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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法对降半旗的规定

已有 11315 次阅读 2008-5-13 11:05 |个人分类:科学书场|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灾难, 国殇, 国旗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十四条 规定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由此可见,为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下半旗志哀是有法律依据的。至于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5月12日,以四川汶川为震中的地震,已经造成9100人以上的伤亡,不知是否属于“
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

相关:千龙评论  

当降半旗向地震死难同胞志哀

 


http://www.qianlong.com/2008-05-14 07:30:34来源:千龙网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13日7时,四川汶川县地震已造成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山西、贵州、湖北8省市共9219人死亡,倒塌房屋50余万间。(新华网5月13日)

  这肯定不是最后的结果,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数字必将会有所增加。数万条生命,在一瞬间集体殒灭,不要说留给他们亲人的是无尽的泪水和悲怆,带给国家和社会的,也是无限的痛楚和灾难。为了永远记住这一天,为了铭刻每一位死难者的名字,为了尊重任何公民的生命价值,请共和国为他们降半旗志哀。

  《国旗法》第十四条补充条款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毫无疑问,这次汶川地震,当属严重自然灾害,其造成的人们生命和财产损失,是1976年唐山大地震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次。自《国旗法》颁布以来,无论是洪难、空难、矿难、海难,无论死伤人数百、几十,无论是民间人士多次吁请,高高飘扬的国旗从来没有过为普通公民的非正常死亡庄严下落。这不仅是对在自然事件中无辜遇难者、在人为事故中不幸遭害者的生命价值、公民权利的漠视,也有悖《国旗法》的精神。

  多年来,我们一直声称要要与国际接轨,但国际化、全球化、一体化的不能只是经济领域,也应当包含全球共有的道德规范、普世价值和现代文明素养,比如敬畏生命、人人平等、公民权利同等高贵等等。2004年12月29日,瑞典首相选择新年元旦为全国哀悼日,全国降半旗为在东南亚海啸中遇难的瑞典公民致哀。2007年8月16日,秘鲁政府宣布全国哀悼三天,以悼念在15日强烈地震中遇难的510名同胞,全国各机构均降半旗致哀。2007年5月8日,肯尼亚总统宣布5月14日为全国哀悼日,以悼念5日包括5名中国人在内的114名遇难者。2007年8月1日,非洲刚果民主共和国发生火车脱轨事件,造成100多人死亡,刚果政府6日宣布该日为全国哀悼日,全国降半旗向遇难者致哀。2007年11月8日,芬兰发生校园枪击案导致9人死亡,芬兰总统于当天宣布8日为全国哀悼日。此外,德国高速列车出轨事故、美国的“9?11”国难、韩国地铁纵火案、俄罗斯核潜艇事故、莫斯科文化宫人质事件、别斯兰人质事件……在这些悲惨事故和恐怖事件中失去生命的平民百姓,都得到了降半旗的“待遇”。

  国旗虽然是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象征,但也是民族精神和民族凝聚力的体现。而下半旗正是一种由中央政府以全体国民的名义举行的哀悼仪式。国旗为死难的普通公民而降,不仅是对死难者生命的悼念、敬畏和礼赞,也是对死难者亲人的精神慰藉,体现出国家政府对普通百姓生命的珍惜和敬重。领导是人,公民也是人,每个生命都应该得到尊重。当一个国家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遭遇严重自然灾害而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时候,要是国家降下神圣的国旗以表达对死难者的哀悼,这是一个国家对公民人权的敬重,同时表明这个国家民主意识的增强。

  请国旗为规模性的公民集体遇难下降志哀,从这次地震开始。(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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