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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宰客和抢劫类本质趋同

已有 1933 次阅读 2016-2-21 10:45 |个人分类:理论思考|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天价宰客,事从两说,为何被宰总是你?这里要反思被宰的人是怎样的认知和基本防范能力。其次,宰客为何屡禁不止,说明宰客的管理没有到位,天价宰客之所以能形成,与地方保护和执法犯法有没有关系,我想这是不言自明的。好了,说完外围,谈谈事件本身,宰客,属于什么性质?这个很重要,如果只是欺诈行为,那还要掩饰设置陷阱,让傻子上当,当现实中,敢于明目张胆的,不再是简单欺诈,而是公然抢劫。如果这样定性,看看天价宰客还会有吗?这样逻辑似乎只要严惩就能消除抢劫,那么抢劫行为因为重判消除了吗?没有消除,但这里面有了偷换概念之嫌,抢劫是铤而走险,侥幸心理作怪试图一跑了之,开门做生意如果遇到宰客投诉,还能跑的了吗?两者风险等级不同。定性抢劫显然现有法律是无据的,构成要件不同,定性显然不能错位,虽然两者本质相同。人性化法制就是在类本质趋同情况下,选择性惩戒大相径庭导致恶性一再循环。如果,把罪的定性与危害性实质性结合考量,管理才能出现效果。同样驾车出事,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的处罚天壤之别。同样涉嫌强奸,居然嫖宿幼女罪存在多年。这些令人啼笑皆非的规定,人性吗 科学吗合理吗,如果不,废止为何那么艰难。看来社会不是不好管理而是很多问题出在管理理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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