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玉聪
DIKWP 专利与 GPT-4技术专利潜在侵权初探
2025-1-30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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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KWP 专利与 GPT-4技术专利潜在侵权初探

段玉聪(Yucong Duan)

国际人工智能评价网络 DIKWP 标准化委员会(DIKWP-SC)

世界人工意识 CIC(WAC)

世界人工意识大会(WCAC)

(电子邮件:duanyucong@hotmail.com

一、DIKWP 专利与 GPT-4:核心思路对比1. DIKWP 专利的主要贡献

  1. 分层语义转换

    • 显式多层级语义结构:DIKWP 在传统 DIKW (Data–Information–Knowledge–Wisdom) 基础上加入了“意图(Purpose/Intention)”层,构建了五层语义

    • 目的:解决传统人工智能或数据处理模型只关注“数据—知识”而缺乏对高阶抽象(如智慧与意图)的清晰建模,导致AI在面对复杂应用(伦理需求、利益相关者目标等)时“力不从心”。

    • 技术特征

    1. 通过“结构化”的方式对每一层的数据进行标注、处理,并记录转换规则(如数据转信息采用何种统计与语义提取方法;信息转知识如何引用专业知识库;知识转智慧如何结合推理、决策算法;最终如何与“意图”进行对齐或映射)。

    2. 在专利中,通常会有关于“语义转换模块”的具体描述,包括输入-输出流程、数据结构、算法步骤等。

  2. 三无问题(不完整、不一致、不精确)处理

    • 核心理念:DIKWP 强调在同一个“语义空间”内整体处理各种数据缺陷;例如,当数据既存在缺失又存在模糊时,要统一地从多源信息进行推理、冲突消解和模糊修正,而非简单地为“缺失”或“模糊”分别设置独立修补流程。

    • 专利落点

    • 创新点:针对数据缺失、冲突、模糊性的“统筹式”解决方法,为 AI 在现实噪声环境下的鲁棒性提供系统化思路。

    1. 可能包含一系列数学/逻辑推断模块,比如基于概念图谱或模糊逻辑的补全机制;

    2. 在“语义层级”之上布置了“自适应缺陷纠正”流程,与知识库或外部数据源交互,逐步将“三无”变为“二无”甚至“一无”(尽量减少缺陷的步骤)。

  3. 目的驱动过程(Intention/Purpose-Driven Process)

    • 整体架构思路:将“意图”摆在与数据、信息、知识、智慧同等重要甚至更高的层次上,使得系统在每一步语义转换或推理时,都要考虑“意图导向”。

    • 与伦理、利益相关者需求的挂钩:系统被要求在设计之初就对所服务的主体目标(Stakeholder Goals)、行业规范、道德伦理(Ethics)进行嵌入;在每一次决策或输出时,都要进行对照与校验,确保不背离预先定义的“目的或价值”。

    • 专利层面:如果 DIKWP 在专利说明书中把这一“目的对齐的动态管理或监督机制”写得非常清晰(如模块化设计、每层检查点、状态机表述等),那就代表了较为具体的专利保护范围。

  4. 跨模态数据处理与知识验证

    • 跨模态:文本、音频、图像、传感器等多种形式的数据都需要进入同一个“DIKWP 语义框架”进行“合一的”语义分析和推理。

    • 知识验证:除了基本的信息检验,还可能包含对专业领域知识库的引用,对不合理或不一致的输入进行标记,甚至自动纠错、给出合理解释。

    • 技术亮点

    1. 不仅仅是多模态输入的简单拼接,而是通过语义融合语义对齐,再与“意图”层“合流”;

    2. 有一套“验证机制”,对结果进行一致性检查或矛盾筛查。

2. GPT-4 的工作机制简述

  1. 大模型与 Transformer 架构

    • 核心:自回归语言模型。GPT-4 通过预测下一个token(词元)的方式完成语言理解与生成。

    • 显式 vs. 隐式:GPT-4 只在模型训练中隐式学习到了各种语言模式与知识,不会对外暴露中间层级如“这是数据层、这是信息层”等;是一个黑盒式的深度网络架构。

