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与抄袭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2024-12-6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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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学术借鉴与抄袭的界线在哪儿》
来源:《北京日报》
学术借鉴与抄袭的界限在哪儿借鉴是“参考”非“抄录”
所谓“学术造假”,是指剽窃、抄袭、占有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伪造、修改研究数据等学术腐败行为。学术造假首先是一种违背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的表现,更是学术领域中浮躁和急功近利的产物。由于学术成果的借鉴与抄袭之间的界限原本就不十分清楚,而如何区分二者反映在学术论文上就更加模糊,因此,近年来屡有学术论文抄袭、剽窃的事件曝光,但当事人极少认理服输、心悦诚服地承担侵权责任。大多数人拿出“借鉴”当“挡箭牌”,希望蒙混过关。那么,借鉴与抄袭在文字作品利用上的实质区别在哪里呢?所谓抄袭,指窃取或修改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或者部分完全照抄他人作品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而广义上的借鉴是指把别的人或事当镜子,对照自己,以便吸取经验或教训,比较别人的可供自己对照学习的经验或吸取的教训,以便取长补短。按照我们通常理解的观点,抄袭类似于“照样抄录”,而借鉴更像是“参考提升”。正所谓“模仿是创造的第一步”,而大多数人在思想观点、情绪表达上存在接近或雷同也无法避免。因此,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区分借鉴与抄袭也具有一定的难度。一般来说,作者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定是抄袭。这也是著作权法所规定合理使用制度的初衷与体现形式,即知识只有在不断积累与更新中才能得以发展,任何创作活动永远离不开对现存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但是,由于每个人所独创的作品均受著作权法所保护,因此对知识的借鉴也需要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进行。在认定借鉴或抄袭行为方面,需从以下两个角度综合考虑:一是要看后者对原创作品的利用与更改程度大小。这就需要通读作品全文后全面把握。文章的思想方向大体一致并不足为奇,关键要看作者是如何用语言文字表达此种思想,以及通篇把握文章的段落结构及其语句用词;二是要看作品中体现的特色是否一致、是否鲜明。正所谓每个人头顶的天空都是蓝色,但是在每个人心中,天空的蓝色都不会一模一样。因此,两篇作品虽然有可能会表达一个中心思想,但一定具备作者自己要表达的独特观点,或表达观点时采取独特方式、使用独特用词。这些作为一个完整作品的枝叶,应具备一定自身特色,不可能与其他作品完全相同。抄袭侵犯著作权
提到抄袭、剽窃论文,首先要了解知识产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即著作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著作权包括作品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还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为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能够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首先需是思想或情感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非思想、情感本身。例如,我们每个人都有开心、伤心、激动等不同情绪,这些情绪本身并不是某个人所特有的,但如何通过文字、作品表达和体现出这些情绪,因每个人的表达方式不同,所以其表现形式才是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其次,该作品需具备作者的独创性,所谓独创性即该作品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能够明显与他人作品的思想观念区分开来。独创所对应的反义词即抄袭,这也是为何著作权法要明确禁止剽窃他人作品的原因之一。严重侵权或担刑责
独创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剽窃、抄袭他人作品是一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行为。那么,侵犯他人著作权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和处罚呢?首先是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因此,一旦法院认定两部作品在整体形式、内容和所表达的思想等方面确实存在实质性相似,当事人首先要承担的就是民事责任。其次是刑事责任方面。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还会涉及刑事处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没有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并不严重者,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但不能作为刑事犯罪处理。最后是行政责任方面。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制品;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因此,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行为,且该行政处罚的执行并不妨碍侵权人承担相关民事或刑事责任。著作权作者维权难
我们已经知道抄袭、剽窃他人文字作品涉及多方面侵权,所需承担的责任也不仅限于一种,但由于在文字等著作权作品上的剽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来说,对于实物财产被窃取,权利人比较容易发现,也能够及时进行维权,而对于著作权这种无形财产被窃取则较难发现,即使发现后续维权过程也有一定的难度。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需具备四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在著作权侵权认定上,存在以下两点困境:一是当事人对侵权行为取证难。由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当下各种文字作品发布途径多种多样,侵权成本低更是导致侵权行为较为普遍。经常是“小说一发表,3秒就被盗”,虽然原创作者一直对各种抄袭、盗版行为深恶痛绝,但又常常无能为力。提起取证,很多原创作者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网络世界这么大,我怎么知道哪些人用了我的哪些作品?”即使被告知作品被侵权后,一旦未通过合法途径及时留存取证,侵权作品被删除后就失去了关键性证据。二是法院对侵权行为认定难。在文字作品的侵权认定方面,法院普遍采取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因此,如何认定被诉侵权人接触过维权作品,以及如何认定被诉侵权作品与维权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均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首先是接触行为的认定。如果被侵权人有直接证据证明曾经将其独创作品交付至侵权人手中,则接触事实行为较为容易认定。但是,随着现在互联网的急速发展,一般人接触到文字作品的方式多种多样,其是否接触、通过何种渠道接触原创作品均难以取证证明。其次是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侵害著作权的实质性相似,应当是作品在表达形式上的实质性相似,而非思想、感情上的雷同。对于篇幅较短的文字作品而言,实质性相似认定较为容易,一般只要对比二者的文字部分重合程度即可。而对于篇幅较长的论文、小说、剧本等作品,在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面则存在较大的困境。一方面由于篇幅长、文字量大、信息涉及面广,维权作家不仅需要提供各自的作品本身,还需要精细对比疑似侵权作品与自身作品在文字上的相同或相似程度,对比后提交法院,法院还需进一步认定该相同或相似部分是属于表达的范畴还是属于思想的范畴,在此方面也存在较大困难。在此,笔者建议各位原创作者,一旦发现自己的作品有被侵权的风险存在,应立即对侵权行为做存证或取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个公证处、公证平台也都推出了一些电子存证的方式,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存证之后,相当于把侵权行为加以固定,即使起诉开庭时侵权文章已经彻底删除,也不影响对既往侵权事实的认定。学术造假现象折射出学术领域的浮躁不良风气,更反映出一些科研人员在名利的诱惑面前出现了心态失衡。要想治理学术造假行为,还需综合运用道德、行政和法律等多种手段,尤其是要对造假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转载本文请联系原作者获取授权,同时请注明本文来自任旭升科学网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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