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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治院的精髓

已有 4039 次阅读 2012-5-14 09:34 |个人分类:大学之道|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学术权力, 教授治院

       教授治院是中国大学探索大学“去行政化”、教育家办学、按教育规律办学、回归学术等使命的一种大学治理模式。它既是一种组织治理模式,也是一种制度设计,也是一种机构平台。教授治院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也有其治理学院的基本原则,此两者是教授治院的精髓。

      一、教授治院的合法性基础

      合法性是任何组织与机构生存的前提。一个组织要取得外部环境的认可,必须自觉调整自己的各项机构、机制和制度,使自身符合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观念制度。教授治院作为一项治理结构模式,它也必须首先获得外部的合法性要求。具体来讲,教授治院必须取得三个方面的合法性认同。

      其一,理论上合法性。在此之方面,最为有效的理论是“学术共同体理论”。雅斯贝尔斯认为“大学是一个由学者与学生组成的,致力于寻求真理之事业的共同体”。[1]大学教授不是公务员,大学教授首要地要把自己看作一名科研工作者和一名教师,教授的基本工作是作出自己的选择。他要在没有任何外来干涉的情况下,义不容辞地想尽一切办法,从他为自己提出第一个问题开始,对自己的科研活动承担起个人责任。他作出决定所依据的是内在于他所从事的工作的标准,这个标准回避外来的预测、即时性的确认和最后的定论。[2]“大学是学术共同体”理论认为,在学术共同体内,教授之间地位平等,权力平等,以追求真理为已任。任何外在的压力与控制都不利于学术共同体使命的履行。该理论为大学教授治院提供了理论上的合法性。

      其二,法律上合法性。一项制度设计科学发展的基础是合法。合法性是大学任何制度设计的前提。这里的“法”,既包括国家法律层面的高等教育法,也包括政府的政策、条例等。目前,无论是国家层面的法,还是政策层面的条例与政策,都支持大学进行学院层面的改革。特别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把学院层面的改革列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把“试点学院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举措来实施。目前有26所大学正在进行这方面的改革。对此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认为:“试点学院就是一项以创新人才培养体制为核心、以学院为基本实施单位的综合性改革,实际上就是在高校内部选择一些学院,设立‘教育教学改革特别试验区’。” 其核心使命之一是创新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机制。[3]学院进行教授治院改革无疑具有了法律上的合法性。

      其三,实践上的合法性

      理论层面、法律层面的合法性,并不代表实践层面的合法性。事实上,最为复杂的“合法性”是实践层面的合法性。实践层面的合法性包括符合人们的观念、理念、习惯、习俗、文化认同等诉求。在中国大学层面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院层面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惯习的作用下,人们对“教授治院”的认同会有一个艰难而又久远的过程。从近十年一些学校在这方面的探索来看,取得实践上的合法性仍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在这十年中,一些学校的教授治院已经终止;一些学校的教授治院已经演化为党政联席会的变种;一些学校的教授治院实际上已经失去制度设计的初衷。实践层面获得合法性,仍需很多的努力。其中既包括文化习惯方面的,也包括制度机制方面的,但不管如何,开明的领导,科学的制度机制设计是关键。所有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慢慢培育,当学术共同体的理念深入人心,当“求真”的使命得到人人尊重,当教授成为大学主体时,教授治院才算真正有了实践上的合法性基础。

      二、教授治院的原则

      教授治院的理论依据是学术共同体理论。学术共同体理论的精髓是均权和求真。即学术共同体内的成员没有层级的区别,成员权力、权利平等。成员的基本使命是求真,即追求真理。教授治院治理模式必须体现和践行这种精髓。教授治院必须体现两大原则,一是公开;二是均权。

      公开包括信息公开、决策事项公开、决策过程公开、决策结果公开等。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也是大学求真的体现。美国大学董事会制度或许可以为我国教授治院提供某种借鉴。美国大学共同体内部人员或普通公民只要按照董事会章程规定的形式提出请求,就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或次级委员会会议,并且可以在会议上发言。这是美国一些州立高校董事会制度的一大特色。例如,密歇根大学董事会不仅每次正式会议都向公众开放,而且每次会议议程中都包括“公众评论”部分。该大学自1977年便开始实行的《董事会会议公众发言指南》规定。“在每月举行的例行会议上,董事会必须安排一个小时的时间,代学生、教师和行政人员组织代表或其他个人(指普通公众)对会议内容发表评论或表达自己的观点。”[4]作为教授治院载体的教授会应该借鉴这种形式,把会议内容、会议过程、会议决策结果向全院师生公开。公开可以有效制止腐败,也是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也有助于教授会提高会议的质量,提高决策的质量。

      均权是保证教授会内部成员权力平等,特别是话语权、决策权、投票权的均等。这方面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委员会决策制度、制衡机制、成员动态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等。委员会决策制度可以保证集体决策,制衡可以保证权力的腐败,成员动态管理机制可以保证教授的本色,监督机制可以保证教授会的公平、公正。当然,这些制度无论是设计还是执行都会与实践有偏差。但只要坚持完善,相信教授治院可以得以健康实施。


[1] []卡尔•雅斯贝尔斯.邱立波译.大学之理念[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19.

[2]  []卡尔•雅斯贝尔斯.邱立波译.大学之理念[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178.

[3]  赵晓霞. 教育改革闯入“深水区”425个试点项目积极推进[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1-07-16.4.

[4]  王绽蕊. 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结构、功能与效率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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