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
523协作组获得泰最高医学奖的前前后后 精选
2016-2-11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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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China 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 on Qinghaosu and its Derivatives as Antimalarials)获得2003年度泰国玛希顿亲王奖(Prince Mahidol Award in Medicine)的前前后后

 

去年年底在科学网上出现两文提及中国科研人员获2003年度泰国最高医学奖的往事。第一篇是天津大学青年教师郭翔海撰文纪念最近辞世的老师沈家祥院士时提到2004年初,泰国以国王普密蓬·阿杜德的名义,为研制抗疟药物青蒿素的中国医药科技工作者颁发了泰国最高医学奖玛希顿亲王奖。很少有人知道,这个奖项原本的获奖人是沈家祥。是在沈先生的婉拒和执意推荐下,该奖项最后授予了中国青蒿素团体。第二篇是 北大教授披露屠呦呦早年轶事:曾‘被报’大奖”。今年1月北大周程教授在饶毅等主编的“知识分子”上又连续发表了“屠呦呦与国家科技奖励办的一次纠葛”及其续篇。我注意到周教授的3篇文章里多次出现我的名字。我想作为这件事的当事人之一,有必要、也有责任把我知道的当年泰国奖提名经过和奖金处置的史实写出来,公之于众。同时也希望从事科技史的学者们能充分掌握史料、多方求证,著文立说时力求公正。

 

一、泰国奖提名和领奖的经过

据我回忆,20026月的一天晚上,我突然接到沈家祥院士打来的电话。他说泰国最高医学奖玛希顿亲王奖正在接受提名,他认为我国的523协作组很符合条件,要我赶快上网找到这个网页上的提名表格,填写好;再请两位院士写推荐信;同时让我联系卫生部作行政上的安排。并说时间很紧,需要立即手。他的语气那么急促,我只得全力以赴。第二天一上班就开始写稿介绍青蒿素类抗疟药物,并邀请沈家祥和李瑞麟两位院士作为提名人,由我负责把提名表格中所需的材料整理出来。我在出版物一栏里提供了8篇文章,它们都以协作组的名义发表。1977年最早的一篇报道青蒿素的化学结构,1979年发表的是综述,包括了青蒿素的化学、药理和临床方面的研究结果。其余6篇是1982年在《中医杂志》英文版以“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名义发表的论文,内容涵盖了10年间取得的青蒿素研究成果,包括青蒿素的化学、青蒿素衍生物的化学和合成、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的抗疟作用与作用机制、代谢与药代动力学、毒性以及临床试验结果等。

 

 

 

 

同时,我向我所在单位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所领导报告了这件事,领导很支持。因为表格中需要照片,而523 成员天南地北,也没有现成的照片,所以我小组的几个成员临时拍了一张合影。

根据沈院士的指点,我先到卫生部找人谈泰国奖的事,因为卫生部曾是当年全国523领导小组的组长单位,就在它任期内出了青蒿素大成果。我希望得到他们的配合和支持,但事过境迁,工作人员都较年轻,对523的事没有听说过,不想手。我只能准备再找中国科学院或国家科委。当我回到上海,正好国家科委副部长程津培在上海有机所开会,2002614日我就托人把我整理好的材料交给了他。他表示支持,并指示奖励办具体负责办理。于是我开始与奖励办的工作人员于光联系。终于在提名截止(7月中旬)前把完整的提名材料快递给泰国和奖励办,完成了沈家祥院士嘱托的任务。

200311月份Prince Mahidol Award Fundation的秘书长(Secretary-General Supat Vannichakarn E-mail通知我,们决定将2003年度的玛希顿亲王奖授予由天津的沈家祥教授提名的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也提到他知道青蒿素研究协作组是由大量研究者组成,不知道和谁联系,因为提名表中有我的地址,所以就将我认作主要的联系人,将通知发给了我。英文信件如下:

Dear Prof. Li,

I am very glad to hear from you and thank you very much for your reply. What we did receive on the nomination form is “China 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 on Qinghaosu and its Derivatives as Antimalarias” which was nominated by from Prof. Jiaxiang Shen of Tienjin last year. We did not know the name or names of nominees, only the address and fortunately the email address and street address.

We understand well that the 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 on qinghaosu consists of a very large numbers of researchers throughout the mainland China and we are in doubt who should be contacted.

