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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把哲学主体与法律上的主体联系起来,提出人格人是那些行为可以归责的主体,开启了从法哲学视角对微观和国家宏观主体理论概括的探索。黑格尔提出实体即主体,区分了市民社会与国家,提出人格权本质上是物权,深化了对微宏观主体——人的具体认识。马克思基于生产关系概念,把微观生产主体界定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或共同体,把国家宏观生产主体界定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或共同体,完成了从法哲学视角对微观和国家宏观生产主体——人的认识的理论概括,实现了对微观和国家宏观生产主体——人的概念认识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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