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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文:《一位精神科医生的独白》(55)——网瘾

已有 895 次阅读 2023-11-16 22:12 |个人分类:临床研习|系统分类:科普集锦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产品越来越引起人们的不安,担心它会影响孩子的学习,甚至危害孩子的心理健康。这种担心在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电视机迅速普及开始,家长们担心孩子长时间看电视,耽误学习,影响视力。西方已有媒体称电视机给他们带来一代电视人(美国人称其为“土豆人”:每天花大量的时间看电视,吃零食,缺乏运动,过度肥胖的人群)。从事后情况看,电视人并未在我国大量出现。但这并不是因为我国的年轻人比西方人更能抵御电视的诱惑,而是我们很快进入了电脑普及时代。新的电子产品层出不穷,从简单的俄罗斯方块、超级玛丽,到各种大型电子游戏,对未成年人的吸引力越来越大。再到网络时代,不断翻新网络娱乐产品更是像毒品一样让众多的未成年人深陷其中不能自拔。这些都极大地激起了中国父母的焦虑。本世纪初,防止未成年人网瘾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于是,各地帮助青少年戒除网瘾的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

按照还原论的逻辑,人类的所有行为究其根本,都可以还原为生理或病理作用。将那些不良的、违背道德的行为视为某种生理缺陷或病理表现,不仅显得更加人道,而且还提供了一条医学干预的途径,岂不美哉。早在100多年前就有西方精神病学家提出这样的理念,如1838年Esquirol即报到和描述了一种难以克制的偷窃冲动和行为,并将其命名为“偷窃癖”(kleptomania)。著名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就曾在他的《忏悔录》中披露,他有偷窃的癖好。1883年Marc提出了“纵火癖”(pyromania)的概念。精神医学中就将无清楚合理动机、无法自控、反复出现的通常为社会行为规范所不容行为定义为“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并认为这是一组少见的精神障碍,除了上述的偷窃癖,纵火癖之外,还有病理性赌博、拔毛癖等。其共同特征有5条,简单概括为:明知故犯、没有外在的目的性、事前紧张焦虑、事后愉悦满足、虽有悔意但仍会再犯,病人没有其他精神异常。

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的病因和病理机制不明,缺乏特异性的治疗方法。抗焦虑抑郁药、抗癫痫药有一定的缓解症状作用,心理治疗也对部分病人有效。具体治疗方法见专业书籍,笔者不在此赘述。

未成年人对游戏的沉迷,看上去完全符合“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所有特征,最初由美国精神科医生伊万.戈登伯格在一个网站的评论社区中编造了一个“网络成瘾”(简称“网瘾”)疾病名称。后来他自己解释,这只是一次玩笑,意在恶搞一下精神医学随意给人乱贴精神障碍标签的做法。可伊万.戈登伯格自己也没想到,他的这个玩笑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美国心理学家金伯利.杨最先提出网络成瘾诊断标准,但他同时认为网瘾不是一种独立的精神疾病,只是长期接触造成心理上的习惯性依赖,可以归为心理问题,但决不能称之为一种病。美国医学会也拒绝推荐将“网瘾”列为正式的精神疾病。

2008年,由北京军区总医院陶然主持制订的《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见附录)声称已通过专家论证,报请卫生部审批准将“网瘾”纳入精神疾病范畴

2009年,卫生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认为“网瘾”定义不确切,不应以此来界定不当使用网络对人身体健康和社会功能的损害,故将“网瘾”定性为网络使用不当,否定了将其作为临床精神疾病诊断的请求。在随后推出的《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指导》中只是提倡健康上网,不再使用“戒除网瘾”提法。

学术界虽已尘埃落定,但在民间,将“网瘾”视为疾病还大有人在。各种所谓的戒除“网瘾”的治疗方法仍盛行不衰。因此笔者仍要不惜笔墨,对所谓的“网瘾”诊断标准做进一步的剖析。

将网瘾诊断为精神疾病最大的问题在于将现代科技发展引起的人们行为方式的改变视为精神疾病。诚然,未成年人由于过度使用网络而带来了许多现实问题,诸如影响学习:成绩下降,辍学、逃学等;与父母关系恶化:叛逆、撒谎、偷窃、离家出走等;身体健康受损:近视、肥胖、体能严重下降等。但显然这些都不是精神医学范畴的问题。给未成年人贴上“精神障碍”的标签,只会掩盖、混淆背后存在的学校和家庭的教育问题,如学习负担过重,竞争过于激烈,家长对孩子期望过高、过于溺爱等。这些都是社会层面的问题,显然不是医学界能够解决的。

