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意识形态是对文艺本质的科学界定
——孔智光关于审美反映和审美意识形态的论述(二)
1、摘录自恩师周来祥先生为《文艺沉思录》所作序言
智光力求在文艺学、美学一些重大问题上,作出自己的理解,求得更进一步的认识。如《关于文学艺术本质的思索》,就力图从社会意识的角度,作出多层次、多侧面的深入分析。文章认为:“文艺意识是一种具有审美特质的社会意识形态。这种审美特质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感性意识与理性意识的统一中偏重于感性意识;二是在自我意识与它物意识的统一中偏重于自我意识;三是意识内容的有机整体必须通过鲜明而独特的意识个体性形式展现自身。”这论断具有自己的特色。”
2、摘录自《关于文学艺术本质的思索》
——载论集《文艺沉思录》,华龄出版社,1993年6月第1版。
文学艺术究竟是什么?应当如何规定文艺的本质?这是一个长期以来困扰文艺理论家、美学家,至今悬而未决,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课题。数学王国中的“哥德巴赫猜想”,现在已经攻克了“1+2”的难关,数学家们正在向最终的光辉目标进军。关于文艺本质的研究,文艺理论家、美学家、心理学家们也都在不同社会历史阶段上,从不同角度出发,运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着艰苦地探索。他们提出的各种不同的乃至相互对立的学术见解,往往都是对文艺本质特定方面的揭示,即使存在某些时代的局限、理论的偏颇,也大多能给人以程度不同的思想启迪,为人们对文艺本质的深层的整体把握提供了可能。所以,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在文艺本质的门口踟躇不前,发出类似“文艺什么也不是,文艺就是文艺”的很有些不可知意味的感叹,而应继续沿着前人研究的足迹,有分析地借鉴他们提供的宝贵的思想资料,在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基本原理指导下,紧密联系文艺创作的具体实践,把文艺本质研究继续引向深入。(第13页)
纵观中外文艺理论思想史和美学思想史,理论家们对文学艺术具有意识的属性,属于精神现象范畴似无争议,大多是在意识的本质、意识产生的根源、意识发生的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分歧。
关于意识的一般本质的规定,离不开对意识与存在这一根本关系的把握。对于存在与意识何者为第一性的回答,形成不同的意识本质观。唯心论者的看法是,意识是第一性的,存在是第二性的,是意识决定存在,而不是存在决定意识。唯物论者的看法与此相反,认为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是存在决定意识,而不是意识决定存在。我们同意并坚持后者的看法,认为物质世界是不以意识为转移的第一性的客观存在。在意识出现之前,物质世界就已经存在着,并按照自身固有的规律运动着。只是在物质运动出现了具有脑组织的动物(包括低等动物和高等动物的人)的生命运动之后,通过脑这种复杂的生命组织的矛盾运动所具有的反映外物的机能,意识才在脑对外物的反映过程中产生。所以,意识对于存在来说只能是第二性的,“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30页。)意识对于存在而言是第二性的,是脑对外物的反映,就意识内容来说它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这些是对意识一般本质的界定。应当看到,人类意识与动物意识尽管都内蕴着意识的这种一般本性,但又具有各自的特殊性,具有不容混淆的特殊本质。
(第14页)
人类意识是不同于动物意识的它物意识与自我意识、感性意识与理性意识对立统一的高级意识。当然,人类意识与动物意识的区别并不只是这些,还有人类意识具有社会性,动物意识不具有社会性的差别,这一方面将在后面继续分析。文学艺术作为人类头脑对于存在的反映,是不同于动物意识的人类意识的一种形式。尽管它与人类的别的意识形式存在诸多差异,但与后者又都具有人类意识的一般本性,即它物意识与自我意识、感性意识与理性意识对立统一的根本属性。
