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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冠和苹果的商标之争

已有 3138 次阅读 2012-4-23 10:31 |个人分类:研与思|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苹果, 商标

      唯冠是ipad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商标权人,苹果花3.5万英镑转让获得了中国大陆之外的ipad商标权。
     现苹果使用ipad商标的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在中国大陆销售,是否构成对唯冠ipad商标权的侵害?
     如果苹果向中国法院请求的确认其为中国大陆ipad商标专用权人的诉讼败诉,也即唯冠诉苹果在中国大陆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话,苹果将承担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法律责任,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苹果将不得不停止销售(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如果说苹果是一条大船的话,那么这条大船就在一条小沟里翻船了。翻船的原因在于其对商标法的了解不充分,对商标权特性了解的不充分。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地域性。也即,在一国申请的商标权,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如果要想在他国进行法律保护,必须按照他国法律规定的条件注册申请获得商标权,或者在他国使用获得商标权。现在虽然有了商标的国际注册,但注册保护的范围也仅限于申请保护的国家。因为商标注册和维持是有费用的,对于尚未有商业生产或销售活动的国家,商标权人一般不愿意付费申请保护,除非其是未来拓展的市场。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现实,同样的商标在不同的国家可能是由不同的权利人享有权利。所以商品贸易的知识产权风险,除了专利风险外,还有商标风险。
     而知识产权的转让,按照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传统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的规定,无一例外都要求书面形式,也即,知识产权的转让合同是一个要式合同。除此之外,我国注册商标的转让,还必须符合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这样的要求。
     所以,即使是苹果拿出唯冠法定代表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据,但因为未经过商标局的核准,公告,苹果从法律上也不可能取得ipad商标的专有权。
     其实这个官司苹果是否输,看看商标局是否有过唯冠转让ipad商标的公告就知道了。
     基本上没有太多的悬念。
     打官司不一定是为了给自己树一个敌人,有时候官司虽然打赢了或者输了,但原告被告最后变成了一家人。苹果不想放弃中国大陆这个ipad的重要市场的话,最后的结局可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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