从精神医学而言,将“网瘾”视为精神障碍纯属主观臆断,缺乏客观科学依据。“网瘾”诊断标准制定者只考虑了“行为冲动控制困难”这一要素,而忽略了这些行为必须是以“社会规范所不容或给自己造成危害”为前提条件的。在《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仅列出了四种这样的障碍:病理性赌博、病理性纵火、病理性偷窃和病理性拔毛发。前三种为社会规范所不容的病理性行为,第四种为给自己造成危害的病理性行为。考虑到诊断上界定的困难,CCMD-3在说明中特别强调诊断必须十分慎重。显然,上网行为本身既不会对社会,也不会对自身造成任何伤害。可见,“网瘾”本质上就不符合“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的定义。前面提到的那位提出“网瘾”病名的恶作剧者伊万.戈登伯格在1997年接受《纽约客》周刊访问时说得好:“如果你把成瘾概念扩大到人的每一种行为,你会发现读书会成瘾,跑步会成瘾,与人交往也会成瘾。”

在医学上,常用确诊率、敏感性和特异性等指标用来评价一个诊断标准的好坏品质。由于“网瘾临床诊断标准”缺乏这些指标的详细信息,因此无法对其作技术性评价

给所谓的“网瘾少年”贴上一个“精神疾病”标签,不仅无助于他们戒除“网瘾”,反会对他们未来的人生可能产生不可预测的负面影响。尤其是社会上曾经流行的对未成年人的“网瘾”干预,给一代青少年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他们将所谓有网瘾的孩子强行关进戒除网瘾训练机构,对孩子进行暴力戒网,人格侮辱,刑罚,电击和滥用抗精神病药,后因连续出现几起致死案例,这类干预机构才被政府紧急叫停,终止了戒网机构泛滥的势头。但是,这类机构并未能杜绝,仍有机构披着合法的外衣从事在给未成年人戒除网瘾。

网络这个不速之客,突然闯进了现代人的日常生活。它像开挂的神器,法力无边,无处不在,无所不能。如今我们已经很难说什么东西没上网,只要人能想到的地方都有网络的存在。熟悉、驾驭网络无疑已经成为现代人生存的必备技能。

有的家长担心孩子沉溺网络会影响学习。其实,这未必是网络惹的祸。在网络发明以前玩物丧志者大有人在。有的学生可以利用网络学习,有的学生却在网络里丧志。江南为橘,江北为枳,问题不在网络,而是取决于自身的意志品质、兴趣取向、学习状态等综合因素。

从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看,有学者已经意识到存在这样一种规律:人类文明的每一次重大进步,都会导致人体生物机能的衰退。火的发明,人们开始吃熟食,烤火取暖,导致人的消化和抗寒机能衰退。建造房屋,抵御了野兽和一些自然灾害,却导致警觉机能衰退。发明各种能够省力、提高功效的机器,却导致人的体力衰退。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现代电子产品应该算是人类文明的又一重大进步。那么,它也会导致人类某种身体机能的衰退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它会导致人体哪些机能的衰退呢?这些机能的衰退又会带来什么样的社会问题?会让我们的生活方式发生哪些改变?这或许是更加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获益的似乎仅仅只有大脑,智力不断提高。

附录:网瘾临床诊断标准

(1)对网络的使用有强烈的渴求或冲动感。

(2)减少或停止上网时会出现周身不适、烦躁、易激惹、注意力不集中、睡眠障碍等戒断反应;上述戒断中通过使用其他类似电子媒介(如电视、掌上游戏机等)来缓解。

同时,以下5条至少符合1条:

1. 为达到满足感而不断增加使用网络的时间和投入的程度;

2. 使用网络的开始、结束及持续时间难以控制,经多次努力后均未成功;

3. 固执使用网络而不顾其明显的危害性后果,即使知道网络使用的危害仍难以停止;

4. 因使用网络而减少或放弃了其他的兴趣、娱乐或社交活动;

5. 将使用网络作为一种逃避问题或缓解不良情绪的途径。

网络成瘾的病程标准为:平均每日连续上网时间达到或超过6小时,且符合症状标准已达到或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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