文艺意识是它物意识内容与自我意识内容的融合。文学艺术家的它物意识是以自我意识为主导的它物意识。在文艺创作过程中,主体对于任何对象的意识,总是与对人类的意识,与个体性的自我意识融汇在一起的。在社会实践的历史长河中,在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过程中,自然被人化,成为人化的自然,为这种它物意识与自我意识的融汇提供了可能。文艺创作中自我意识对它物意识的渗透和制约,在远古神话时代就开始了。虽说神话是原始初民采取不自觉的艺术方式,借助想象和通过想象去征服自然力、支配自然力,还不是一种自觉的艺术创造,但原始初民对自然力这个它物的意识,已根本不同于动物对自然的意识。他们是从自我意识的角度来理解自然力这个它物的,往往将自然力与自我联系起来,与人类联系起来,借助和通过幻想把自然力人格化,去创造人格化了的自然神形象。无论是日神、月神、山神、海神,还是雷神、风神、水神、旱神、火神,大都是将兽形(自然性、它物形)与人性整合在一起。到了原始社会后期的神话创造,自我意识进一步强化,它物意识的对象也由自然开始转向社会,才出现了神人同形同性的英雄神。英雄神对自然力的驾驭和对社会现实的变革,已充分显现出自我意识对它物意识的主导地位和制约作用。由原始神话见出的这种它物意识与自我意识的关系,贯穿在古今中外所有文艺创作过程之中。(第20至21页)
文艺意识是自我意识内容与它物意识内容的融合,又是感性意识内容与理性意识内容的统一。应当说,艺术意识中的感性意识内容是格外浓重的,正是这一点使艺术具有不同于科学的极为重要的个性特征。如果把握不住艺术意识中感性意识内容的重要地位,可以说就是基本上不懂文艺,还是个文艺的“门外汉”。文艺意识中的感性意识内容基本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主体对于对象的感性形式的意识,主要包括对于对象的色彩、线条、形状、形体、姿态、动作、音响、光影、语言、质料等形式要素的感觉印象,对于由这些形式要素有机整合而成的整体形式的知觉表象,以及由这些感觉印象、知觉表象留存于大脑皮质而形成的记忆表象等。另一部分是与前者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更能见出主体自身能动性的感性意识内容。如在主体与对象的具体关系中产生的诸种态度体验即情感情绪,在主体对于对象的改造及重新组合中形成的联想、想象、幻想等,均属此列。如果没有这两部分感性意识内容,文学艺术家要想进入形象思惟的过程是不可能的。如果说艺术意识中的感性意识内容犹如人体的肌肉和骨骼的话,那么理性意识内容就是它的灵魂。文艺意识中的理性意识内容也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文学艺术家对于具体对象感性形式中潜伏着的本质规律的领悟,对其发展趋势的把握;另一部分是文学艺术家的文化心理结构,特别是其中的人生观以及知识结构。由这两部分构成的文艺意识的理性意识内容,又可区分为两个层次。高级层次的理性意识是一种具有普遍性、整体性、深层性、宏观性的理性意识。这种理性意识,如宇宙意识、人生意识等,与文学艺术家健全而又深厚的知识结构,以及卓越的、超常的、敏锐的、深刻的洞察能力、领悟能力、把握能力是联系在一起的。初级层次的理性意识是一种具有特殊性、局部性、经验性、微观性的理性意识。这种理性意识以实践经验的形式展现自身,是对某种局部范围内许多个别的、具体的感性意识的初步抽象。它已属理性意识,但只是理性意识的初级阶段,还保留不少感性的成分。也正因这种理性意识具有更多实践性、现实性、感性的品格,所以对于特别注重感性特征的文艺创造就格外重要。大量的丰富的活生生的生活经验的积累,可以为艺术创作提供雄厚坚实的根基。离开这种生活经验的积累,艺术家仅凭“闭门造车”是写不出上乘之作的。但这并不是说,艺术创作只要有生活经验的积累就够了,不需要再有高级的理性意识了。高级的理性意识,是对生活经验这种通常被称为“感性经验”,而实质上是具有感性形式或感性色彩的初级理性意识的升华。