    • 工业实现:大量 GPU/TPU 资源+海量数据训练而成,并不强调在推理时进行“显式的层次化语义转换”。

  2. 隐式的知识与推理

    • GPT-4 的“知识”不是像传统 expert system(专家系统)那样以规则或本体库显式存在,而是以神经网络参数(权重矩阵)形式储存。从外部难以区分其中的“数据、知识、智慧”边界。

    • 功能表现强大:在回答问题、给出建议等方面接近人类水平。但其背后的决策过程依然是“深层神经网络的概率分布采样”,而不是一个清晰的层级式语义管线。

  3. 对齐与伦理

    • Alignment:OpenAI 通过“RLHF(基于人类反馈的强化学习)”或策略微调来使 GPT-4 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与价值观。

    • 对比 DIKWP:这更像是“外部约束+不断修正结果”的方法,而非在系统底层就内置“目标或伦理驱动的显式流程”。

    • 灵活性 vs. 结构化:GPT-4 可以针对某些特定规则微调其输出,但缺乏 DIKWP 所描述的“在每一层都进行伦理审核或目标校对”的架构。

二、潜在重叠与差异:技术层面与专利层面1. 语义转换与多层次结构

  1. 功能性重叠

    • GPT-4 在用户输入后能生成信息总结知识、甚至给出**“有智慧”或“策略性”**的回答;在表现层面,与 DIKWP 的“层层深入”有一定相似之处。

    • 这种重叠往往让外部观察者认为 GPT-4 与 DIKWP 做的事情类似:通过处理文本→归纳知识→形成决策或建议

  2. 技术实现差异

    • DIKWP:采用“显式”的层级模型;处理环节是可被拆分、可被解释或审计的;同时强调“意图层”贯穿全过程。

    • GPT-4:基于统计模式识别+黑箱深度网络;并无明确“逐级显式表示”。

  3. 对专利侵权的启示

    • 专利权利要求若聚焦在**“多层次语义处理的可视化/显式实现方案”**,而 GPT-4 并没有使用该显式方案,则可能不构成对权利要求的覆盖。

    • 如果权利要求仅描述“系统可以实现从数据到知识再到意图的转换”,而没有限定如何实现,这种笼统表述容易被质疑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或者在实务中难以精准锁定对方的技术手段。

2. 处理不完整数据(三无问题)的对比

  1. 功能性重叠

    • GPT-4 具备“容错能力”,当输入文本缺失上下文或含糊不清时,也能给出较高质量回答。

    • DIKWP 也强调应对“不完整、不一致、不精确”输入的能力,说明二者在应对“现实世界噪声数据”方面都有设计考量。

  2. 机制性差异

    • DIKWP:通常会设立一个流程或算法模块,显式地评估数据缺陷程度,然后通过逻辑推断、外部知识库补全或多模态信息交叉验证来修复、消除不一致性。

    • GPT-4:对“缺失信息”只是依赖海量训练时学到的语言先验;它并没有专门的“缺陷检测—修复”子系统,而是通过“上下文关联”在生成时“自动补全”潜在的信息空白。

  3. 专利侵权判断

    • 如果 DIKWP 专利对其不完整数据处理方法有具体的数学模型、逻辑规则或明确的多步算法,而 GPT-4 并未采用类似方法(只是用通用的语言模型),则难以认为 GPT-4 侵犯此部分专利。

