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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于8月17日生效

已有 9285 次阅读 2014-8-24 20:16 |个人分类:水是杂谈|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中国, 国际水法, 生效, 国际河流

      越南是签署该公约的第35个国家。该条约规定,在第35各国家签署90天后,该公约正式生效。越南于今年5月19日签署了该条约,按时间推算,该条约于8月17日生效。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由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起草,于199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给各国批准和签署。当时,联大投票时有106票赞成。中国、土耳其和布隆迪3国在一般表决中投票反对。印度等国投了弃权票。中国反对的理由,主要是认为公约过分强调上游国的责任、要求一国将“计划采取的措施”通知他国并进行协商和谈判,和存在争议时强制的调查委员会介入检查,损害了国家主权。

《公约》3条一般原则:平等、合理利用原则及应予考虑的相关因素,不引起严重损害原则,不同用途之间关系的原则。

在对规定一般原则的第5、6、7条进行单独表决时,草案起草工作组成员国中只有38个国家赞成,投反对或充权票的国家竞达26个。

而其中强制介入调查的争端解决条款是《公约》中最富争议的条款。联合国第六委员会的工作小组中仅有33国赞成,另外有5国反对,25国弃权,不管是就个别条款而言,还是就整个《公约》而言,它都遭到了最多的反对,并且反对国几乎都是具有世界或地区影响的大国(反对国是法国、中国、印度、土耳其和哥伦比亚)。

早在1970年,国际法委员会就受联合国委托,起草可以国际河流赫尔辛基准则( The Helsinki Rules on the Uses of the Waters of International Rivers)相比、但克服其未考虑地下含水层和流域的缺陷的国际指南。1994年,国际法委员会向联合国提交了建议。

《公约》的生效,提高了国际习惯法在跨境水冲突中的地位,创造了一个新的参考点。《公约》为数据共享、谈判和争端解决提供了合法有效的基础。

但是, 所谓生效,只是针对签约国,对非签约国仍然没有法律效力。

中国还没有加入该公约,但也会受到该条约的影响。中国应更主动地加入相关工作,推动相关规则的完善,更好地与共享河流国家合作,维护自身利益。

(公约英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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