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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慈善立法的几点意见

已有 2533 次阅读 2011-7-8 21:15 |个人分类:生活观察|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民政部, 慈善事业, 慈善立法

民政部日前起草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正在征求公众意见。从报道中得知,其已经向人大递交了《慈善事业法》草案。下面对该法谈几点意见:
1.应叫《慈善行为法》。在我国“事业”一词有着特殊的含义。首先,慈善组织不是我国通称的“事业单位”机构,其次,作为一般社会事业,不宜在法律名称中用“事业”二字,就如《教育法》不叫《教育事业法》一样。
2.慈善行为的主体与捐赠财产来源。慈善行为在我国的历史上一直是富裕阶层对贫穷阶层(含个体及群体)的赠与行为,而普通民众的相互救助和帮助是不属于慈善行为的。所以,首先,对慈善行为的捐赠价值应有最低规定。低于此数额应算作一般社会捐赠。其次,捐赠者应以个人资产为限,不应涉及公有资产。如公司制企业不能以企业作为捐赠主体,必须具体到个人。当然,考虑到商业机构的属性,可以在人名前副署企业名称。任何公有机构(包括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都不得用机构所有财产进行捐赠,否则就是康国家之慨。
3.捐赠者有权要求获取或公开捐赠款的使用信息,并应在捐赠协议中明确。
4.对不正当慈善捐赠应规定明确的追查程序和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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