    • 只有当 GPT-4 被证实在内部实现了与 DIKWP 非常相似或等效的“缺陷识别与修补模块”时,才可能产生侵权争议。

3. 知识验证与纠错

  1. 表象相似

    • GPT-4 在面对错误陈述时往往会给出纠正性回答,表面上类似于“知识验证”。

    • DIKWP 中也强调对不一致信息进行比对、验证、纠错。

  2. 本质不同

    • DIKWP:显式“知识库”或“知识验证子模块”,可进行可控、可审计的对照(例如,拿输入与已经验证过的领域知识进行比对,发现矛盾则触发纠错)。

    • GPT-4:隐式**“神经网络权重中存储了知识”**,纠错更多是概率分布选择——当它检测到某些陈述与其“内部加权最高概率事实”不符时,就会给出纠正。并无可视化的知识库对照过程

  3. 对专利落入与否的启发

    • 若专利对“知识验证”机制的实现做了精确描述(如“对接外部可视化数据库”、“逻辑推理引擎比对”、“冲突后触发警报”)等,而 GPT-4 没有这样的显式模块,专利维权会比较困难。

    • 如果专利覆盖面是“任何能纠正错误信息的人工智能系统”,则过度宽泛,可能在授权时就会遇到审查障碍,或在后期诉讼中因缺乏创造性被驳回。

4. 跨模态数据处理

  1. 功能相似

    • 在多模态 GPT-4 中,确实可以同时分析图像和文本,并能给出跨模态推理的结果。例如:“看一张图片,然后用文字描述发生了什么,并给出逻辑推断”。

    • DIKWP 的跨模态处理也强调在统一语义框架中融合多种数据,从而得到更丰富、更完整的结论。

  2. 实现差异

    • DIKWP:一般会说明一个“多模态融合层”或“语义级别的合并机制”,以及如何映射到高层的“智慧或意图”。

    • GPT-4:将图像输入编码成向量,然后再送入和文字相同的 Transformer 解码器或接近的网络结构处理,依旧是神经网络隐式整合。没有清晰的“中间语义图”或“分层语义融合引擎”。

  3. 侵权分析

    • 类似于前面逻辑:需要回到专利权利要求。若其强调的是**“在一个显式知识图谱中或特定算法步骤内,对图像与文本进行映射并存储到语义节点,然后再进行第二层匹配”**等,GPT-4 的做法很可能不同。

    • 若DIKWP 专利保护的是“任何能处理多模态信息并给出综合结果”的技术,则过于宽泛,风险在于被认定无效或者难以落到对方具体实现进行精准指控。

5. 目的驱动过程(意图对齐)与伦理

  1. 表面“对齐” vs. 实质“结构化意图”

    • GPT-4 通过 RLHF/政策微调,有一定“合规、伦理”色彩。但它的本质仍是“从训练集中学习到一套‘安全’或‘符合主流价值’的回答模式”。

    • DIKWP 明确强调**“在模型底层就安插意图/目的模块”,例如,每次推理都要查询“目标或伦理约束”的状态,然后才生成输出。是个较为刚性的架构设计**。

  2. 对专利价值的影响

    • DIKWP 的“目的驱动”可能是最具独特性、也最能与传统或主流大模型区分的地方。这恰恰也是 DIKWP 专利可在诉讼或技术合作中主张差异化的核心。

    • 如果 GPT-4 不具有此种“硬编码的意图模块”,则说明并未落入该特征。对侵权认定有一定排除作用,但同时也突显了 DIKWP 在该领域的潜在领先思路。

三、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考量

  1. 权利要求对技术特征的具体限定

    • 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是在专利权利要求所列的**“必要技术特征”**层面进行“逐一比对”或“等同比对”。

    • 如果 DIKWP 的专利是围绕**“一系列显式模块+有形知识库+意图驱动单元”**进行保护,而 GPT-4 并未具备或等同实现这些模块,则无法认定侵权。

    • 如果 DIKWP 的专利权利要求极为宽泛,只要“AI 能进行推理并纠正错误且考虑用户目标”就算落入,就需要警惕其新颖性、创造性是否合法充分,一旦进入诉讼,对方很可能会提起专利无效或权利要求缩减的攻击。