Anyhow, since your email address is as the nominee, I would consider you as the main contactor, OK? ……

我立即把这个通知转发给奖励办。以后的一些事就由奖励办与泰方直接联系安排了。

在通知获奖问题上,周教授在“屠呦呦与国家科技奖励办的一次纠葛一文中提到2003  11  20 日,泰国玛希隆王子基金会国际奖委员会主席 Natth Bhamarapravati 经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给屠呦呦传了一份获奖通知。对比泰方给我的通知,内容确有不同。这份通知中提到授予的是 “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 但没有象给我的信中那样指明由沈家祥教授提名的那个协作组,信中还向屠呦呦催要资料“在颁奖前将您的协作组研究成果用34A4纸作一介绍”。为什么同是一个主办方发出不同内容的通知?我推测泰方误以为中国有两个协作组。一个由中国科学院组建的协作组,在20027月中旬已经报材料了;另一个由屠呦呦为代表的中医研究院组建的协作组还需要补报材料。他们不知道,中国只有一个由五二三办公室具体领导下的全国五二三协作组,中国科学院和中医研究院都是这个协作组成员,我递交的材料包含了全国数十个参与单位共同创造的成果,不是某一个单位的成果。

至于屠呦呦被提名为玛希顿亲王奖的获奖人,是提名个人,还是提名为集体的代表?有哪些推荐单位或个人?我们至今都不知道。但作为掌握这方面史料的周教授不知为什么在纠葛文中一点也没有提及。

有关组团的工作是奖励办安排的。我只知道,屠呦呦也应邀作为代表,邀请她作学术报告,她要求配备翻译,但不知为什么她最终没有成行。我也受邀作学术报告,经过一番准备后在出国前作了预讲,奖励办的于光和上海药物所所长陈凯先等在场(现在从周教授的纠葛文中才知道,这是应屠呦呦的要求)。最后到泰国的有程津培副部长、奖励办的陈传宏、于光,专业人员有我、许杏祥、吴毓林和王睛宇

2004126日我们启程到泰国,27日我在Mahidol University作了题为中国的青蒿素研究的报告,内容包括青蒿素的发现、化学结构测定、衍生物合成、药理和临床研究,特别介绍了WHO大力推荐的青蒿素类复方(如蒿甲醚复方)。以后又在一个更大的会场随Herbert L. Needleman教授(另一位泰国奖的获得者)关于预防儿童铅中毒报告后作了与27日同样内容的学术报告。29日在授奖仪式上中国科技部奖励办主任陈传宏代表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接受了普密蓬国王颁发的奖牌(见照片)。由科技部(当年全国523领导小组成员之一)现任奖励办主任代表我国众多研究单位出面领奖当时认为是最合适的选择。颁奖仪式后,我们几个专业人员接受了记者采访。31日回国。

 

二、奖金分配难题

奖章和奖金5万元(40万人民币)带回来了,但如何分配,确是难题。奖励办曾征求大家的意见,但因涉及的人多,主张不一,而中药所屠呦呦要求分到50%的方案得不到众人的认同。

20151017日的科学网上刊登的《北大教授披露屠呦呦早年轶事:曾被报大奖》一文中提到泰方在给中药所的信件中,早已确认将给予屠呦呦奖章和5万美元奖金,但被李英等人的介入,泰方才改给予屠呦呦奖章和25千美元的奖金,有附件为证再读这份泰方给我的信,我认为有人误解了。40年前开展的这个全国大协作的523项目在国内仅很少人知晓,更何况是对中国科研单位都不甚了解的外国人。因此,这封来信中大部分是问句,我理解屠呦呦代表中药研究院,你代表中国科学院,对不对?……如果将奖品由两个单位对分,你们每方将得到一枚奖章、一份证书和2.5万美元。请告诉我应该如何处理 文中并没有他们已经作出决定的意思。

 

 

我清楚这个世界级成果是众多523单位和成员通过二十多年团结协作、克服重重困难才取得的,我只是作为一个代表去争取了这个奖项,怎能把属于大家的奖金放进自己的口袋呢!

20075月在酉阳举办五二三项目启动40周年的活动,不少五二三成员聚在一起参加了魏振兴教授的铜像揭幕典礼等活动,也讨论到泰奖的分配问题。在议论过程中我提出捐给酉阳吧,因为酉阳是个贫困县。大家反应很热烈,渐渐地具体到给酉阳的中学建一栋教育楼,辟出一间作为青蒿素研究陈列馆,大家可以提供一些文章,照片及实物,为中国青蒿素的生产基地添加更多的历史和文化元素。在与酉阳县委书记见面时,就把这个动议提了。当时这位领导很赞同,说如造楼经费有短缺的话,我们县里可以补贴一点。于是,我回到上海后就写了一份倡议书【见“屠呦呦与国家科技奖励办的一次纠葛(续)”】,附上回执寄给二、三十位老同事,他们都是参与五二三项目的研究单位中的业务骨干。

极大多数回执陆续寄回都写“同意”“赞成”,其中三份回执写得比较详细、有具体建议,我就把它们复印了(见下)。我于20078月份把这些回执原件寄给奖励办。但从此以后再也没有奖金分配或捐献的消息。

 

 

 

 

 

 

 

 