艺术创作的构思过程是极为复杂的多种意识相互制约、相互渗透的过程,是理性意识不着痕迹地向感性意识灌注生气的过程,是感性意识的强化与理性意识的深化同时进行的过程,又是高层次的理性意识不断提升初级的经验性的理性意识,与初级的经验性的理性意识逐步上升到高层次的理性意识同时进行的过程。当然,这些理性意识的矛盾运动都是在极其浓重的感性氛围中进行的,而且往往是在艺术家不自觉的状态中完成的。创作主体觉察不出来的无形的东西,并不是说就不存在。高层次的理性意识,犹如人的灵魂,土壤中的养分,是无形的看不见的,但它们又确实存在于创作过程之中。没有灵魂的“人”,只能是行尸走肉。没有养分的土壤,只能是长些杂草难有参天大树的贫瘠土地。没有理性意识特别是高层次理性意识的文艺创作,也只能产生某些堆砌感性现象、罗列梦幻表象、展览生理本能的“作品”。(第23至24页)
社会存在是人类在世界上产生之后从自然存在中分化出来的,是一种具有社会性的特殊的自然存在。这种社会存在的特殊性,使由社会存在所决定的意识形式也具有特殊性,即具有社会性。无论是人类的它物意识和自我意识,还是人类的感性意识和理性意识,都一无例外地具有社会性,都是属于社会意识形式的范畴。(第29页)
人类的意识是社会意识形式,是具有社会普遍性的意识形式,它是人类群体在社会实践的长河中,在一代又一代人通过艰苦卓绝的努力, 透过客观世界不断变化流动的纷纭复杂的感性现象,把握其深层的内在联系,并通过这种对本质规律的认识,去推进改造客观世界的伟大斗争,以进一步丰富和发展自身的过程中产生的。所以,它是整个人类群体的智慧的结晶,具有社会普遍性。强调人类意识的社会普遍性,并不意味着否定它的个体性形式。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具有不同于他人的意识个体性形式,而且有些人的意识个体性形式还相当独特而鲜明。这是因为每个人都有不同于别人的性格气质、家庭环境和人生道路,都在以自己独具的特定方式从事各项社会实践活动,所以他不仅有自己个性鲜明的意识形式,而且往往会发现别人不曾发现的意识内容。尽管如此,每一位人类社会的成员又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存在着,生产着,生活着,在人类社会为他提供的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来进行实践活动的。如果没有人类社会赋予他的以知识结构为核心的文化心理结构,如果他头脑中一点也没有具有社会普遍性的意识内容,他的活动就不可能再是人类的活动,而只能是动物性的活动。(第30页)
文学艺术家都是人类社会中的成员,社会结构中的细胞,都内蕴着作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人的一般本质。这种一般本质又通过每一位文学艺术家的感性个体形式展现自身,通过其言论、行动包括文艺创作活动肯定自身。人类可以通过幻想创造出超越现实、超越社会的分管文艺的缪斯形象,但永远也创造不出能够真正超越现实和社会的文学艺术家。每位文学艺术家都通过自己的感性个体形式展现着人的一般本质的某些方面,展现出活生生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如时代关系、民族关系、阶级关系、亲子关系、恋爱关系、婚姻关系、师生关系、老乡关系、上下级关系等。正是这些社会关系的决定和制约,文学艺术家才必然是社会主体的一部分,是具有社会性的主体。尽管文学艺术家也有某些自然属性,生理本能,但其感性自然的欲求都是处于社会属性规范之下的东西,是在理性意识制约之下的东西,而不是动物性的感性欲求。这里所说的“规范”和“制约”都具有两种取向,一是对有利于人类社会发展和个体发展的感性欲求进行肯定、扶植和导引,二是对不利于人类社会发展和个体发展的感性欲求进行否定、限制和束缚。弗洛依德的理论偏颇,恰恰在于把后一种取向夸大扩张到绝对的程度,并且用后一种取向取代、否定了前一种取向。如果把文学艺术家看成都是些充满“恋母情结”或“恋父情结”的病态的人,都是些反对“超我”和“自我”,只要“本我”,毫无社会属性、只有自然属性的“人”,文学艺术家与动物又有什么区别?这岂不是给文学艺术家们开了一次不小的玩笑?
