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海南日报范南虹记者的文章《“东方神药”青蒿素的海南故事》,在此向参加523项目的老战士们致敬!当年有多少人参加了523项目,为新中国抗疟药事业做出贡献,这些人的名字应该值得人们记住。
由此文得到的信息:主要采访了蔡贤铮先生,79岁,1969年参加523项目工作;曾是国家卫生部疟疾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五二三海南工作组负责人。
从本文中看到如下说法:
【在短期内消灭疟疾的梦想和发挥优势资源的驱使下,广东省科委、省医药局、省制药工业公司拔款给海南制药厂建造防暴车间,可年产青蒿素400公斤。1982年4月25日,海南制药厂向中央卫生部、国家医药总局递交《关于要求给于我厂定点生产青蒿素的申请报告》。报告说:“鉴于本岛雨量充沛,青蒿原料量大,根据有关资料和调查结果表明,本岛每年可以收购到青蒿草(干品)1000吨以上,通过试验证明本岛7月至9月份青蒿素含量均比云南、广西、四川、山东的高。”因此,提出给予海南制药厂定点生产青蒿素的申请。“但是,当时海南尚是一个行政区,太小了,这份《报告》并未引起中央的重视,被否决了,国家将青蒿素的生产交给了当时的四川酉阳县。”蔡老说,《报告》被否决,让他至今遗憾,这使海南错失一次机会。如今,已划归重庆的酉阳县,正在全力打造“世界青蒿之都”,今年单因青蒿种植带给农民的产值就达1.44亿元。】
这里想说的是,1982年就提出建设青蒿素厂的事情,这里也表明确实是“国家将青蒿素的生产交给了当时的四川酉阳县。” 因此,要问的问题是,这个决定如果早于1986年中药所获得青蒿素的新药证书和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包括白云山制药厂),为什么中药所能依据1986年的新药证书与酉阳的武陵山制药厂就青蒿素知识产权在1994年打官司呢?酉阳武陵山制药厂的青蒿素生产线建设获得了当时中国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指导委员会的支持。
这个官司被当时“誉为”中国第一个知识产权的官司,造成的后果是企业赔款、产业停滞、人员失散;而赔款作为中药所人员的奖金发放!
这个疑问会找到答案的!这个官司对中国青蒿素产业的影响也会被后人评说和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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