到有力的印证。

            《第三帝国中的动物》一书中最重要的附录,是希特勒于19331124日和他的内政部长、司法部长共同签署的动物保护法。此外,附录中还列举了从1933421日到1942215日这段时间中,纳粹德国通过的32项有关动物和自然界保护的相关法律和事件。因为版权问题,我就不把相关文件的照片附上。我只把该法律的第一节,也是最基本的一节翻译如下,书中的英文原文列在后面:

 

动物保护法

第一节

对动物的残忍

            1)禁止不必要地折磨或粗暴地不当处理动物。

            2)当人反复地或连续地造成一个动物可感知的痛苦时,就是折磨动物;如果没有任何合理、合法的目的,这种折磨就是不必要的。人引起动物可感知的痛苦就是不当处理;而当这种不当处理对应于某种冷酷的心理时,它就是粗暴的。

            上面列出的第一节中有两个条款,第一款是要禁止的事情,是整个法律的基本点。第二款是对要禁止的事涉及的各个概念进行定义,使法理能够清楚。该法律极为细致,共有1545个条款,对要禁止做的事进行了规定。比如,抛去自己养的家养动物,对禽类强迫灌食,活剥青蛙等,都是被禁止的,也对用活体动物来做试验进行了相关规定。对违法的人的处罚也进行了规定。比如:第9节第一条依罪论罚时是这样规定的:无论是谁,不必要地折磨或粗暴地不当处理了动物,将被处以最高至两年的狱禁,处以罚款,或二者兼有之。第二条规定,在没有得到相关准许下,用生物活体做实验将被判以最高六个月的狱禁,罚款,或二者兼有之。

            Sax特别指出,这些法律的介绍中明确说明,对动物的保护,并非是为了人类的目的,而是为了动物自身的目的。1938年这个保护法的修改版中,更进一步说明,不同于其它国家的法律,德国的立法条款保护所有动物,无论是宠物还是其它动物,无论是高等动物还是低等动物,无论是对人有用的动物还是对人有害的动物。

            在今天的社会中读这样的书,会自然产生下面这些问题,答案可能会因人而异:

            一个最直接的问题,就是对动物保护如此上心的纳粹政府,为什么会发动战争,对犹太人、吉普赛人等进行大屠杀,给人类带来巨大创伤?

            区别纳粹德国和其它文明社会的差别是什么?

            现代国家中,些有、些还没有上面那样的法律?有没有这样的法律,能成为一个文明社会的衡量标准之一吗?

            人类对动物的友好,一定会产生人类之间的爱心、和平思维、和平行为吗?我们如何解释纳粹德国对动物和对人的认知和行为差别?

            人类和非人类动物之间,需要有一个明确界线吗?生物种的概念,尽管是不完美的,但它毕竟是一个有论据的概念。人和黑猩猩之间,无论是形态、习性、基因,都是有差别的。如果没有这个界线,人权的概念还有意义吗?

            当人和动物的界线模糊了以后,从善良的一面,人们可以像对人一样对待动物;从邪恶的一面,人会会像对待动物一样对待人吗?在一个大同的动物平权世界里,我们要如何考虑和照顾老鼠、臭虫、苍蝇、蚊子等动物的权利、与它们和谐共存于这个星球?

            人权不仅是健康人的权利,也不仅是成年人的权利,是所有人的权利。无论你多么的弱小,无力,智障,残疾,只要你是人,你都应该拥有人的权利。但人所具有的尊严和权利,是否能够、或者应该扩展到非人动物?如果对人权涉及的范围都不能正确界定,人还能为非人类动物呼喊什么呢?

             就我个人而言,读这样的书,一个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去了解一些我们通常不容易看到的事物。比如,1998年出版的、·古道写了序言的《动物权利与动物福利百科全书》中,列出了1822年到1995年英、美有关动物福利和权利以及动物保护的一些事件, 但1929年到1946年的17年是一个空白区,和这个时期纳粹德国在相关问题上的活跃形成对比。虽然是百科全书,但书中对纳粹德国时期有关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没有任何的提及。我能理解,把纳粹德国的动物保护法等事件包括进来,会让事情变得更为复杂。但我宁愿面对一个复杂的、但却是真实的世界,去进行自己的判断和选择,哪怕最后是错了。我不愿去面对一个被修饰或掩盖过的世界,一部分人以自己认为正确的方式和选择性的论点,影响其他人往部分人认为正确或有利的方向上走。知和选择的权利是人应该有的,而这些权利,不应该被别人以任何方式剥夺。了解一个事物的各个方面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能让我们更好地知道该事物的整体。我们现在的社会, 一方面有人在鼓吹继续科学启蒙,另外一方面也有人在批判科学主义。我觉得两者间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都是希望追求真正的理性,只不过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充分了解各种事实和不同观点,以达到共识,是社会能和平、健康前行的前提之一。

 

Law on Animal Protection

Section I

Cruelty to Animals

 

(1) It is forbidden to unnecessarily torment or roughly mishandle an animal.

(2) One torments an animal when one repeatedly or continuously causes appreciable pain or suffering; the torment is unnecessary in so far as it does not serve any rational, justifiable purpose. One misnadles an animal when one causes it appreciable pain; mishanling is rogh when it corresponds to an unfeeling state of mind.

 ……..

Berlin, November 24, 1933

Signed:

Adolf Hitler – Chancellor

Frick – Minister of the Interior

Dr. Gürntner – Minister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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