  2. “统称式”与“功能性”描述的风险

    • 若 DIKWP 的专利仅以抽象、功能性的描述(如“系统能够在不完整数据环境下进行推断并自动纠错”)作为核心保护点,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技术路径,则大概率不能对 GPT-4 产生有效的“专利网”。

    • 现代深度学习里“纠错”“推断”等行为非常普遍,缺乏独到技术特征时专利容易被无效或无视。

  3. 地域性与OpenAI的实际使用场景

    • 在中国境内对 GPT-4 进行指控,需要确认 GPT-4 或其衍生产品/服务在中国的落地形式。很多大型模型的计算资源与核心技术在海外集群上跑,中国用户只是在云端调用,这类情况在专利侵权判定上会遇到“服务器/实施地是否在国内”的争议。

    • 在美国或其他地区进行维权,需要DIKWP有对应授权专利。若无,则难以构成对 GPT-4 的正式控告。

  4. 行业惯例与先前技术

    • “自然语言处理中多层信息提炼”或“跨模态融合”在学术界、工业界由来已久;DIKWP 要想从专利角度排他保护,需要在审查或诉讼中证明其“所提方案”超越已有技术的显著创新。

    • GPT-4 出现的许多功能,也可以被看作是对学术界多年的深度学习探索之集大成,未必直接表明它沿用了 DIKWP 方案。

四、更深入的策略性结论1. 功能相似不等于法律认定上的直接侵权

  • 表象:二者都做“语义转换”“不完整数据处理”“知识纠错”“跨模态分析”“伦理对齐”。

  • 本质:实现路径与架构机理大相径庭。专利侵权的门槛在于技术特征的落入,而非仅仅基于“功能相似”或“效果相似”。

  • 重点:需要更具体、更具可执行性的权利要求,并对GPT-4“可能采用的内部实现细节”进行对应分析。否则难以完成法律上的侵权认定。

2. 架构差异所带来的“排他”或“互补”

  • 排他:若 DIKWP 专利成功地对“显式意图驱动+三无数据处理+知识库验证”的核心流程进行了专利保护,那么市面上其他想要采用同类结构化流程的AI系统可能会落入其保护范围。

  • 互补:GPT-4 采取了另一种“隐式深度学习”模式。这意味着它在专利侵权角度更可能**“不落入”**;但从行业视角却有可能“与 DIKWP 形成互补”,在未来寻求合作。

3. 伦理与意图对齐是 DIKWP 最具潜力的“差异化亮点”

  • 这是 DIKWP 与通用语言模型最显著的区分点,亦是在学界/业界对“可解释性AI、负责任AI”的呼声下,具有极大应用前景与潜在合作价值。

  • DIKWP 需强化此点的技术壁垒,比如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学术会议、行业政策中持续宣传,将其发展成“事实标准”,从而形成市场主导或标准实施层面的话语权。

4. 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前景

  • 专利布局建议

    1. 细化权利要求,清晰界定关键技术特征(尤其针对“目的驱动流程”中的实现步骤、“三无数据处理”的算法框架等)。

    2. 在主要AI市场(美国、欧盟、日本等)补充或延伸专利申请,以便对全球AI技术扩散形成保护。

  • 合作与授权

    1. 与 OpenAI 或其他AI厂商探讨专利许可技术框架结合,使 DIKWP 的伦理与意图管理模块可以移植到大模型之上,形成“二者互补”的新方案;

    2. 这种“合作模式”往往比直接的“侵权诉讼”更具商业与学术价值,也能减少双方的法律与公关风险。

5. 具体行动步骤

  1. 对自身专利进行全面审阅

    • 核查:专利授权文本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地落脚到一套具体技术方案上?有没有可能过于宽泛或表述模糊?