文学艺术家既然是具有社会性的人,而他们所描绘和表现的对象又是由错综复杂的物质关系和精神关系有机融合而成的社会生活即社会存在,所以这种主体的社会性与对象的社会性就必然会融汇到文学艺术家的意识活动之中,使文艺意识具有社会性。文艺意识的这种社会性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不管你喜欢它还是不喜欢它,它都客观存在着。正是它,将音乐家的歌唱、钢琴家的演奏与百灵、黄鹂的鸣啭区别开来;正是它,将建筑艺术家的天才创造与蜜蜂构筑蜂房区分开来;正是它,使画家的杰作与驴子用粘满油彩的尾巴在画布上甩动出来的“作品”有了质的差别;正是它,使文艺意识进入社会意识范畴,显示出与动物意识的不同。(第34至35页)
我们如此重视文艺意识的社会性,重视文艺的社会意识本性,重视文艺作品所内蕴的具有普遍性、群体性的社会意识内容,并不意味着是对文学艺术家的具有特殊性的意识个体性形式的否定。与此相反,我们高度重视并特别强调文学艺术家必须具有个性鲜明而又突出的意识个体性形式。文学艺术并不是柏拉图所说的那样,是通过对自然的模仿,达到对先验存在的精神性的“理式”世界的模仿;也不是黑格尔所说的那样,是独立自足的先验的“绝对理念”在自运动中不断外化的结果。文学艺术是创作主体对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的创造性反映,是独特而鲜明的意识个体性形式(或曰精神个体性形式)与具有普遍性的社会意识内容的有机统一。普遍性的社会意识内容赋予特殊性的意识个体性形式以灵魂,丰富多彩的意识个体性形式为社会意识内容的多种不同侧面、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表现提供可能。二者互相选择,互相制约,进行适应性组合,构成富有创造性和生命力的千变万化、不断流动的文艺意识。文学艺术贵在创新,最忌平庸。平庸的作品不仅在对社会意识内容的表现上相近或相似,而且在意识个体性形式上趋于雷同。而那些富有魅力的优秀之作之所以成功的秘诀,最重要的就是敢于创新也善于创新。它们的作者不仅能通过对社会现实生活进行新的发掘和开拓,去补充、丰富和深化所表现的社会意识内容,通过对自身知识结构和文化心理的健全与更新,去深入地理解和把握社会意识内容的矛盾运动,而且能借助于自身特有的意识个体性形式,将特定的社会意识内容别出心裁地与众不同地表现出来,使他的作品成为任何别的作品都永远不能替代的个性鲜明而突出的作品。真正优秀的文学艺术家永远不愿也不会重复别人,永远追求见出自我并超越自我。文艺创作中一旦出现重复,那就意味着作者不是平庸之辈就是“江郎才尽”。(第37页)
具有特殊性的意识个体性形式,与具有普遍性的社会意识内容组合而成的文艺意识,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是一种既有丰富的社会性又有鲜明的个体性的社会意识。对于这种社会意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时称之为“社会意识形式”,有时称之为“社会意识形态”或“观念形态”。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意识形态有联系,又有区别。社会意识形式是从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关系的角度来说的,社会意识是能动反映社会存在的形式。社会意识形态虽然也具有社会意识形式的含义,但基本上是从社会意识的社会性质、社会内容、社会地位等方面说的,是从人类意识与动物意识的质的区分角度说的。社会意识形态的核心部分、主体部分是思想体系,但应注意思想体系属于理性意识,只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社会意识的全部内容。所以,一些有关论著把社会意识形态解释为某种思想体系是不确切的。正象人的意识内容包括感觉、知觉、情感、意志、目的、愿望、理解、联想、想象、幻想等多种因素一样,具有普遍性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容除思想体系这一核心的占主体地位的起主导作用的重要部分之外,也还有带有群体性、普遍性的心理、情感等内容,如民族情感、阶级情感、社会心理等。人们往往从社会心理一般比较分散,大多缺乏完整的思想体系的导引等方面,把它从社会意识形态中划分出来,这样做固然可以见出它的特殊性,但也容易产生以为社会心理不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误解。社会意识形态是一个具有极为丰富内涵的基本范畴,对它的把握不能简单化,既不能否定思想体系是它的核心,它的主体,也不能用思想体系取消它的其他有关内容。文艺意识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所以思想体系或曰观念体系同样是它的核心和主体。当然,这是从全局从整体从宏观角度而言的,并不是指某一部具体的小说作品、某一首具体的诗歌作品,某一幅具体的绘画作品来说的。