周教授在知识分子发表的两篇文章中叙述了他所知的泰国奖提名和奖金处理的事、公开了一些文件,让我多少获悉了奖励办为什么对我们捐款的倡议久久没有回音的原因。周教授的文中用了不少篇幅议论了奖金一直不能分配下去的原因。还好,周教授还没有将这个原因归诸于我那个捐给酉阳的倡议,尽管提到了我的倡议书有道德绑架之嫌。但周教授倾向于将这一原因推到奖励办的头上,这也似乎有失公允。当年中药所和屠呦呦二次发文要求奖励办要明确中药所在青蒿素协作组名义下所获得的成果和奖金应占50%,也就是说要奖励办对参加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工作的众多单位的贡献进行评估来证明屠呦呦的贡献确实为50%。这对奖励办来讲实在是强人所难。其实,中药所在所发公文中强调1979年国家青蒿素发明奖发放奖金时,中药所拿了近50%(实际44%),但2003年的奖励内容已扩大到青蒿素衍生物及其复方,无法再参照1979年的方案了。周教授在文中也提到屠呦呦于2007年夏起草了一封写给总理的申诉函。“……恳请总理:1、查处有关部门在泰国奖中的弄虚作假行为2、请有关部门查明发现青蒿素的真实情况,以激励原始创新精神。并且大声疾呼:深感我国学术领域很有实施法治的必要,科学是一定要提倡实事求是的,任何为了名利,捏造事实的行为都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才有可能纳入学术正气的轨道。泰国奖分配的事至此已演变成要总理来查处有关部门在泰国奖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了。奖励办成了查处对象,那泰国奖分配的事自然只能拖延下去了。

泰国奖的事已过去12年,泰国奖以及青蒿素研究中到底是否有为了名利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也许已到该搞清的时候了。12年来挂在奖励办账上的5万美元,不管怎样也该尽快有个着落了。

 

三、解读三篇首发论文

在周教授的屠呦呦和国家科委奖励办的一次纠葛一文里,提到1977年和1979年屠呦呦等人首发的3篇文章。他似乎认为被授泰国奖的“中国抗疟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协作组”就是这三篇文章所署名的“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和“抗疟药青蒿素研究协作组”,并且还认为后二协作组是由屠呦呦领导的。这是严重的误解。

因为我曾经编过一本书青蒿素研究,汇集了19742006年我国学者发表有关青蒿素等抗疟药的800多篇论文摘录,对文献比较熟悉。故在这里对这3篇文章作简单介绍,说明真相 

 

 

 

 

                                             

 这篇文章只有一页,由屠呦呦组的倪慕云执笔。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所梁丽提供了青蒿素的结构式、电子云图和相关文字。文章左半边的理化数据极大部分来自19741975年期间北京中药所和上海有机所合作期间的工作结果,如过氧基团和内酯基的测定、氢谱、碳谱和高分辨质谱的测定。有关实验记录和谱图都保存在有机所的档案里,可以查阅。这篇文章中元素分析的数据与屠呦呦在诺贝尔奖演讲中第4张幻灯片展示的1973427日的元素分析数据不同。顺便提一下,幻灯片中的元素分析数据与青蒿素的分子式C15H22O5不相符合,真不明白屠呦呦为什么要在瑞典的讲台上出示不合格的分析报告单。

 

 

 

 

周教授提出的第二篇文章刊登于1979年的药学通报上,共5页。是篇综述性文章,内容广泛,除青蒿素的化学外,主要报道青蒿素的药效、毒理、药代和2099例临床试验(青蒿素片剂、油剂、油混悬剂和水混悬剂)的结果。执笔者不详。值得一提的是此稿虽是以协作组的名义,但在脚注中明确列出个协作单位的名称(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山东省中西医结合研究所、云南省药物研究所、广州中医学院、四川省中药研究所、江苏省高邮县卫生局、昆明医学院、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和有机化学研究所)以及多个省、市、自治区(广东、云南、广西、湖北、河南、山东、四川等)的现场,因此这一协作组中“组”的概念超出屠呦呦有关的“组”的概念,这在当时倡导的社会主义大协作,发扬集体主义的年代是十分正常的情况,协作组也就是集体。这也说明周程教授文中对“组”和“集体”的分析中,还是少了对当年实际情况的了解。

 

另外一篇是以Qinghaosu Antimalarial Coordinating Research Group的名义在1979年的中华医学杂志英文版发表的Antimalarial studies on qinghaosu,共6页。内容与上篇相同,包括青蒿素的化学、药理、2009例临床试验等的研究结果。脚注中列出的主要研究单位有9,单位名称和排名顺序完全同上篇综。执笔者不详,但肯定不是屠呦呦。

以上论文记录了青蒿素早期研究的开创性成果,意义重大。因为当年青蒿素类的研究涉及很多单位(特别在临床试验期间),只能以协作组的名义发表文章,但都注明参与单位,而没有注明具体参与人员。不过,大家有这样的共识:这些成果是共有的,不能当时的执笔单位或执笔者垄断该文的知识产权。现在这3篇文章被周教授说成是“屠呦呦等人首发的3篇文章”,有可能使人误解为这3篇文章是由屠呦呦领导下的协作组完成的工作,并且是屠呦呦执笔写出的文章,从而拥有了该三文的知识产权或主要的知识产权。这就完全不符合当年的实际情况了。


相关专题:屠呦呦获诺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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