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平
体制内打假可行而且势在必行
2010-9-28 00:00
阅读:5346
标签:中国, 委员会, 方舟子, 监督权, 举报人
 
    所谓体制内打假就是指官方打假,而体制外打假是指民间打假。打假就是打假,为什么还要区分体制内和体制外?这是由中国现在的国情所决定的!我国行政机构内尚未设置具有打假职能的执法部门,而高等学校也只设置了仅有监督权和建议权而无执法权的校级学术委员会。至于民间的打假机构,除了方舟子在国外注册的新语丝网站,其他好像还没有听说过!因此,中国的学术打假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
    方舟子用作学术打假平台的新语丝网站因不受国内网络监管而常被屏蔽,其打假活动是在一种“双盲”情况下进行的,即方舟子不知举报人是谁,被举报人也不知举报人是谁,方舟子无法核实被举报的造假行为是否属实,基本上只能“来函照登”,难免出现“错打”和“空打”,结怨、报仇、对薄公堂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种打假方式的唯一好处是举报人不用担心受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但其所曝光的大多数造假行为可能很少得到查处,因而打假效果不佳!
    虽然国内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官方打假渠道,但还是可以通过中央、省、市纪检部门实名举报造假的人和事,他们在接到举报后会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纪检机构,并要求将调查、处理结果限时上报。可是,很多单位出于顾及本单位名声及为了维护和谐气氛,喜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造成打假效果更差!
    我以为,就现在而言,官方打假不仅可行而且势在必行,但打假的方式仍有待商榷!首先,造假行为只能由第三方认定,为此可以成立类似于香港廉政公署的打假机构,由他们分别对举报方与被举报方进行独立于行政单位的调查和取证;其次,第三方行动组成员必须由打假机构特别遴选并指派,调查、取证、鉴定过程要全程保密,杜绝任何行政干扰;第三,鉴定结果应予公示,并允许公众发表意见,最后公布最终处理结果;最后,对造假行为的处理必须严厉,不留情面,否则起不到震慑和警示作用。最严厉的处罚可以是开除公职并罚款,轻一级可以是降职减薪,最轻的是要求登报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犯,否则从重处罚!
    为了改变目前这种各单位“官官相护”的自查制度,各级政府必须设立专职的学术打假部门或挂靠在已设立的反贪污腐败局内,国家成立的打假机构可负责中央部属机构的打假,省市成立的打假机构则负责省市属单位的打假,以此类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让学术腐败也像政治、经济腐败一样引起全社会的公愤、谴责和鞭笞!让学术腐败有人查,有人管,更有人严肃处理!
    正如媒体所说:“方舟子本不该成为打假英雄”,这是中国的时势造就了他这样一位英雄!这么多年都由他一人“专美”。然而,方舟子势单力薄、寡不敌众!作为一介书生,他哪有如此强大的能量负责全国的打假呢?又有谁能担保下次不会因为他打假而发生人生安全事故和打击报复事件呢?在此恳请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吸取这次“方舟子被袭事件”的教训,尽快成立有执行力的权威性官方打假机构,迅速开通举报打假网站,让学术打假逐步驶入常态化轨道!
总之,中国的学术打假任重而道远,不可能一蹴而就!
  

相关专题:方舟子遇袭

转载本文请联系原作者获取授权,同时请注明本文来自曾庆平科学网博客。

链接地址:https://wap.sciencenet.cn/blog-281238-367561.html?mobile=1

收藏

分享到:

当前推荐数:11
推荐到博客首页
网友评论10 条评论
确定删除指定的回复吗?
确定删除本博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