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彬
基因工程菌在开放环境中应用的法律法规
2024-12-16 10:31
阅读:47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该法自20201017日起施行,明确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及应用的生物安全管理要求,要求避免基因工程技术可能引发的环境和生态风险。 第四章规定: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避免对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明确基因工程生物环境释放的审批要求,未经过国家批准的项目禁止实施。 

2. 1993122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7号发布《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对基因工程菌的环境释放试验和应用提供了操作指导。核心要求:必须开展生态风险评估实验,包括基因工程菌的生存能力、扩散性、对本地生态系统的影响等。环境释放需严格监管,需由专门机构对试验场地进行风险监控。

3. 科技部《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国科发社〔2017198号,规定了基因工程技术研究和应用中的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关键条款:禁止未经批准的基因工程菌用于大规模环境释放或商业应用。要求在研究阶段对基因工程菌的生物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其对土壤、水体和空气的潜在影响。 

4.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7107日第二次修订,该条例适用于农业转基因生物,但部分条款对基因工程菌的环境应用具有参考意义。关键条款:转基因生物的试验、生产和应用需分阶段审批,包括研究阶段、中间试验阶段、环境释放阶段和生产应用阶段。环境释放阶段必须提交全面的安全性评价数据,包括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 

国对基因工程菌在开放环境中的应用采取严格审批、全面评估、动态监控的管理模式:审批程序复杂,需分阶段评估环境风险,尤其是在环境释放阶段;安全性数据要求高,需提交全面的生态影响和生物安全评估报告;长期监控机制,需建立监测与应急机制,确保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不受影响。在推动基因工程菌的污水处理应用时,应积极与监管部门合作,按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估,并尝试在封闭或半封闭系统中优先验证技术可行性,以降低监管和生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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