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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美国有机农民和孟山都的专利诉讼

已有 3875 次阅读 2013-9-16 08:49 |个人分类:转基因相关|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孟山都, 转基因专利, 确认不侵权诉讼

        最近由73个由有机农民和非转基因种植农民组成的集体诉讼,就和孟山都的转基因种子专利纠纷,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因为下级法院已以原告不适格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由于孟山都的转基因种子在美国的迅速普及,据报道其占有美国农场2011年的34%份额,2012年已上升到49%的市场份额,引起了美国有机农民和非转基因种植农民的不安。由于之前有孟山都告诉诉其他农民侵犯其转基因种子的专利诉讼获胜的案例,不少有机农民和非转基因农民担心,如此广泛的种植面积,如果因转基因种子污染,有机农民和非转基因种植农民也会陷于孟山都的专利侵权诉讼。

      以有机农民和非转基因农民组成的原告组,虽然在诉讼请求和理由中,也列举了孟山都转基因种子种植带来的可能的坏处:超级杂草,转基因种子污染,可能对健康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并以该转基因种子专利不具备“实用性”为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但其最终请求法院裁决的要求却是:如果有机和非转基因产品种植农民遭受孟山都的转基因种子污染,不必陷入专利侵权。按照知识产权法学的专门术语,其实本案提起的是一个确认不侵权之诉。

      虽然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在美国已经占有非常大的面积,但即使如此,也有农民从自身利益考虑反对这项技术。反对者的理由,有些虽然和国内常见的理由相似,但其思路却是使用法律途径来解决该问题。

      专利的无效宣告虽然是专利侵权诉讼或确认不侵权诉讼的“釜底抽薪”之计,但其使用的前提却应基于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诉讼的原告必须是适格的原告。依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应该是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没有诉权的人,即使提起诉讼,最终也可能得到败诉或者驳回起诉的结果。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以往常见的往往是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作为两造,因为产品和服务容易混淆,一方担心另一方利用专利侵权诉讼的利器,而采取先发制人的策略,事先排除拥有专利权的一方滥用诉权可能带来的市场风险所提起诉讼。  

        之前美国的地方法院也有因有机和非转基因种植农民因担心转基因甜菜开花导致基因漂移而起诉,要求禁止种植转基因甜菜的案例报道(http://group.sciencenet.cn/blog-421287-363933.html),但其最终做出的却是一个很有趣的判决:“在完成新的环境影响评价前禁止开花”。

       对于美国最高法院会如何做出最终判决,将继续关注。但就我的理解而言,在提出确实的污染证据之后,不如直接提起普通的侵权诉讼(物权侵权)或环境侵权诉讼,可能更容易得到支持。但在污染尚未发生之时,是否能就此扩大“确认不侵权的专利诉讼”的受案范围,美国的法院的判决,也可以给我们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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