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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护生18:捉弄动物也有过错

已有 3061 次阅读 2011-9-17 08:59 |个人分类:敬畏自然|系统分类:人文社科| 动物保护, 道教, 护生, 戒杀, 功过格

《十戒功过格》规定:

  “贪其滋味或利其毛骨而杀者曰爱杀(如虾螺为馔、牡蛎为药、蚌珠为饰之类),一次为二过。至百命外加二过,千命为二十过设法禁止屠杀牛犬,或劝化屠猎等人改业曰普救为百功。” 牢养调弄曰戏杀(如斗蟋蟀、拍蝴蝶之类),一命为一过。虽不伤命而调弄不放亦为一过。见卑幼牢养调弄可禁止者,不为禁止亦作一过

即使不伤害动物的生命,而仅仅是捉弄动物,将动物关在牢笼中,让动物感到不安也有罪过。甚至见到地位较低以及年龄幼小的人捉弄动物,囚禁动物,有能力可以禁止却放任不管的,同样也有罪过。可见道教对于动物的关心是全面而细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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