    • 预判:若与 GPT-4 的实际实现方式差别过大,则不易构成侵权;若潜在落入,也要评估OpenAI会否提出专利无效挑战。

  2. 获取 GPT-4 技术公开信息

    • 查阅公开论文、OpenAI 技术博客、相关专利/商标文档,了解 GPT-4 是否(以及如何)使用了可能“等效或相同”的技术手段。

    • 如果官方文档不足,可关注 GPT-4 API 在中国或其他市场的部署模式,看是否在服务器端客户端有可识别的特定功能。

  3. 评估诉讼与商业机会的利弊

    • 侵权诉讼需要大量资金、时间,并且 GPT-4 的实现核心也可能高度机密,获取证据或要求源代码公开非常困难。

    • 更现实的是:合作谈判技术联盟,以最大化 DIKWP 的专利价值与对行业影响力。

  4. 加强学术与标准化推广

    • 在国际会议、标准组织中推进 DIKWP 原则(如“意图对齐”、“三无问题整体处理”、“显式知识验证”等)成为行业共识或标准的一部分。

    • 这样既能提升专利的话语权,也能在后续面对新兴AI厂商时保持先发优势。

五、结论:初步判断

  1. 从功能层面看,GPT-4 的确在若干方面与 DIKWP 存在“表观相似”。

    • 二者都能实现对不完整数据的推断、对错误信息的纠正、多模态融合,以及某种程度上的目的/伦理考量。

  2. 但技术实现“软硬”结构差异明显,且专利法中侵权判定依赖“技术特征落入”。

    • GPT-4 主要依赖“统计大模型+RLHF 微调”,与 DIKWP 专利主张的“显式多层语义框架+目的驱动过程+独立知识库验证模块”并不相同。

    • 因此,若 DIKWP 在专利层面专注描述这类显式结构,GPT-4 可能并未“照搬”或“等同采用”而不构成侵权。

  3. 侵权可能性不高,但合作潜力与业务价值凸显。

    • 若 DIKWP 选择积极与 GPT-4 或其它大模型厂商探讨合作,可在意图对齐、跨模态语义解释、三无数据补全等方面形成“前沿的联合方案”,对行业与社会都有积极意义。

  4. DIKWP 后续应完善国际专利布局与明确技术特征,尽量提升其在全球 AI 生态中的技术话语权与标准影响力。

    • 只有在权利要求中对核心模块与算法流程做出足够明确且有力的限定,才能更好地进行专利保护,也能在产业谈判中拥有更强的议价空间。

简而言之

  • “功能相似”并不等同于“专利侵权”;要在法律上证明侵权,还需满足很多“等同或落入”细节要求。

  • GPT-4 与 DIKWP 的实现路径差异较大,难以直接认定构成侵犯 DIKWP 专利。

  • 然而,DIKWP 在“目的驱动、伦理对齐”等方面的思路对当下 AI 有重要价值,值得通过国际专利布局、学术标准化和产业合作方式提升其影响力与落地机会。

  • 最终,在实践层面,一旦 DIKWP 发现确凿证据表明某方复制或等同于其专利保护的具体实现,才具备发起侵权指控的实质性可能;但这通常需要对方公开代码/原理或在公共场合承认采用了与专利高度一致的方法。若无此证据,法律层面胜算有限。

结语

DIKWP 提供了一个有潜力并且独树一帜的“多层级+目的对齐+跨模态”AI 框架,对行业具有启发意义。GPT-4 在生成式大模型时代大放异彩,却与 DIKWP 的“结构化、显式伦理嵌入”思路存在根本差别。是否构成专利侵权,需回到各自技术细节比对与专利权利要求文本。

  • 更可能出现的情形是:DIKWP 与 GPT-4 形成优势互补,通过专利许可、联合开发或标准制定,把“底层统计建模”与“高层显式语义与伦理引擎”结合起来,打造既强大又具有目标对齐和伦理保障的下一代AI系统。

  • 对于 DIKWP 专利持有人而言,在保护与合作之间找到平衡点或许能最大化专利价值与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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