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龙教授-为第2届世界人工意识大会及首届DIKWP杯世界人工意识设计大赛发布会致辞
(含段玉聪教授主持交流环节)
2024年5月31日(世界范围线上+线下)
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同仁:
欢迎著名法学家、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韩龙教授为大会进行致辞。
韩龙教授致辞:
各位嘉宾,各位同仁:
首先感谢这次会议对我的邀请,也感谢段玉聪教授(Yucong Duan)盛情的邀请。因为我前年年底的时候,拿到了一个国家社科重大项目,这个重大项目就是金融数字化的法律研究。当然在这之前有六七年的时间,我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作的时候,当时我在承担完成另外一个国家社科重大项目,就是人民币国际化法律问题研究的时候,我就有一个明显的感受。我当时就觉得有可能因为我把时间投入到这个人民币国际法律问题研究,而错过了对这个数字化法律问题,特别是对于这个国际经济法,特别是国际金融法的影响的研究。因此大体七八年前,我当时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建议我指导的博士生、硕士生,就在这个领域选题,有的是按照我说的选了,有的没这么选。所以,好在,前年的时候,通过拿到这个金融数字化的法律问题这么重大项目,我现在得以可以全身心的在这方面进行投入。
那么整个的数字化人工智能,包括我们刚才讲的这个人工意识,这都是我们这个课题的一些基础,或者说这些东西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导致了哪些法律问题。大家知道我们法律它不是以自身为目的,它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服务社会关系的。因此这一块应用到这个金融领域会发生了什么影响呢?我觉得目前是我们正在进入数字化人工智能的时代。这个数字化人工智能包括人工意识,它的影响还远远没有完全呈现出来。但即便是在这个阶段,我觉得他对我们的这个市场,对我们的社会,对人的生活已经发生非常大的影响。
比如说结合到金融领域,现在我们这个金融服务有平台化,或者平台化的数字化的这么一个趋势。就是说全世界如果除非你这个国家,你完全给他和这个平台切断,否则的话他可以不分国际,一切的金融服务都可以在这儿提供完成,所以这个和我们原来什么店铺式的机构化的金融服务提供,它就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所以说,比如说原来的Commercial Presence,就是商业存在这种方式,恐怕将来会越来越少,甚至被淘汰。所以这就给我们法律造成了一系列问题。例如从宏观上讲,这个数字技术企业它协助数字技术的优势,要么通过传统金融机构合作提供这个金融服务,要么他就直接提供了金融服务,像中国的,这个叫蚂蚁金服等等,所以它导致一个什么问题呢?导致我们原来这个金融规则和监管制度,他瞄准的对象就限于金融机构,那么这些机构呢,这些数字企业不是传统金融机构。所以它在游离于我们的金融这个监管和规则制度之外,随着特别是这个平台和背后,和他的数字科技企业,占金融业的比重越来越大。它造成一个什么呢?
我们这些年关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他的这个主体就一定不限于金融机构,就可能要把视野给扩宽一些。把这些平台、数字技术企业一些关键的基础设施,包括技术的基础设施,这些恐怕都要纳入进来,这是宏观风险。从微观风险来看,它也发生了很多变化。好比说就是金融服务提供平台化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一些金融买卖,金融服务提供和消费,它出现的这个问题和我们这个传统模式下是不同的。比如这个里边微观风险,我们传统的把这个数字技术化的金融业,它这个数字技术发挥了非常大作用。我们传统在微观风险是把数字技术放在操作风险里边去。现在由于这个作用非常大,这个微观的操作风险恐怕已经不能容纳出来。那么要把这个技术性风险从传统操作风险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微观风险,还有它随着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的发展,它又产生了一些新的传统金融规则和监管没有关注的东西。比如这里边整个平台和网络安全的问题,消费者的信息和隐私的保护问题,技术的缺陷问题等等(包括DIKWP算法偏见等),这些原来似乎都不在金融法这个范畴之内,那现在看起来不能不给它拉了进来,具体到今天我们强调的人工智能与人工意识。
那我觉得这个要发展下去,这恐怕对法律的影响就更大了。因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说这个人和其他的主体、其他的生物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人有更发达的意识。如果是人工智能现在有了像人一样的意识,甚至超越人的这个意识的话,那么我们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有问题了。因为什么呢?因为现在我们还可以看,人工智能,包括机器人,包括人形机器人。我们可以看到它是一种财产,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客体。将来他们拥有意识后这就不是了,它是主体了。如果他们的意识超越人类了,人类将来可能就成为他们的财产或客体了,所以这影响非常大。因此我觉得我们今天讨论这个人工意识、人工智能,它对未来的发展,特别是对我们的法律这个领域造成的影响或者意义非常的巨大。希望今后向大家多学习,跟大家多合作,把这个法律领域面临的挑战以及这个挑战怎么解决,我们共同的给解决好(治理好)。最后我再次感谢段玉聪教授及各位专家精彩的分享,祝这次会议圆满成功,谢谢。
谢谢大家!
主持人(段玉聪教授)
感谢韩龙教授,从法学领域对技术的发展、技术的影响以及技术和社会的互动角度,对从人工智能技术到乃至人工意识技术的未来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刻的洞察和总结。这次演讲不仅是一次演讲,更是一门AI发展vsAI治理课程。我认为,用最简单的方式总结,就是从面对"社会化技术"和"技术化社会"的对接融合目标出发,在DIKWP内容交互演化的基础上,对“技术社会化”和“社会化技术”的融合趋向“平台化”(窦尔翔教授TIF域理论)的新型态下,对整个人类社会进行了思考。从法学、法律的角度来看,韩教授对未来社会提出了非常好的愿景和实现期待。他勾勒出了一个积极向善、以人为本、安全稳定、更加幸福的智能化社会未来。再次感谢韩龙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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