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军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中的扑朔迷离乱象,是在考量大众智商吗? 精选
2014-4-15 11:44
阅读:6937

     请看报道: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副总经理闫晓涛说,按国家标准,对水质106项检测半年做一次。3月初检测结束后,下一次检测应是半年后的9月份。之所以4月10日又进行检测,闫晓涛表示,威立雅的实验室要给周边区县自来水做106项检查,而这检查无论多少样本都会耗费同样的实验耗材。于是,兰州威立雅也对自己的管网自来水取样检测,结果检测出了苯含量超标。

     此次检测出苯超标是否具有运气成分?闫晓涛表示,也不能这么说,除了检测之外还有其他发现水质异常的辅助手段。但具体是什么手段,闫晓涛未予回复。

   根据上述报道,可以肯定的说:这次检测到苯超标,纯属意外,应该感谢自来水公司才对。要不然,兰州人们还要喝半年香水。正如闫晓涛说,苯无色,有芳香气味,如果没有及时检测出来,兰州市民就是喝了半年也不知道,说不定还会说水有一种香味。有什么辅助手段,怎么不回答?是不是凭鼻子闻一闻了事?

  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表示,早在4月2日就对水质进行取样检测,但完整的检测和全分析过程需要时间,至4月10日正式确认自来水苯超标并采取措施,在前后8天时间里,兰州市民“有可能已经饮用了苯超标的自来水”。

    前面说是4月10日又进行检测,后面说是4月2日就开始检测,并在4月10日得到结果。检测时间为什么错了8天?从检测到结果确认需要8天时间吗?

   3月6日,就有兰州市民发现自来水有异味,但当地政府表示是谣言并对传谣者进行处置。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副总经理闫晓涛昨日表示,3月6日自来水确实存有异味,但与此次苯超标完全没有关系。

 为什么当天就确定有异味,但当地政府还表示是谣言并对“传谣者”进行了处置呢? 

闫晓涛说,当时发现自来水有异味后,兰州威立雅于3月7日左右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测了106项指标,但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水质异味确实存在,因为水里的物质千千万,我们不一定能全部检测到位,不能确定异味来源。”随即,水样被送往中科院生态研究所进行检测,闫晓涛说,检测结果显示水中含有两种特殊物质,只需几微克就有臭味。而这两种特殊物质,由冰雪覆盖的草根、藻类等腐殖质产生。“黄河因为不结冰,其支流黄水河结冰,这些特殊物质应该来源于黄水河。”

自来水公司的检测手段和中科院生态研究所的检测手段有什么不同?缺少哪些仪器?多少水中,还有几微克就有臭味?腐殖质的味道有这么严重吗?尤其是草根和藻类,而且是在料峭春风吹酒醒的季节里。

    兰州市自来水总公司水质监测中心主任田红表示:“自来水在3月份之前是安全的。按照国家规定频次,我们去年7月进行过对包括苯在内的各类指标的检测,按照计划,今年预定的检测时间是4月,正是这次水质大分析检测出了苯含量超标。但其实我们在3月也进行了一次检测,没有发现问题。”

    前面说,4月份的检测纯属意外,怎么按任主任的说法,又成了预定的检测时间呢?3月份的异味,算不算问题呢?

    环保部副部长翟青指出,兰州自来水超标事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对供水企业的监管不力。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兰州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兰州威立雅及兰州石化三方在此次污染事件中都负有责任,而相关主管部门和兰州威立雅应负主要责任。

相关主管部门究竟是哪些部门?事已至此,应该对老百姓有个交代吧。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参与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的兰州居民称,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拒绝接受他们提交的任何起诉材料。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作为单独的公民,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比如,因水污染对个体造成的身体和精神损失,究竟如何获得赔偿?

根据省环境监测站、省疾控中心4月13日7时至14日5时以来对西固区每隔两小时所取的10个批次水样的监测数据结果显示,西固区自来水苯指标范围在8.47微克/升至0微克/升,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前面不是说完整的检测和全分析过程需要时间,怎么这次好像需要的时间并不多?

。。。

 衣食住行有困难,但总不至于连水都喝不上吧!也希望科学网上的有识之士站出来,替水深火热的兰州人民科普一下,饮水安全到底是怎么回事?因为我们的智商太低了,无法理解和理顺这些扑朔迷离的乱像,即甄别不出真相!

 

 

参考:http://news.163.com/14/0415/02/9PRC7NEO00014AEE.html?f=resysBvalid2#www_resys

http://news.163.com/14/0415/02/9PRC7NEO00014AEE.html?f=resysBvalid2#www_resys

http://news.163.com/14/0415/05/9PRNL5DF0001124J.html?f=resysBvalid1#apage_resys

http://www.gansu.gov.cn/art/2014/4/15/art_35_173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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