尽管有些偏重于客观再现的鸿篇巨制,如莎士比亚的四大悲剧,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托尔斯泰的《复活》、《安娜?卡杰林娜》、《战争与和平》、高尔基的《母亲》、罗贯中的《三国演义》、施耐庵的《水浒》、曹雪芹的《红楼梦》等,以其对波澜壮阔的社会生活的形象展现,对社会人生的底蕴和历史发展趋势的深刻把握,渗透着和潜伏着深刻而又丰厚的理性意识,从而见出了比较完整的思想体系,但更多的甚至是大量的文艺作品的理性内涵只是展现出某些思想体系的某一或某些特定方面。这是因为文艺的不同门类、种类、体裁,不同的题材、结构和语言,都有自身的特点及限定性,不能勉强它们一定要去表现完整的思想体系。如果这样做,就是对文艺创作规律的漠视和践踏,写出来的“作品”也只能是某种思想体系的图解。文艺创作对思想体系或它的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的不同程度的表现,只能由文学艺术家自己依据具体创作的特点和要求来确定,而且这种表现也只能通过形象或形象系列的审美创造自然而然地进行,不能强行处理,把思想挂在形象的外边。所以,文艺创作对思想体系的体现是有自身特殊性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忽略甚至是忘记了这一点。然而,又不能抓住这种特殊性,抓住大量文艺作品不能体现完整的思想体系,得出文学艺术不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结论。无论是原始社会还是奴隶制社会及封建社会的文艺,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文艺,一无例外地都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没有也不可能有哪一种文艺能够超出这种质的规定。即使是那些重点表现自然景观或者是偏重于主观抒情的文艺作品也概莫能外。尽管它们的理性意识比较稀薄,而且这种理性意识基本上是潜伏于形象之中,溶解在感知与情感之中,与特定的思想体系或思想体系的某一方面、某些方面相对疏远,但它们的情感的运行、 形象的创造等仍然离不开理性意识的导引,依然离不开某种思想体系或思想体系某一方面、某些方面的间接的、曲折的、隐蔽的、潜在的规定和制约。(第38至40页)
应当指出的是,特定社会历史阶段上的社会意识形态并不都是单一的。除原始社会逐渐成熟、逐渐完整的社会意识形态相对单纯之外,在迄今为止的其他社会历史阶段上,都是多种社会意识形态同时并存的。由于社会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相对稳定性和历史继承性,所以在同一社会历史阶段上既有居于统治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社会意识形态,又有其他社会意识形态,形成对立统一的共存局面。而且,在同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内部,也并不都是只有一种思想体系,而往往是多种思想体系相互补充共同存在的。当然,在这种具有多种思想体系的社会意识形态中,总是有一种思想体系处于统治的支配的地位,而其他思想体系在一般情况下则是处于从属地位。(第40页)
正因同一社会历史阶段存在着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在同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中又往往存在多种不同的思想体系,所以文学艺术通过意识个体性形式显现出来的社会意识内容,就往往会出现多种思想体系 的成分甚至是多种社会意识形态的成分错综交织、朴朔迷离的复杂情况。同样一个巴尔扎克,他在由衷地赞许圣玛丽修道院的共和党英雄们,深切地感叹他心爱的贵族不配有更好的命运的同时,却又为后者唱出一曲无尽的挽歌。同样一个托尔斯泰,他在通过文艺作品揭露农奴制下的黑暗,传递千百万农奴的反抗情绪和革命要求的同时,又试图通过宗教方式,通过良心发现和人性复归去求得矛盾的解决。恩格斯关于巴尔扎克作品的精辟分析,列宁关于托尔斯泰作品的精当论述,确实在科学理解某些卓有成就的文学艺术家的世界观包括文艺观中的复杂矛盾方面,在准确把握某些文艺意识内容由多种社会意识形态成分、多种思想体系成分组成的复杂结构方面,为我们作出了示范。(第42至43页)
说明:《关于文学艺术本质的思索》有两万多字,因受篇幅限制,本文第三部分“从文艺意识与科学意识、道德意识、宗教意识的区别看文艺是审美的社会意识形态”有关内容的摘要,将以“孔智光关于审美反映和审美意识形态的论述(三)”为题在博客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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