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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律,把夫妻、父母、子女视为家庭的基本构成。赡老育幼,生活、繁衍、成长,是每个家庭成员的义务和权利。
这种理解,与我们古代的家庭有一定区别。古代家庭与家族区分不是太明显,不过,均是以血缘、婚姻为纽带所结成的社会单位。而西方的family原意指共同居住的人,甚至包括居所、财产、仆人。
在城市文化盛行的当下,社会生活越来越城市化、网络化、虚拟化。家乡情结会越来越淡,但家庭不会。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也是社会关系的基本单位,在农业社会中,家庭还是社会基本的生产单位。这些我们不做过多讨论,当我们把视野拓展开后,就能发现,家庭是个体“自我”意识形成的重要影响来源,家庭也是社会权力关系的一个特殊类别。并且,家庭有可能会成为未来创新系统的基本单位。
一、家庭与自我意识的形成
人的知识结构与情感经历,构筑了意识化的“自我”。而家庭是个体“自我”觉醒、形成过程中,最重要的影响来源。
人们从家庭中获得亲情,又因为爱情而组建新的家庭,产生新的亲情。家庭始终是个体亲密感的重要来源。个体知识的获得,能力的习得,首先来源于家庭。个体的知识结构首先形成于家庭,人的生活习性与思维方式同样也首先形成于家庭。虽然学校和社会会改变人的知识结构,但很难改变人的生活习性与思维方式。许多幼年形成的生活习性和思维方式,会跟随人一辈子。
二、家庭是社会权力关系的特类
在权力系统内部,家庭关系被权力异化是必然的。爱情,简单看是两人之间的事情,但还涉及到两个家庭(家族),政治婚姻还会影响历史。王权时代,皇室、贵族家庭内的权力关系、继承关系、相关礼节,都有法律的相关规定,或者保守的传统规范。
而在王权时代,社会底层的家庭关系,往往隶属于家族关系,即受到宗法权的制约。鉴于古代交通、通讯技术落后,统治者依赖于乡绅(宗法权的执掌者)稳定社会底层,所以古时的法律也规定,家族拥有对其成员的宗法处置权。这种处置主要是对于道德清规的违反。
不过,宗法权需要遵守社会的法律,并不与当时朝代的法令相冲突。但二者界限并不清晰。如宋代法律规定女子出嫁后也享受母家的财产继承权。不过,这一法令经常受到家族宗法权的挑战。
除了受到公共权力(王权)、宗法权的制约,家庭关系内部也有权力的分配。因为在农业社会,家庭是经济、生产的基本单位。家庭资源的配置、经营活动,必然涉及到权力。但这种权力,一般是约定成俗,我国古代则把道德上升到法律,刻意贬底女性的地位,剥夺了女性对家庭资源的支配权力。
现代社会当中,男女平等,也使得每个家庭财务决策、生活决策模式出现多样化的特征,甚至为了不妨碍个体自由,财产AA的婚姻也不少见。
三、家庭有可能会成为未来创新系统的基本单位
历史上出现了许多科学家族,如柏努利家族、达尔文家族、居里家族。随着社会对科技、教育的认识度不断提高,家族科学家、工程师会有越来越多。
从社会创新系统的未来看,在个人创新层面未来家庭实验室、家庭型工厂、家族型企业、举家创业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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