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使用高端技术研发一词来指研究者(单位)需要自身对失败承担责任的那一类技术研究工作。也就是说,责任是不可转嫁的,当然,作为回报,利益是独占的。
如果责任是可转嫁的,则所谓的高端技术研发责任人就是承担责任的投资者,而利益均沾是具体研发者和承担责任的投资者间的某种约定。
对高端技术的具体研发者而言,一般地说,因为责任是可转嫁的,因而,他不会坚持原则,惟命是从是其典型的行为模式。他们关心的是如何具体的干,至少是大概明确的。因为,这是将来进行责任转嫁的前提条件。
我国的高端技术研发基本属于这种模式。
在大企业,这是由具体研发人建议,由企业管理(行政)层批准的,因而最终责任者是企业本身,而并没有具体到人。
因而,企业管理(行政)层对科学的认识水平决定了他们的选择。由于高端技术研发本身的高风险和难于直观理解,企业管理(行政)层事实上是在赌博:1)支持,对风险毫无感觉,作了简单化理解;2)不干,因为根本上理解不了,无以评测。
如果是支持,则,具体研究者如成功,那功成名就,一切好说。如不成功,此后一切休提。但是,本质上,作为事实上的责任者的企业管理(行政)层独占利益,具体研究者的利益与其所冒风险是不对等的。
作为回报,具体研究者只选择做形式上是高端创新,本质上是模仿的技术研发。或者说是,在技术研发之初就明确约定了不承担责任而三心两意的搞研发。
在国家层面,如基金,情况就更是一边倒。反正有责任者(批准者),具体研究者觉得有成功可能就干,觉得没有成功可能就编。只要能成功的把责任转移出去就行。最常见的转移责任的话就是“体制”原因。
如果责任是可转嫁的,则高端技术研发具体活动在本质上就不存在。因为决策者和责任者都是外行中的外行。而执行者没有责任。
如果责任是不可转嫁的,则高端技术研发具体活动就会是只由个别人(或小圈子)进行。因为,只有内行人中的内行(高手)才会干这种“蠢事。”
因而,这就回到了博文的主题:高端技术研发的关键在那?
回答是:责任者有很高的科学理论水平。
如果责任者也是具体执行的完成人,则一般地说,没有失败这一说,总会有“有心栽花花不成,无心插柳柳成荫”的某种收获。这是风险投资的首选。
如果责任者不是具体执行的完成人,而且二者的利益是相对独立的,具体执行的完成人是被动的,则:1)如果是正确的决策,责任者监督管理能力是关键所在;
2)如果是不正确的决策,具体执行的完成人,成功的搞偷梁换柱而取得“意想不到”的成果是关键所在(这需要包装一下)。
3)学术委员会或同行评议等价于:责任者不是具体执行的完成人,同时,责任者有较高的科学理论水平。因而,直接推论:决策是正确的。结果:高端技术研发的关键在“管理”。尤其是所谓的“科技管理”。但是,这与“高端技术”的基本属性往往背反,在未成熟前的“高端技术”正是学术委员会或同行尽力贬低的或看成是不可能的。
结果,陷入困境:在悖论中不能自拔。这好象就是我国“科技管理”的现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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