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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在知识论和实践论意义上的定义

已有 2920 次阅读 2011-11-10 10:06 |个人分类:普罗米修斯 哲学|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善在知识论和实践论意义上的定义
 
善就是利益的矛盾。人都追求利益,利益本身都是善。对于人来说,善,就是正确处理利益之间的冲突。这样善就是完善的利益。或者说,善就是完善。
也就是普遍的利益。即可以最终实现的利益和被社会普遍接受的利益。前者是时间尺度上的完善,后者是空间尺度上的完善。前者,即对自己始终有利,后者即对于人己都有利的事情。
这样,在不干涉他人的时候,对自己始终有利的事情都是善;影响他人的时候,被大家都能够接受的就是善。
第一种不善,或恶,就是对自己好的事情,却不能去做。第二种恶,是对自己暂时有利。第三种恶是对自己有利,对别人不利。由于对他人不利,最终会使自己的利益也得不到实现。
也可以用自己来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这样善就是被自己喜欢,同时又可以绝对可以实现的利益。所谓可以实现,就是是否为他人所反对。
这种标准实际是用知识(智慧),用成败来作为善的标准。
善,就是正确地认识到什么是对自己有利。这样,善就是知识。善,就是最终能够成功的事情。也即善就是成功。即以成败论善恶。
这也是对西方文化的共同观点。孔子不反对自私,只反对“惑”,即糊涂,愚昧。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德即知识。
所以,善就是在人际关系上的明智。或者说,善说到底脱离不了“好”的意思,只不过是狭义的好。好,是以人为标准,对物的判断。善,是以人为标准,对人事的判断。
善的这种定义,实际是在知识论和实践论意义上的定义。即以知识和实践为标准和原则。
 
对家庭关系的概括
概括为婚姻吧,不能包容血缘关系。或许用肉体关系可以概括二者,但是肉体关系更多地指两性关系。
概括为共同生活,或许完全可以概括。家庭是人类在生活方面的最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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