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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高等教育法》新在何处? 精选

已有 6442 次阅读 2015-12-28 16:47 |个人分类:高教史料|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已正式公布,并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过的《高等教育法》新在何处呢?

第一,明确新的教育方针。这次《教育法》把教育方针归结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较原来增加了“为人民服务”“社会实践”和“美”三个关键词,体现了国家教育方针更加注重“立德树人”,注重社会责任感的培养。《高等教育法》也随之改变。

第二,明确了高等教育的任务。修改后的“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较之原来增加了“社会责任感”这一关键词、修饰词。“社会责任感”将成为今后高校教育教学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三,明确的高等学校、机构设立的权限。较了原来法律,进一步明确了“教育部”和行级人民政府的权限。“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专科以下高等教育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

第四,明确了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职责。(1)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2)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3)调查、处理学术纠纷;(4)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5)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但较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并没有进展,甚至没有强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对学术委员会的职权界定:“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明确了高校信息公开的内容及第三方评估的内容。修改后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较之原来有了进步。但仍是教育《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已有做法的重复,没有根本的约束与提高。

第六,明确了高等教育经费的来源。修改后的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较之原来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有了更多的意义。其一,明确受教育者有分手但教育成本的义务;其二,明确高校筹措经费的职责。希望这两方面内容将有来具体的细则来明确。

第七,明确了招生违规、考试违规的处理办法。作为《 高等教育法》的母法《教育法》本次也作了修改。其中最为主要的是对违规招生、考试违规的处罚较之原来有巨大改变。违规招生可能会被取消招生资格,有关责任人甚至受行政和法律处罚。而考试违规入刑则称史上最严考试制度。

从根本上讲,本次修正后的《高等教育法》较之原来,有了明显的变化,是现在已有做法和规定的强度升级和持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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